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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質權及所有權等權利登記機關匯總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目前金融機構借款中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較為充足的擔保措施,如房地產抵押、股權質押或應收賬款質押等,該類抵質押權利的有效設立取決於登記的有效辦理。實踐中,因為抵押物或質物的不同,法律法規等規定了不同的抵質押登記機關,現進行匯總,以便業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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