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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慶民事枉法裁判一案一審宣判

2018年6月15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對遼源市東遼縣人民法院原民事審判二庭庭長張大慶民事枉法裁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大慶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大慶在審理原告郭永貴與被告郭長興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受李笑岩、同學吳洪君、以及本院副院長王秉旭的請託,對本案發生「轉讓」的原因未做認真審查,錯誤將李國輝追加為「第三人」,將林地實際所有人李笑岩作為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對本案買賣關係是否成立等事項應當核實的事實未予調查核實,故意違背本案買賣關係不成立的事實,且對郭長興及李國輝庭審時陳述的內容不採納,違背事實和法律。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本該適用「合同法」有關代理問題的相關規定,卻錯誤地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代理問題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有利於原告郭永貴(實為李笑岩)的判決結果。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多次與李笑岩通電話,讓李笑岩在其辦公室用手機對案件材料進行拍照,在判決作出一周前告知李笑岩判決結果。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大慶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對應該認定的事實不予認定,不忠於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枉法裁判,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其行為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張大慶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張大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張大慶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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