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離婚後再復婚,共同財產會轉化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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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案主諮詢內容:
律師您好。我和她第一次離婚時,約定家裡的共有財產總共9萬元歸她所有,但是我們後來因為大城市房子很難找,再加上我們上班的地方離房子很近。離婚後還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後來兩人又復婚登記了。可是好景不長,性格不合吵得厲害,再次離婚。我要求分割原來的9萬元,但她不同意,說這是她婚前財產。我很生氣,想去法院告她。請問律師,這9萬元不是我們的共同財產么?
婚姻律師專業解答: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關於復婚後又離婚,第一次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否為共同財產等相關問題。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
而且,司法解釋(一)之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根據您的情況看,您在第一次離婚的時候,你們已經將財產作了分割,即是9萬元歸她所有。後來你們又登記結婚,此時9萬元已經轉為她的個人婚前財產。
如果你們當初在復婚時有過9萬元共有的雙方約定,則可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從您的描述上看,你們並非有過相關約定,故,這筆9萬元的財產應該歸她所有,是她的婚前財產,您無權參與分割。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解答,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去詳細詢問當地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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