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打賞主播,主播有義務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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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鎮江會計侵佔930萬公款打賞主播案宣判 私下每周約會】5月15日,鎮江會計王某侵佔公款打賞女主播馮提莫一案已做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佔被害公司的款項。
據央視報道,挪用公款打賞期間,王某每周都瞞住妻子家人,以出差為借口到上海與女主播約會,每次多則揮霍數十萬元。2015年底,在鎮江市某房地產公司擔任會計的王某因為無聊,接觸到網路直播平台,隨後又發現了自己心儀的美女主播,並第一次給賬號充值500元用於打賞。為了得到女主播的關注,王某開始不停地向直播間「砸錢」,在長達10個多月的時間裡,累計打賞金額超過了930萬元。
潤商崔武律師評論:善意取得可不退
一個月薪只有幾千的會計,挪用九百多萬公款打賞主播,除了令自己今生陷於無休無止債務糾纏之外,也給公司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巨大的損失。近年也曾傳出過未成年孩子盜用家長的銀行卡給「王者榮耀」遊戲買皮膚等新聞。
但該用於打賞的款項,按照現有法律是不可追回的。王某系成年人、無任何精神疾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對對財產的處分無論是侵吞公款還是其變賣家產用來打賞主播,本人都負完全責任。另外從主播立場來看,主播沒有義務、也不可能來審核每一筆打賞是否屬於合法所得,屬於善意取得。至於主播是否會主動歸還,取決於主播本人對社會義務以及個人口碑的權衡,屬於私人事項,不由法律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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