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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寫了借條,需要還款么?

被迫寫了借條,需要還款么?

前幾天,有當事人諮詢我他幾年前曾帶他一個朋友去廣西北海參加傳銷,當時他朋友轉賬7萬元到他的卡上作為參與資金,後來做不成他和他朋友都回來了。前不久他朋友因經濟困難就逼迫他寫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而且他朋也已經拿該借條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這位當事人很擔心,因為他朋友有「借條」、7萬元的轉賬憑證、剩餘3萬元他朋友說是現金交付的。這位當事人覺得自己必輸無疑,但又不甘心,於是諮詢我。

我建議他向法官說明事情前因後果,告訴法官事實真相。當事人一開始比較抵抗,他並不想讓別人知道他曾參加過傳銷活動。但若不說明事實真相,只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承擔敗訴的後果,向他朋友支付10萬元借款,二是向法官瞎編一套說辭,但瞎編沒有證據支持也要敗訴,而且是違法行為,還要承擔不利後果。而這兩種情況,當事人都不願意,後來他還是接受我的建議,向法官說明事實真相。

該案最終勝訴了。

由於近幾年,有很多人被騙參加傳銷活動,損失了大量的資金,有些受害者就採用類似的方式逼迫帶他去參加傳銷活動的朋友(所謂的推薦人)寫「借條」、「欠條」等,然後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回損失。鑒於這類案件,受害者和推薦人之間基本都有轉賬記錄,再加上「借條」、「欠條」等證據,若被告不向法院說明事實真相,那麼敗訴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

所以類似的案件,關鍵在於:首先,應大膽的向法官說明事實真相;其次,尋找有關證據,證明彼此之間的轉賬記錄是因為參加傳銷等違法活動而產生,並非由於民間借貸而產生;再次,尋找願意作證的證人。

根據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的立法精神,投入傳銷的資金是違法資金,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借款合同必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使雙方是自願訂立的借款合同,但所涉資金用於傳銷、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中對方用脅迫的違法形式另當事人寫下的「借條」,並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合法證據。所以,在遇到類似情況,被人逼迫寫「借條」或「欠條」時,應及時報警處理。

最後,天上不會掉餡餅,勤勞才能致富!

讓我們共同抵制傳銷,打擊傳銷,共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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