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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販毒,殃及眾人!廣西憑祥依法查封四處涉重特大毒品案件房產

廣西憑祥市位於中越邊境,邊境線長,通道點多。當地一些邊民在利益的驅動下鋌而走險,干起了走私販毒的犯罪行為。個別違法犯罪人員甚至認為即使被抓坐牢了,也可以為子孫留下一定的財產……為嚴正表明黨委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強力震懾邊境毒品犯罪囂張氣餡,警示邊民遠離毒品,提高邊民對毒品犯罪所承擔法律後果的思想認識,6月12日,憑祥市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過核實,依法查封四處涉重特大毒品案件房產,當地群眾拍手稱快。

四處房產所涉重特大毒品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如下:

1、犯罪嫌疑人梁某勝,男,1978年8月出生,憑祥市友誼鎮禮茶村板茶屯人,涉「2017.7.13」特大販賣毒品案件;

2、犯罪嫌疑人甘某鋒,男,1980年2月出生,憑祥友誼鎮卡鳳村關隘屯人同,涉「2018.03.05」特大販賣毒品案;

3、犯罪嫌疑人趙某(又名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憑祥市友誼鎮隘口村山子屯人,涉「2018.05.13」特大販賣毒品案

4、犯罪嫌疑人曾某龍,男,1978年7月出生,憑祥市憑祥鎮連全村龍里屯人,涉「2018.03.05」特大販賣毒品案。

目前,憑祥市公安機關正在對其他重特大毒品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房產進行核查,一旦符合法律規定查封的,將堅決依法查封,以擴大禁毒嚴打整治的社會震懾作用。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中,對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 ,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併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傢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併查封。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複》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獲取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但由於投資權益或股權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對其採取凍結等偵查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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