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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網路跟蹤狂,我們晚了多少年?

導讀:中國並沒有專門處理纏擾行為的專門的法律,那麼這個案子,公安會以什麼案由進行調查,如果民事起訴又以什麼案由來立案呢?

作者:李思磐,新媒體女性網路負責人。

2018年6月14日,微博博主鯨書發文表示,她被一個陌生人騷擾了三年,決定報警並採取法律行動。(詳見文章《被陌生人性騷擾3年,今天我決定不忍了|他太太也參與了》。)

鯨書將自己遇到的事稱為「性騷擾」,但根據她的敘述,杭州男子姚某針對她的行為,更接近「互聯網纏擾(cyberstalking)」的概念。因為從雙方的關係,騷擾的手段和造成的影響看,儘管涉及性別與性,與一般意義上的性騷擾並不相同。

姚某對鯨書的騷擾主要是通過社交媒體和電話,基本上是以語言辱罵和威脅,也包括部分性騷擾的語言(幻想與對方的親密以及「生娃」),並肆意去接近對方的社交關係,不斷對對方的生活施加負面的信息影響。跟性騷擾加害人通過權力控制來達到自己性滿足不同的是,姚某這種手段,只是不斷造成對方的情緒煩躁、恐懼和無助。正如很多網友提到的,這是纏擾或跟蹤狂(stalking)。跟蹤狂要的,就是「我被你看/聽見」或者「我對你的生活產生意義與影響」。

法律能做什麼?

跟鯨書類似,我也曾經在當編輯的時候遇到作者的糾纏,沒有任何感情糾葛,很少的接觸中能看出來他是一個極為妄自尊大、控制型的人格。沒想到普通工作接觸也導致自己會被其怨恨和糾纏。他在很長時間裡,在午夜給我的手機撥無數次電話。當我向110報警中心求助的時候,接線員告訴我,即便他對我言語威脅,因為沒有實際傷害,他們無權介入

我記得此人騷擾手段,還包括在自己任版主的論壇上貼辱罵我的帖子,通過MSN發給我,要求我去看。最後的結果是,當我公開發文警告之後,一個騷擾者敬仰的前輩,義氣地出面幫我解決了這個問題——這算是典型的中國式結局,只能靠私力救濟。

我很期待鯨書的案子在社交媒體上的「輿情」,能給警察的處置、騷擾行為的法律定性帶來一些新的進展;不過,並不樂觀。中國並沒有專門處理纏擾行為的專門的法律,那麼這個案子,公安會以什麼案由進行調查,如果民事起訴又以什麼案由來立案呢?

以目前貼出來的姚某的大多數溝通記錄,甚至都很難構成名譽侵權,或者達到治安處罰法處理的標準。姚某目前在微博的反擊仍然振振有詞——一方面,這確實是纏擾者的一大特點,就是絕無任何愧疚自省之心;另一方面,這種篤定,說明他很清楚自己做的事情,幾乎可以算是安全的法律擦邊球了。

纏擾絕非小事。英國格盧斯特大學曾經有研究表明,358個謀殺案中,94%有過跟蹤纏擾的行為。中國的數據尚不清楚,但是,隨便細究任何一起女性遇到的伴侶暴力案,纏擾行為往往是最後極端反社會行為的前奏。譬如前一段時間的安徽蕪湖路虎車主陳晨被前男友縱火燒死的案件,男方之前一再暴力騷擾女方與家人,而陳晨在路上被縱火之前,就是從派出所報案歸來。

在過去的二三十年,各國陸續將纏擾作為一種暴力行徑立法懲治與管理。在研究者和婦女受害者支持團體的推動下,立法逐步趨嚴——每一次立法和修法,背後都是受害者付出的血淚代價。

譬如英國本來有騷擾懲治的法案,但由於對於暴力威脅纏擾行為的處理不夠嚴厲,導致2005年長期被前男友糾纏的女店員Clare Bernal得不到足夠保護,加害人Michael Pech一再被取保,最終槍殺了Bernal。Bernal母親由此加入立法呼籲,新法條得以出台:暴力威脅型的纏擾最多可被判刑五年,而普通型的纏擾也可能最多被判6個月監禁,還可能被處以罰款。日本人的反纏擾法的立法,也跟1999年豬野詩織被黑社會前男友謀殺過程中,警察部門的不作為直接相關——那幾乎就是一個日本版的陳晨案。

精神病醫生 Paul Mullen曾經從心理動因方面把纏擾者分為五種類型,被拒絕型、怨恨型、親密關係尋求型、無能型以及掠奪型,但事實上,這些類型之間,也許並沒有那麼明確的界限。譬如1996年冰島歌手比約克的追蹤者Ricardo Lopez,是一位星夢破碎的失意的年輕歌迷,看起來,他是一個無能地幻想和比約克產生聯繫的「私生飯」而已。但當比約克的婚姻出現第三者的新聞曝出的時候,啟動了剛剛離開母親獨居的Lopez的殺機。他留下了二十多小時的錄像帶,談及自己對比約克的情感和對生活的「希望」,並記錄了自己成功製作強酸炸彈,並將其偽裝成一本禮物書的樣子寄給比約克的過程,之後他準備好所有錄像帶和日記,留下要求FBI介入的字條,播放比約克的歌曲,在鏡頭前儀式化地自殺。還好警方發現他屍體,是在炸彈禮物抵達比約克手中的前一天。

無論在有還是沒有反纏擾法的地方,超過一半的案例,主要是針對伴侶和前伴侶的暴力。在中國,至少對於現任伴侶並非完全無法可依。中國的《反家暴法》對警方干預家庭暴力以及告誡之責都有明確規定,法院也可以針對「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頒發人身保護令。

然而,一方面,人身保護令申請不易,由於執行的第一責任在法院而並非警方,前者並非24小時待命,因此很難保證效果。另一方面,對伴侶暴力的日常容忍,導致在執行的時候,以國家權威作後盾的「告誡」常常變成了軟性的「勸喻」,不能阻嚇暴力。這一點在陳晨案中表現得很典型,加害人把前女友打到耳膜穿孔、非法進入其傢具偷走護照、闖入女方家中破壞物品,受害人多次報警,警方竟然沒有作任何處理——這還是在王某本身是一位正在緩刑期間的服刑人的情況下。

纏擾行為很特殊,如果不對纏擾行為作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清理,是很難由執法者進行干預的。儘管民法、治安法和刑法對於個人人身權、隱私權之類的保護可能用來處理纏擾行為,但如果孤立、機械地去看待,大量的纏擾行為幾乎連非法的界限都夠不上

纏擾行為一般包括:跟蹤糾纏當事人,做不速之客甚至非法進入他人住所(譬如江歌案中的陳世峰與縱火路虎的王某);破壞對方的財產(如王某);贈送對方不願意接受的禮物或者用自己錢在線購物送到對方地址(譬如將女同學從19層樓扔下去的薛某,曾強行寄給女方禮物);贈送對方害怕的東西或者奇怪的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對方隱私;不顧對方不歡迎的立場,持續以電話、簡訊、信件、通訊軟體聯絡對方,甚至以無聲、深宵電話或者空白信息加強威脅意味;求愛被拒絕之後聲明將自殺與自殘;脅迫與糾纏對受害人或其家人朋友,以暴力要求見面或者對方給與情感回報;監視對方的工作、生活與娛樂並通過某些方式讓對方知曉;以語言和情緒化的口頭表達方式,通過詆毀、威脅或者爭吵,讓對方受到困擾或者威脅。

他國反纏擾法律,對纏擾行為的定性通常是,這是一系列的行為,要點是不顧對方的意願,持續作出以上行為,造成對方心理煩亂、恐懼和崩潰。譬如,英國的反纏擾當明知對方不願意時,只要兩次「示好」即在法律上構成纏擾。

如果沒有這個定性,孤立地來看,一個人給你打電話不出聲,在你單位或者家門口等候,發簡訊告訴你不愛我我就不想活了,苦苦糾纏你的朋友,讓你見個面通個電話給他個說法,不斷寄來他認為很配你的昂貴衣服配飾,或者在互聯網上甜蜜幻想跟你生個孩子警察怎麼管呢

無論是歐美,還是東亞,亦或我國香港和台灣,警察都已經在管纏擾行為。大致上,是按照行為嚴重程度和不同階段來進行處置,大多都把通過互聯網技術實施的行為囊括進去。以我國台灣正在討論通過的「纏擾行為防治法」為例,第一階段是警察調查與制止;第二階段警方將出具書面警告或處約人民幣兩千到兩萬元的罰款;如果兩年內再犯,則頒發防治令;如果再有違犯,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更多的罰金。

要把這些現實生活中讓人毛骨悚然的行為管起來,需要法律對精神傷害與違背意願的暴力性質做更明確的釐清,降低實踐中對其的容忍度。安全專家加文·德·貝克爾在他的安全指南書《危機預兆》中說,對於糾纏不休的痴情妄想者或者不甘心的前伴侶,最重要的是不作任何回應,不跟對方產生任何交流,對於危險的施暴者則是隱姓埋名走為上策。因為受害者的任何回應與情緒表達,都會鼓勵對方行為升級。

阻止的工作,其實也不應該由受害人的親友去做——因為他們很容易成為新的被糾纏和報復的對象。警察是唯一適合做這件事的人選。


2015年,聯合國婦女署發布的報告《反對針對婦女和女童的網路暴力》提及有73%的婦女表示自己曾暴露於網路暴力。與線下暴力類似,18歲至24歲大學與職業初期年齡段的青年女性更容易遭受網路性別暴力,包括暴力威脅、纏擾和性騷擾。相對於可以確證的性騷擾,跟蹤纏擾的受害者更加難以求助

社交媒體時代,一個人留下的數碼足跡,足夠讓一個遙遠的陌生人掌握她的社會關係、活動規律、出沒地點與興趣愛好,而以不上網來應對糾纏者,其實也是對自己的虛擬禁足。

去年曾經有一名澳大利亞的華裔男子Lu Haipeng,僅僅因為自己糾纏的女性不給他回復簡訊,就在微博上貼出女生穿著透明衣物的照片。後來他在澳洲被判處18個月的緩期徒刑和數萬人民幣的罰金。這也許是微博上比比皆是的騷擾、霸凌和糾纏行為受到的最嚴重懲罰。然而,微博用戶「吐槽鬼」暗示「豆瓣冷血才女」「有人」將曝光其線下身份和工作單位,最後是被威脅的人黯然刪博離開。而在本周,微博用戶「七阿婆」因為交往黑人男友,而被用戶「悠悠又見西山」搜集並暴露其生活隱私,並動員了眾多網友對其進行網路凌虐。儘管網友舉報,涉及受害者隱私的微博巋然不動,而受害者只能註銷賬號離開

無論是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還是立法與執法部門,面對這些摧毀普通用戶的隱私和安寧生活的惡行,都還有很多責任有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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