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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平:中世紀晚期德意志的邦國制

原標題:王亞平:中世紀晚期德意志的邦國制


·歐洲史·


中世紀晚期德意志的邦國制

王 亞 平


內容提要14世紀,英國和法國先後經過司法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絕對主義王權,都走上了君主議會制的道路,立法制度的確立引導封建王國朝現代國家的方向發展;在德意志,雖然羅馬法的研究對帝國的政治產生了重要影響,但多頭政治的傳統導致政治上的分裂割據愈演愈烈,最終形成了「大空位時期」的無政府狀態。在「大空位時期」,諸侯逐漸確定了自己領地的邊界,儼然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形成了封閉且自治的邦國制度,《金璽詔書》最終在法律上確立了邦國制的合法性。邦國制並不是封建領地制的延續,而具有主權、立法以及領地的區域化等早期現代國家的一些要素。邦國製為此後宗教改革時期確立的「教隨國定」奠定了政治基礎,同時也為今天德國的聯邦制政體奠定了政治基礎。


關鍵詞 德意志 「大空位時期」 邦國制 絕對主義王權


進入14世紀以後,英、法等西歐地區的封建王國先後開始了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進程,法國歷史學家M.博德概括這個歷史進程「是一個複雜的、相互連接的過程,經歷了商業與金融資產階級的形成,民族國家的出現和近代國家的建立,貿易和統治擴張到世界規模,發展了運輸和生產技術,採用了新的生產方式,出現了新的觀點和思想」。在同一歷史時期,雖然德意志沒有像英、法兩國那樣走上議會君主制的道路,但同樣經歷了經濟和政治的轉型,在一個鬆散的大帝國中形成了邦國制的政治結構,德國歷史學家盧茨認為:「在從采邑制向專制過渡的過程中,德意志中世紀的諸侯領地被改造成為區域性的邦國起到重要作用。」早在20世紀初,羅斯托克大學的歷史系主任H.斯潘根貝格就發表了長篇論文,對采邑權的演變進行了較為深刻的分析和闡述,幾年後他又對邦國制的產生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和探究。此後,斯潘根貝格教授還從社會經濟的視角探討邦國制。


制度史研究是德國史學研究的傳統論題,形成了利奧波特·馮·蘭克創立的注重史料考據的史學研究和卡爾·蘭普雷希特開創的結構史學兩大流派,蘭克學派以外交史和制度史(Verfassungsgeschichte)為研究的中心,蘭普雷希特的結構史學則更注重經濟、社會階層和文化方面的研究。但由於蘭克史學在德國歷史學界曾經「獨霸一方」多年,結構史學幾乎被「淹沒」,直到20世紀50年代,在法國年鑒學派的影響下蘭普雷希特的結構史學開始回歸。制度史是結構史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邦國制則是德國制度史學研究領域中備受關注的一個論題。20世紀三四十年代,德國研究中世紀制度史的大家們從采邑制度的視角對邦國制進行過深入的研究,諸如H.米泰斯的《中世紀中期的國家》和O.布倫納的《邦國和統治》等,從采邑法權的角度考察了邦國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其性質。德國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邦國制既是采邑制國家在中世紀晚期的一種形態,同時也是早期現代國家的一種形態。布倫納認為,騎士的采邑制度在14世紀已經逐漸地喪失了原有的意義,而邦國具有了國家機構以及疆域,封建采邑的領地逐步地實現了「區域化」,最終成為「領土國家」(Fl?chenstaat)。米泰斯則強調,所謂的「區域化」就是在邦國制政體形成的過程中,邦君不再如同采邑制政體中那樣通過封授的土地進行統治,而是通過行政機制的建構對邦國中的人進行統治,采邑法權作為國家組織的原則已經消失了。


20世紀60年代末期,德國重要的研究機構康斯坦茨中世紀史研究會先後三次召開了有關領地的區域化和邦國制形成的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在會後經過與會者的修改和完善彙編為2卷本的論文集《14世紀德意志的邦國》。這套論文集在很大程度上擴展了有關邦國史研究的視角,研究者的探討不再僅僅局限在制度史領域內,涵蓋了邦國的貨幣制度和財政制度、地區性的經濟、邦國中的社會等級等領域。自80年代末期起,德國史學界受新史學的影響在制度史研究領域的熱度有所減弱,尤其是在中世紀史研究這個領域;但結構史學的回歸則拓寬了學者們的研究視野,對邦國的經濟、社會、日常生活等展開全方位的研究。研究宗教改革史的著名歷史學家、柏林洪堡大學的G. 福格勒,把宗教改革運動與邦國制的研究結合起來,著重闡述和分析了宗教改革時期邦國中各社會等級的狀況和社會地位。E. 明希則以梅克倫堡、波西米亞和巴伐利亞三個較大邦國為例,分析了各地農民結構的不同和演變。漢堡大學歷史學教授E. 奧皮茨主編的《從中世紀至20世紀德國北部邦國中的統治和等級》較為全面地分析了近代社會中邦國各等級的狀況。波蘭歷史學家R.查亞專門研究騎士團國家,對德意志北部地區的社會等級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對騎士團轉變為邦國制的歷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述。


有關邦國制研究的一個重點是邦國的經濟問題,A.施文尼科論述了從農民戰爭到土耳其戰爭、16世紀末到三十年戰爭以及三十年戰爭之後的三個歷史階段,追溯了近代早期邦國財政稅收制度因為軍費的需要逐漸建立和完善的過程,特彆強調稅收制度的建立經過了一個從在政治上的爭論到法律辯論的過程,並最終通過立法得以完善。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精英等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進入21世紀後,德國學者以全球史觀的視角把邦國經濟放在歐洲區域內進行考察。2009年9月,德語區的學者們在維也納召開研討會,集中探討了16世紀至18世紀德意志帝國財政與邦國財政之間的關係。學者們在這次學術會議上還分別探討了土耳其戰爭之後英、法、意以及西班牙和匈牙利等歐洲國家的財政制度。柏林自由大學著名制度史學家維洛崴特主編的《歐洲中東部的帝國和邦國:歷史關係及政治統治的合法性》、約恩主編的《東海南部地區與老帝國的一體化》以及施塔佩爾的《歐洲小國和歐洲聯合體中的自治邦國》都是在歐洲史的框架下研究邦國制度。最後還值得一提的是,宗教改革運動一直是德國近代史學界的熱點問題,近年來學者們更多的是把宗教改革運動與邦國制的形成和發展結合起來,C.克伊內就認為宗教改革運動實際上就是各領地通向邦國的一個途徑。H.-G. 阿朔夫則是把德意志歷史上重要的韋爾夫家族史研究起始於宗教改革運動,分析了在宗教改革運動中韋爾夫家族領有的公爵領地實現區域化的過程。邦國制是當代德國聯邦體制的政治源頭和基礎,但國內歷史學界有關德意志邦國制的論文尚不多見,也幾乎未出版過相關研究專著,筆者試圖借鑒德國歷史學家的研究成果僅就邦國制的產生做一粗淺的闡釋。


一、 德意志的政治傳統


邦國制的形成與德意志的政治傳統密切相關。自中世紀早期起,德意志的政治傳統就與英國和法國有程度不同的差異。法蘭克王國時期,東、西部地區的發展程度存在很大差異。西部地區無論是采邑制還是莊園制發展得都比較充分,東部地區是查理大帝後征服的地區,日耳曼人的社會組織結構保留得比較完好,特別是在薩克森地區,東部地區的氏族貴族家族也因此保留下來,甚至中世紀晚期乃至近代的一些大貴族家族都可以溯源到法蘭克時期的氏族家族。查理大帝之後,法蘭克諸王之間因爭奪王室領地進行了多年的戰爭,與此同時,諾曼人、阿拉伯人以及馬扎爾人先後多次入侵,致使曾經分分合合的法蘭克王國在9世紀中葉再次一分為三:王國東部的日耳曼尼亞(Germania)、王國西部法蘭西亞(Francia)以及兩地中間地區的洛林(Lothringen)。這個時期的劃分並沒有固定的界線,大致是以斯梅爾德河、索恩河、默茲河以及羅訥河四條河流為界,地區的歸屬更多的是取決於所在地區居民的選擇,正如龐茨所說,更多的是取決於生活在這個地區上的人們與王權的關係是否密切,取決於他們忠誠於誰。


王國解體之後的法蘭克東部地區有五大世族公爵領地,世族大貴族有較強的獨立性,在同一歷史時期馬扎爾人對東部法蘭克地區的入侵沒有像在西法蘭克地區那樣導致各封建領地更加封閉,而是五大公國為了共同抵禦外來入侵而聯合起來,於911年選舉出了新國王。19世紀中葉德國著名的歷史學家威廉·封·吉澤布萊希特稱選舉國王標誌著「一個新的、德意志王國的開始」;蘭克的親傳弟子喬治·維茨稱被選中的國王是「完全意義的德意志國王,他統治著一個真正的德意志王國」。在10世紀以後的文獻中,「德意志」這個辭彙逐漸取代了「東法蘭克王國」,德國歷史學家把這一歷史事件看作德意志王國的誕生。


中世紀的德意志王國是由薩克森公國、阿雷曼公國、巴伐利亞公國、弗蘭克公國以及在10世紀20年代以後重又回歸的洛林公國為主構成的一個聯合體,五大公國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這種政體形式決定了德意志歷史進程的特點。奧托時代,為了平衡各公國的政治力量,奧托一世國王委任其他4大公爵擔任王室宮廷中的4個最高職位:司庫大臣(K?mmerer)、膳務大臣(Truchseβ)、掌酒大臣(Mundschenk)和御馬監(Marschall)。弗萊堡大學的特倫巴赫教授在闡述東法蘭克王國演變為德意志王國時強調,在新建立的德意志王國中雖然確立了國王的權威,但是有勢力的世族貴族家族擔任了王室宮廷中的要職,他們在決定王國事務方面舉足輕重。公爵雖然是國王的重臣,但其領地依然保持相當大的獨立性,被選舉出來的國王與公爵之間沒有如同法蘭西王國那樣的人身依附的采邑關係,他們之間的臣屬關係缺少法律的依據。拉貝也認為,在德意志依附國王的原始的采邑關係從一開始就比較鬆弛,日耳曼人的政治傳統以及貴族的原始權力大多都保留下來,沒有與采邑權融合在一起。因此,外來入侵威脅消除後,獨立的公爵並不服從國王,反而屢屢發生公爵反叛國王、對抗王權的事件,甚至聯合起來推舉反對派國王與之抗衡。為了牽制大貴族的政治力量,登上王位的奧托一世承襲了查理大帝推行的宗教政策,給予大主教和公爵相同的司法審判權、徵收關稅權、開辦集市權和鑄幣權,即「奧托特恩權」(Ottonianum)。不僅如此,奧托一世還力圖在羅馬教會中實施「奧托特恩權」,甚至染指教皇的選舉。奧托用特恩權培植了教會的政治勢力,德意志的國王也因此戴上了皇帝的皇冠,繼法蘭克之後歐洲再次出現了一個帝國,直至20世紀初。


奧托一世之後,德意志皇帝與羅馬教皇之間建立起既相輔相成又相互爭鬥的關係,德意志的國王需要羅馬教皇在羅馬為其舉行加冕禮;教皇則離不開德意志國王的軍事保護,並且在其有力的支持下進行教會改革。教會改革膨脹了教皇的權力欲,羅馬教會與德意志皇權圍繞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權威的問題不可避免地發生衝突,最終因爭奪對主教的授職權導致矛盾激化,產生了激烈的衝突,教皇甚至通過宗教權處以德意志國王絕罰。政教之爭促成了德意志大貴族與羅馬教皇的結盟,迫使國王不得不周旋於德意志教俗貴族與羅馬教會之間,一再地對教俗貴族妥協和讓步,國王的權威也因此一再被削弱,教俗貴族享有越來越多的權利,其自治和獨立性日益增強。自12世紀以後,各方政治勢力都為了自身的利益推舉國王,致使多次出現了兩王並立,甚至三王共存的無政府的政治局面,就連非德意志籍的貴族也覬覦德意志的王位。可以說,在中世紀中期以後德意志的政治舞台上,一直存在著多頭政治的現象,而且始終難以克服。在13世紀中葉出現了一個長達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時期」(InterregnumInterregnum),這是德意志邦國制確立的一個重要時期。


二、 邦國制形成的歷程


德意志的邦國制(Territorialstaat)不是在中世紀歷史上一蹴而就的政治現象,它是在諸侯與王(皇)權的鬥爭過程中逐漸確立的,德國歷史學家莫拉夫把德意志邦國制的進程劃分為三個階段:它的起點是在中世紀的中期;14世紀中葉後在帝國境內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政治現象;15世紀中葉進入了邦國制快速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德意志邦國的形成是由各種因素綜合起來的結果,具有較強的區域性。邦國制最早形成的地區是在西北部地區,這裡公爵領地的獨立性比較強,與王權的矛盾由來已久,爭鬥也較為激烈,諸侯在與國王的爭鬥中獲得越來越多的權力,並把這些權力聚集自己的手裡彙集成了一種集權。諸侯獲得權力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得到國王給予的特許權。


中世紀的特許權(privilege)是國王給予社會中某個特定的群體的豁免或者是保護性的權力,德國的法律史學家克勞斯認為,特許權是中世紀的國王在沒有立法的王國中進行統治的一種工具,其基礎是王權的權威。國王不僅通過給予相關群體特許權彰顯其擁有的權力,同時也試圖通過特許權達到某種政治目的。首先,中世紀的特許權是一種豁免權(immunitas),豁免其應該承擔納租繳稅以及服徭役的義務,並以授予證書(Urkunde)的形式確定下來;其次,特許權也給予獲得者各種不同的政治和經濟權利。早在法蘭克王國時期查理大帝就多次給予各地的教會特許權,教會的主教由此享有了與世俗伯爵相同的各種權利。10世紀中期,德意志皇帝奧托一世效仿查理大帝也給予德意志的主教、大主教以及重要的修道院院長在當地設防、開辦市場、開辦鑄幣所、徵收關稅等各項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他們的政治權力。11世紀中葉,海因里希四世幼年登基,攝政的科隆大主教和美因茨大主教以及各地諸侯藉機瓜分王室領地,海因里希四世親政後因收回王室財產與教俗諸侯發生衝突,他也是通過授予特許權、許諾等各種政治手段分化教俗貴族,並且通過給予城市特許權允許其自治贏得了市民階層的支持。沒有國王給予的特許權就沒有中世紀的市場,沒有國王給予的特許權也不可能有新興的市民階層,沒有國王給予的特許權也不可能有中世紀的大學。國王給予特許權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扶持新生的事物或者新生的政治力量,更重要的目的是推行帝國政策,較早出現的邦國奧地利公爵領地就是較為典型的例證。

12世紀30年代,施陶芬家族的第一位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把樹立皇權的權威作為制定帝國政策的核心,力圖建立一個以皇帝為首的「整體國家」(Gesamtstaat),他自稱「神聖羅馬帝國」(das Heillige R?mische Reich)的皇帝。為了削弱帝國內反對派諸侯的政治勢力,他竭力要打破奧托一世以來延續下來的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原有的政治格局,從12世紀50年代起重新劃分了具有悠久歷史的世族公爵領地的邊界,同時還把原有的一些伯爵領地提升為公爵領地。在實現這個政治目的時,首當其衝的是施陶芬家族最大的反對派韋爾夫家族。11世紀70年代,韋爾夫家族因支持薩利安王朝的海因里希四世皇帝被封為巴伐利亞公爵,此後又通過政治聯姻繼承了薩克森公爵領地,擁有巴伐利亞和薩克森兩個公爵頭銜,韋爾夫家族成為德意志北部和東北部地區勢力最強大的封建貴族,甚至在12世紀30年代與施陶芬家族爭奪王位。雖然弗里德里希一世為了帝國內部的和平,曾經一度通過其母親與韋爾夫家族修好,甚至在遠征義大利時任命時任公爵、韋爾夫家族的獅子海因里希為國王的代理人,同時還給予他任命波羅的海沿岸地區地方主教的授職權。此後,韋爾夫家族在帝國北部地區的勢力範圍不斷擴大,獅子海因里希把宮廷設在不倫瑞克市,這裡成為薩克森公國的政治中心。為了抑制獅子海因里希的勢力不斷擴大,弗里德里希一世於1156年把奧地利伯爵領地從巴伐利亞公爵領分離出來,為了使其完全擺脫原來的母邦,弗里德里希一世於1158年授予奧地利的巴本貝爾格家族「小特權書」(Privilegium minus)。首先,「小特權書」強調了皇帝享有對奧地利事務的干預權,巴伐利亞公爵必須放棄對奧地利伯爵領地的一切權利;其次,提升伯爵領地為公爵領地,巴本貝爾克家族享有對新提升的公爵領地絕對的繼承權,即使公爵夫婦沒有子嗣也有權決定繼承者;再次,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參與公爵領地的事務,杜絕了其他諸侯染指公爵領地的可能;最後,明確說明除了皇帝在巴伐利亞召開的帝國會議之外,奧地利公爵無須負擔任何義務,也無須履行皇帝要求之外的任何兵役義務。弗里德里希一世通過特許權把這個新提升的公爵領地置於德意志皇權的直轄之下,新提升的奧地利公爵因為這個特許權在政治上有了相當的獨立性,自然給予皇權極大的支持。德國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奧地利公爵獲得的「小特權書」是德意志皇權對地方貴族領地主權(Souver?nit?t)的一種承認,為此後德意志各邦國政權的建立鋪下了第一塊基石。同年,弗里德里希一世還提升萊茵行宮伯爵領地為享有主權的公爵領地;1168年,維爾茨堡市的主教也獲得了類似奧地利公爵的司法特許權;1180年,帝國會議宣判了對獅子海因里希的處罰,此後把隸屬巴伐利亞氏族公爵領地的施泰厄伯爵領地上升為直屬皇室的公爵領地。


弗里德里希一世實行的直屬公爵領地的政策瓦解了舊的諸侯集團,一些舊有的世族公爵家族因此衰弱乃至覆滅,例如韋爾夫家族;同時也扶持了一批新的諸侯,例如巴本貝爾格家族。新諸侯利用對其領地主權的要求獲得了許多特許權。但新貴族對德意志皇權的集權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削弱了王(皇)權的集權,加劇了德意志帝國在政治上的分裂。13世紀初,德意志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4歲登基,反對派諸侯藉機另立新君,德意志再次出現了兩個國王對立的政治局面。弗里德里希二世親政後試圖藉助羅馬教皇的宗教權威鞏固自己的皇位,一再向教皇做出政治承諾,但事後又屢屢食言,最終導致政教之爭烽煙再起。以科隆、美因茨和特里爾的大主教為首的教會諸侯以倒向教皇為要挾,迫使弗里德里希二世於1220年頒布了《與教會諸侯聯盟》(Confoederatio cum principibus ecclesiasticis)的法令。這個法令明確規定,皇帝要維護教會的經濟利益,給予教會諸侯所有經濟特權,禁止任何人違背教會的意願在教會的土地上修建城堡、建立城市;擴大教會諸侯的司法審判權,保護其控制城市的各種權利以及鑄幣權,等等。《與教會諸侯聯盟》是中世紀的德意志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確認了主教所有權利的合法性,保證他人不再在他們的領地內設立新的關卡和鑄幣所,禁止所有自治的城市接受主教的依附農;任何人不得在主教的城市裡不加限制地收繳稅金。這個法令還規定,國王必須禁止直轄區的長官和封臣危害教會的財產,保證世俗服從教會的處罰。


皇帝與教皇之間的爭鬥迫使得弗里德里希二世長期滯留在義大利,把對德意志本土的統治交由幼子海因里希七世,同時任命科隆的大主教恩格爾貝特為攝政王輔佐朝政,這就為德意志的教俗貴族增強自身的政治和經濟實力創造了最有利的時機,尤其是科隆的大主教通過攝政權不斷地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地方諸侯也趁機爭權奪勢。為了防禦其他勢力的侵擾,諸侯們在自己的領地設置邊防線、建立城堡,逐漸形成了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諸侯邦國。他們在自己的邦國內施行地區性的集權統治,掌控教會,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設立關卡,在開辦的市場上徵收市場稅。13世紀30年代初,海因里希七世親政後的首要施政措施就是要奪回攝政時期被諸侯瓜分的權能,與教俗諸侯之間產生了激烈的衝突。為了爭取更多的政治力量,海因里希七世給予城市特許權,由此贏得了城市市民以及中小貴族的支持。諸侯們聯合起來先後兩次召開帝國會議譴責國王對其權利的干預,迫使國王以法令的形式頒布了對諸侯妥協的決議,即《有利於諸侯的法令》(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這個法令要求國王宣布放棄在諸侯邦國領地內的最高司法權、侍從權(Geleitrecht)、鑄幣權、徵收關稅權、建立城堡和城市權;國王必須保證諸侯鑄造的貨幣在城市內有效流通,給予諸侯防禦城市的軍事權利,要求城市市民維護諸侯的權利。法令還明確規定,任何城市的市民都不得擅自結成同盟或者建立聯盟,如果未經城市領主的許可,即使是國王也不得予以認可。此外,國王還不得以限制市場和道路交通的方式、不得以接收貴族和教會的依附者以及居住在城堡外的市民進入法律共同體的方式阻礙諸侯建立主權領地。最後,在這個法令中還規定,在制定和頒布新的法令時,諸侯必須獲得所轄地區內各等級的一致同意。為了迫使國王遵守法令,諸侯們以支持其力圖建立一個世界性大帝國的政策為交換條件,換取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對《有利於諸侯的法令》認可。不僅如此,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其頒布的法令中還進一步強調,禁止所有城市擅自組成城市議會,不得自己任命市長,不得在城市成立同業公會、兄弟會和行會等自治機構。在皇帝的強制下,海因里希國王被迫向諸侯保證服從皇帝的決定,如果他違背了這個承諾,將會請求教皇對他處以絕罰。


13世紀上半葉以皇帝法令形式頒布的《與教會諸侯聯盟》以及十餘年後的《有利於諸侯的法令》表面上似乎使皇帝在推行建立世界性大帝國政策方面獲得了教俗貴族的支持,但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王(皇)權的權威,尤其是極大程度地削弱了其在司法審判權和經濟利益方面對城市的保護,為教俗諸侯鞏固和增強自身的權力提供了政治條件。諸侯們在自己的領地周邊設置邊防線,建立城堡成為其領地的政治中心,他們掌控領地內的教會,施行地域性的集權統治,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設立關卡,在所開辦的市場徵收市場稅。諸侯實施的政策逐漸地使原有的采邑領地逐漸地演變為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有主權的邦國(Territorialstaat)。H. 米泰斯認為,從這個歷史時期起,以騎士製為基礎的釆邑制已經逐漸地失去了意義,德國歷史學家B. 迪斯特爾坎普把這一歷史時期領地制的變化稱之為「采邑制的區域化」(Territorialsierung des Lehnswesens)。他認為從12世紀起在德意志帝國境內的釆邑制逐步地發生變化,至少在13世紀末期釆邑權已經逐漸演變為一種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德國歷史學家不再使用「Grundherrschaft」(領地制)這個術語,而是採用Landesherrschaft(或者Territorien),國內學界通常將其翻譯為「邦國」。釆邑的區域化產生的結果:一是使帝國原有的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都有了自己的政治中心和經濟中心,從而更加獨立,帝國的政治分裂也因此日益加劇;二是在這些采邑區域化後產生了地區性的治理機制,逐漸改變了中世紀早期通過個人聯合的政治關係以及必須服役或者履行軍事義務的領地制的機制,有助於德意志向現代國家的邁進。


13世紀40年代末,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與教皇的矛盾演變為激烈的衝突,教皇於1245年宣布對皇帝處以絕罰並廢黜其帝位,科隆、美因茨的大主教甚至在沒有世俗諸侯參與的情況下召集反對皇帝的大主教於次年選舉了新的國王,被戲稱為「教士國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直到5年後辭世時都沒有得到教皇的寬恕,不得不身著教士的僧衣下葬。他的去世為德意志中世紀歷史上進行了一個半世紀的政教鬥爭畫上了句號,自此之後德意志進入了將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時期」。「大空位」並不是沒有國王,而是在這30年間一再出現雙重選舉國王的亂象。英、法國王也藉機覬覦德意志的王位,1257年竟然有兩位非德意志的貴族同時被德意志的教俗大貴族選為德意志的國王。德意志之所以出現這種政治狀況,是因為諸侯更注重自己統治的區域,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對近似於虛設的國王並不關心。這次雙重選舉產生了一個重要的政治結果,確立了科隆、美茵茨、特里爾的大主教以及薩克森公爵、萊茵行宮伯爵、勃蘭登堡馬爾克伯爵以及波西米亞國王為德意志帝國的七位選帝侯(Kurfürst),即只有這七位教俗諸侯才有權推薦和決定皇帝的候選人。選帝侯都不希望在政治上受到強勢王權的制約,爭相推舉勢單力薄的中小諸侯為國王的候選人,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出現了「伯爵國王」(Grafenk?nig),直到1346年七位選帝侯達成共識一致推舉盧森堡的查理四世為國王,結束了選舉國王的亂象。為了穩固自己的王位,查理四世一再向選帝侯妥協,於1356年頒布了《金璽詔書》(Goldene Bulle)。《金璽詔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了選帝侯在選舉國王時的程序和地點,同時再次確認了選帝侯已經享有的各項權利:首先,選帝侯在自己的邦國內與國王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權利,享有最高統治權和不受帝國司法權干預的最高司法權;其次,選帝侯有權參與帝國的政務,有權共同決策帝國內外的政策;再次,選帝侯享有開採礦山、鹽礦、鑄幣和收取關稅的經濟特權;最後,選帝侯有權保護猶太人、有權禁止城市接受外來居民、有許可權制或取締城市間的結盟。《金璽詔書》的頒布不僅有利於選帝侯,而且也有利於帝國境內大大小小的教俗諸侯,因為它從法律上承認了區域性統治的合法性,它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俗諸侯的權利,教俗諸侯的統治區域在政治上、經濟上以及司法和軍事上都有了完全的自主性。



三、 邁向現代國家的起點


中世紀德意志邦國的形成經歷了兩個世紀左右的歷程,致使德意志長期處於多頭政治的格局中,國王的權力僅局限在自己的實際統治區域內,帝國無法逾越選帝侯製造成的政治障礙始終處於分裂的狀態。但德國歷史學家們對邦國制給予了較為積極的評價,普遍認為13世紀至15世紀是西歐現代國家形成的一個重要歷史時期,與英、法等國所走的議會君主制的道路不同的是,德國是以邦國制的方式開始了向現代國家的進程,或者將其稱之為「現代國家」的「早期形式」。莫拉夫把在這個歷史時期邦國制的形成、城市的發展以及東進運動看作三個重大的社會變革,且三者之間有密切的關聯。德國歷史學家們大多從法律史的視角考察邦國制度,迪斯特爾坎普認為,自13世紀起,帝國的結構開始發生變化,雖然金字塔式的采邑制依然是帝國的政治特點,但是在邦國層面上已經朝地域性政治治理的方向發展,對人的統治越來越是以控制一個地區為基礎,而不是通過采邑分封結成的個人關係。中世紀中期至中世紀晚期發生的政治轉變有了較為明顯的結果。迪斯特爾坎普從采邑權的角度闡述了這種變化,認為中世紀晚期采邑權漸漸失去了原本僅僅是與領主個人有關係的特點,集中於邦國的法律制度中,而且采邑制與邦國制逐漸地趨於一體,采邑權也成為邦國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西歐的釆邑制也就是封建制,是一種以封建主個人為首的個人聯合的政體模式,正如英國學者安德森所說:「在封建制度中,君主是封臣的封建宗主,他與他們以互惠的忠誠紐帶約束在一起,而不是位居臣屬之上的最高君主。他的經濟來源實際上全部來自他作為領主的個人領地,他對封臣的要求基本上是軍事性質的。他與民眾沒有直接的政治接觸,因為對他們的司法是通過無數層的分封制施行的。」法國著名學者基佐認為,在這個層層分封的社會中,各級封臣只與自己的封主建立起直接的關係,而與上一級的封主乃至國王之間幾乎沒有任何的關係和往來,因為建立和維繫這個關係的是采邑賦予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同等地位的人都孤立地生活著」,唯一把他們聯繫在一起的是封主,「封建關係——封建主與封臣之間的關係——可以說是聯合的唯一原因,結合的唯一理由」。德國的歷史學家把這種體制稱之為「貴族體制的王國政體」。釆邑制的領地強調的是人身依附關係,通過被依附者對依附者人身和財產的「保護」維繫依附關係,依附者回報的是對被依附者履行的義務,釆邑制的土地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土地附著各種權利。領地的區域化首先表現為地區性立法機構的建立,居住在這個區域內的所有居民都要服從邦國的法律,土地附著的權利消失了,對人和財產的保護不再是通過釆邑制確立的人身依附的關係,而是邦國的法律。邦國有了立法機構,所有居民都要服從邦國制定的法律,對人的保護不再是通過人身關係,而是通過法律進行調停,人身的依附關係因此被解除。因此,莫拉夫認為,在邦國的政體中邦君的統治可以看作貴族統治的終結。


邦國制的形成有各種歷史條件和原因,國王的特許權把越來越多的權力集中在諸侯的手中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邦君在自己的邦國中有了絕對的權威,即主權(souverains)。我們今天所定義的「主權」通常是現代政治學的一個概念,主權是現代國家的屬性,是以16世紀法國著名政治理論家博丹闡述的主權概念為起點。英國學者霍夫曼將其歸納為,「主權明顯地表現了權力在特定一國的集中」。然而,「主權」早在13世紀就已經出現,主要是說明王權的最高司法權,即最高的司法裁判權屬於國王。霍夫曼認為,13世紀的「主權」表現在君主權力的集中上。詹斯寧則更明確地指出:「主權學說是中世紀末期為了促進世俗國家擺脫教會控制的目的而產生的一種理論。」君主權力的集中是在社會共同體保護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實現的,因此,霍夫曼把中世紀的主權看作「一個政治共同體總體上的權力」。西方法學家和政治學家的觀點被歷史學家進一步引證,迪斯特爾坎普對13世紀史料中的術語進行了考察,在此之前史料文獻中通常出現的是ministriales ducis(公爵的封臣)或者vasalli comitis(侍從),13世紀,最晚在14世紀,這兩個辭彙有了明顯的變化,改變為ministriales ducatus(公國的封臣)或者vasalli comitatus(議會的侍從),表述的變化意味著封臣履行的采邑義務不再是僅對領主個人,而是對邦國的議會。抑或可以這樣說,邦君的主權改變了與封臣的政治關係,迪斯特爾坎普把這種關係的改變歸結為「采邑制的區域化」。他認為,在13世紀的德意志帝國境內,金字塔式的采邑制仍然很明顯,但是其結構已經發生了演變,在領地的區域內出現了地區性的治理,「對個人的統治越來越明顯地建立在對地區的控制上」。威洛魏特則從臣屬關係的角度闡述邦國「主權」的集權性。他認為,邦國的法律不認可由享有諸如最高司法的特許權、受保護的權利、采邑權或者低級司法權等特許權決定的臣民之間的差異,邦國的權力對所有臣民有相同的許可權。抑或可以這樣說,德意志在中世紀晚期開始形成的邦國制不是封建制度的延續,而是向現代國家轉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


德國歷史學家萊因哈特認為,現代國家有三個要素:首先,國土是唯一的統治領域;其次,國民是有著固定成員的定居的個人聯合體;再次,絕對的國家權力應該在兩方面行使:對內通過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對外獨立於任何其他的權力。邦國制似乎具有了這三種要素,在所有權力集於一起的同時邦國獨立於任何其他的權力,但是與現代國家不同的是所有邦國依然與皇帝(國王)有明確的采邑關係。邦國雖然具有了現代國家的要素,但它與王(帝)國之間依然還存在著釆邑關係,即邦國的合法存在依然需要王(皇)權的認可和保護,因為邦國的形成是在王(皇)權給予的特許權的基礎上形成的,前者依然需要後者的認可和保護。但不可否認的是,皇帝與邦君的采邑關係在發生變化,它不再只以保護和義務的原則維繫著對封君個人的依附關係,而是通過法令的形式使之合法化。這種變化開始於12世紀中葉,弗里德里希一世就曾於1158年指令博洛尼亞大學的4名法學家以及二十幾個城市的代表共同組成法律編輯委員會,編輯了四部法規。這四部法規面向帝國內所有社會階層,明確規定皇帝享有對所有公爵領地、馬爾克伯爵領地、伯爵領地以及城市的經濟特權,皇帝有權為其任免執政官,有權確定是否給予市場權和鑄幣權,有權掌管和支配道路和水路的交通網路、設立關卡,有權享有對交通道路的使用特權、收取關稅以及道路和港口的費用。弗里德里希一世皇帝通過這四部法規宣布,皇帝是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釋者,享有最高司法審判權,皇帝可以在帝國境內的任何地方設立法庭、任命法官,各地的司法權屬於皇帝。此外,法規還申明,皇帝享有在全帝國境內徵收特別稅的特權,有權提高或降低稅收。弗里德里希一世通過這四部法規確認了邦國與皇帝的法律關係。13世紀,在皇帝授意下編輯的《梅爾菲法典》以及當時廣為流行的《薩克森箴言》也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說明邦國和帝國的關係,皇帝的權威以及邦君諸侯的權力通過法典明確下來;同時,《與教會諸侯聯盟》和《有利於諸侯的法令》也是君王以法令的形式頒布的。上述事實說明,在這個歷史時期,面向所有諸侯的立法逐漸取代了只針對個體的特許權,這是采邑權主權化的重要表現。正如德國著名的學者埃里亞斯所說的:「國王的官員們通過羅馬法研究,對君主的封建權利訴求與關於各種法典和論著的回憶聯繫起來,澄清了仍很模糊的『國王的主權』、『王國的君主』等概念,並得出一切司法權均屬國王的結論,以此提升國王在領地之外的權威。」


法律肯定的是國王的權威,同時也規定了邦君的許可權,特別是司法審判權為在此之前模糊不清的領地畫上了清晰的邊界。此前西歐各王國都沒有很明確的地域邊界,所謂的領地或者王國疆域更多是通過封臣的效忠表現出來,是一種模糊的政治界限。德國學者西蒙對德意志境內一個馬爾克伯爵領地的區域化進行過較為詳細的考察和研究後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審判權是促成邦國區域化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邦國內部通過設立特轄區,有助於邦君的司法審判權破除在其境內教會和修道院對司法權的割裂,統一了邦國的司法權。邦君的司法審判權具有地域性許可權,由此邦國的地域性的特點也顯現出來。英國學者龐茨也從歷史地理學的視角對此進行過論述,認為14世紀因為早期西歐各國政治有了新的發展,在它們之間有了比較明確的邊界,而且這些邊界越來越固定,作為中心城市的首都是行政管理的中心。在德意志,諸侯都在自己領地內修建了城堡,宮廷成為邦國的政治中心,德國歷史學家格茨把宮廷社會的形成與西歐中世紀政體的演變聯繫在一起,認為在宮廷中個人的聯合不再是核心,宮廷作為邦國的行政管理中心掌管著地域性的統治權,這是從舊的「個人聯合的國家」向有主權的「地域的國家」的重要轉變。


綜上所述,中世紀晚期德意志在多頭的政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邦國制並不是采邑制的延續,而是向現代國家過渡的一種政治形態。邦國也不是采邑領地的延續,其政體性質在發生變化,邦國有自己的等級會議,有了現代國家行政機制最初的雛形。雖然由於邦國制阻礙了德意志民族意識的形成,但是在邦國內也形成了共同的社會意識,因篇幅所限不在這裡贅述。總而言之,德意志特有的邦國體制是向現代國家轉變的一個重要歷史過程,也為16世紀宗教改革時期的「教隨國定」奠定了政治基礎。邦國制一直延續到18世紀,當今德國聯邦制中仍然保留著邦國制的一些傳統。


本文作者王亞平,天津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歐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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