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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史上最難判的案為何讓人泣不成聲?

希望

中國史上最難判的案為何讓人泣不成聲?

洪巧俊

這應是中國史上最難判的案,難判難在情理,難在犯故意殺人罪的人是死者冷燕的女兒、女婿和她的丈夫。

2018年6月1日,這一家三口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審判。

報道說,冷燕被確診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這種病目前尚無法治癒,只能靠吃激素類藥物維持。同時,她還被查出患有腦梗、類風濕關節炎等病症。醫藥費花了十多萬,冷燕的病情仍然每況愈下,還出現了頭腦迷糊、半身不遂、大小便失禁等癥狀。大女兒凡英和女婿張傑一點都不嫌棄,一日三餐,女兒女婿輪流給冷燕喂水喂飯,還要幫她洗腳、擦身、剪指甲、端屎倒尿……這一切,街坊鄰居都看在眼裡。2017年6月,冷燕不小心摔下床,摔斷了左腿。從此身體狀況更加惡化,不僅大小便失禁,全身上下還常常有螞蟻噬咬般的疼痛。冷燕有了輕生的想法,家人當然都反對,但這樣的折磨和痛苦不知道還要持續多少年?

對於病者,是生不如死的痛苦與煎熬,而對於護理她的親人是一種負重,這不僅僅是治療費和護理的勞累的問題,而是當他們看到親人躺在床上痛苦不堪,自己無力且無奈,精神是多麼壓抑與,內心是多麼痛楚。

那是個上午,女婿張傑買回了老鼠藥。冷燕當著家人的面,仰頭一口一口喝了下去。當時,一家人哭成一片。

冷燕這一去,一了百了,再也沒有那種生不如死的痛苦,但她沒有想到她解脫了,卻害了自己最親、對她最好的人,卻讓他們一個個走上了審判台。

「家屬的回憶字字泣血,鄰居們的述說催人淚下。就這個交織著人性、道德與法律的案件而言,我無法完全撇開人性的餘溫,選擇面無表情地對這些家庭成員進行宣判,給這個已殘缺重傷的家庭補上一記重拳。」這是路橋區人民法院的夏俏驊庭長說的一番話。法庭最終判決被告人張傑、樊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凡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庭審過程中,這家人泣不成聲,陪審員也幾度流淚。

這個案件,讓我想起了那個"我愛生命,但我不願活」的李燕,這是2007年,28歲的李燕,為何就不願活?因為她從1歲起就得了一種醫學界稱之為「超級癌症」的「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直到6歲才確診,現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縮,一半以上的骨骼變形,喪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身患重病27年,想通過全國兩會代表幫她提交《安樂死申請》議案。

誰不會珍愛自己的生命?可當一個人病魔纏身,生不如死的時候,還要連累親人,浪費社會資源,誰又願活在這世界上?!

李蒸為什麼一直要安樂死,因為她再不想看到那幅殘酷、可怕的場景:「黑暗的窯屋的炕上趴著渾身散發著惡臭,滿臉淚痕,微弱的氣息呻吟慘叫的哥哥,卻沒人聽得到,更無人能幫他。」她說,她後悔,恨自己為什麼不早點把這封信發出去,也許,哥不會死的那麼慘,那麼的沒尊嚴,最起碼……「我惟獨就有一個希望,那就是找到支持安樂死的立法代表,幫我向國家提交我的想法」。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也是人之常情,既然人都要從生走過死這條路,為何不讓人死得體面點,而減少那些無可救治,又在死亡邊緣線上的人的痛苦?這個話題究竟要爭議到什麼時候?

既然有生的自由,也就應該有死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選擇「安樂死」是他們的自由。隨著社會的進步,當「優生」的生存觀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同之後,同樣應尊重「優死」的權利,無可救治的絕症患者應當有權利選擇有尊嚴地死去。

再說,一個病入膏肓的病人,在無可救治的情況下,既不危及他人和社會,又可節約社會衛生資源,為什麼不讓他們選擇安樂死?

早在2003年巧哥就發表了《讓「安樂死」案第一人不再遺憾》,然而,他還是很遺憾了,因為他一直希望的「安樂死」至今還不能實現。

2003年8月4日,我國首例「安樂死」案的主要當事人、陝西第三印染廠職工王明成離開了人世。除了撇下為生活所困的妻兒外,他還留下一個爭議話題——「安樂死」。王明成是帶著遺憾走的,因為在生時他強烈要求「安樂死」,但醫院無法滿足他的要求。

我們常說希望是美好的。然而最殘酷的事情,莫過於扼制希望。

作為我國首例「安樂死」案的主要當事人,沒有想到的是17年後,他身患絕症,無可救治,卻不能選擇體面、有尊嚴地死去。王明成患胃癌已有兩年,胃部被切除四分之三,年初癌細胞就擴散到整個腹腔。王明成因不堪病痛折磨,他發出了要「安樂死」的呼聲,只希望像當年母親一樣,早日結束痛苦。

那是1986年,王明成在漢中為母親夏素文實施「安樂死」,成為我國首例「安樂死」案的主要當事人,並因此被逮捕關押,與實施者蒲連升一起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1991年4月,漢中市(現漢台區)人民法院宣判二人無罪;1992年,漢中地區法院維持原判,兩人被無罪釋放。也就是說王明成為了減少母親痛苦,讓她體面、有尊嚴地死去,才使自己身陷囹圄,過了5年的鐵窗生涯。這個代價是很慘重的。但有一個問題至今困擾著我:當初判決王明成無罪,難道不是要說明「安樂死」無罪?

既然「安樂死」無罪,為何又不能對那些無可救治、生還不如死的人實施「安樂死」?

從1986年,王明成讓母親體面、有尊嚴的死,到今天凡英讓母親少有煎熬與痛苦,也有尊嚴的死去,已經時隔32年,王明成最後判決無罪,為什麼冷燕案還要判他們有罪?今年是改革開放40年,社會在進步,法制不應退步。

我們既有生存的權利,也就應該擁有選擇安逸死亡的權利。對於一個救治無望又遭受病痛嚴重摺磨的人來說,也許生不如死;他們能做的僅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親人的負擔,這樣的生命質量是毫無意義和價值可言的。用安樂死給以解脫,是其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選擇。賦予其選擇「安樂死」以維持生命尊嚴的權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對生命真正的尊重。這既是對病人的臨終關懷,更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

「我愛生命,但我不願活」的泣血呼喚,也已經10年了,為何就不能促進「安樂死」的司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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