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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文書流轉與史料價值的大小

晚清的文書流轉與史料價值的大小

晚清的文書流轉與史料價值的大小

近代史學家中,對史料強調最力的,大概應數傅斯年了。1928年,他在名篇《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里曾提到,一門學問,凡能直接研究材料,便進步;能擴張它研究的材料,便進步。就歷史學而言,大抵時間越靠後,這兩條要求便越容易滿足。不過,「直接研究材料」只是相對而言,並無一絕對標準,因時代不同或研究對象的不同,「直接」二字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研讀二十五史中靠前的各部,或可被看作「直接研究材料」;研讀《清史稿》,除了在史學史的領域,大概不會被作同等看待了。而「擴張研究的材料」這一點,可謂近年來史料層出的晚清史的寫照。

直接研究材料的方法,也可用傅斯年自己的話來解釋。他說:「假如有人問我們整理史料的方法,我們要回答說:第一是比較不同的史料,第二是比較不同的史料,第三還是比較不同的史料。」在材料大幅擴展的晚清史領域,傅斯年的方法頗具指導價值。在這裡,關於同一事件,往往有多種敘述,甚至同一個文件,也常常可找到多個版本。對各版本進行辨析而後擇善而從,是最基本的工作。面對材料的擴充,我們似應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史料上量的擴充,未必對應價值上質的提升。我們的研究領域、選題固然因此而拓展,但也應看到另一面。有學生私下交流論文經驗時曾透露說:寫論文最好多用幾種史料集,就算內容相似,也不能盯著一個去引,要讓注釋盡量多樣化,這樣,審稿時才能顯出優勢來。如此操作,材料從絕對量上確實擴充了不少,卻未必見得高明,尤其在一大批「同質」史料面前,如果不先做一番辨析和排序的工作而隨著興之所至去徵引,就會顯出證據的不齊整,好比將新鮮水果與過期瓜果放在同一堆。

例如,軍機處《上諭檔》光緒二十六年七月初六日(1900年7月31日)收錄這麼一條上諭:「諭軍機大臣等:現在各兵團圍困西什庫教堂,如有教匪竄出搶掠等情,當飭隊力剿;倘彼死守不出,應另籌善策,暫勿用槍炮轟擊。」而曾長期流行於世的偽滿影印版《清實錄》則變成了如下內容:「軍機大臣面奉諭旨:現在各兵團圍困西什庫教堂,如有教民竄出,不可加害,當飭隊保護;倘彼死守不出,應另籌善策,暫勿用槍炮轟擊。欽此。」如果再翻閱《光緒朝東華錄》則會發現,如此重要的上諭,居然未被收入其中。可見,在採擇晚清史史料時,有必要對它們的來源及因此而形成的特點先作一番計較。

與清朝前期不同的是,清中後期的主要政務由奏摺流轉,軍機處協助皇帝處理,原有的主要由內閣處理的題本系統退居次要地位,以至於內閣的實際作用下降,位居正一品的內閣大學士如果未兼任軍機大臣,則不被看作「真宰相」。我們現在利用最頻繁的清史資料之一,包括1950年代開始編纂的從鴉片戰爭到籌備立憲的各種《檔案史料》,官修的《清實錄》,私纂的《光緒朝東華錄》乃至清代名臣文集、各式奏稿、奏底等,其最主要的內容,也都是奏摺與對應的上諭或它們的摘錄。所以,我們不妨順著奏摺的走向,來看看各種資料的特點及其缺陷。

按照文書形成的過程,我們今天看到並利用的奏摺大概有三個系統:第一是奏摺作者本人或本機構留存的底稿。個人奏稿往往會被收入私人文集,這類材料因涉及作者身前身後之名,其文本與最終上呈的奏摺,區別不大。當然,也存在諸如康有為的《戊戌奏稿》大面積作偽的現象。機構留存的底稿或依據底稿及收發文形成的檔案,近年來被大規模影印出版,例如《總署奏底匯訂》(總理衙門奏摺底稿)、《國家圖書館藏清代孤本外交檔案》及其續編(主要內容是依據總理衙門原檔編纂的《清檔》,其中奏摺及對應的上諭是常見內容)。這些史料中收錄的奏摺與上呈給君主的奏摺,沒有太大差異,這裡暫不展開說明。第二類是檔案原件,主要是宮中檔硃批奏摺、軍機處錄副兩種,以及由此編纂形成的各式軍機處檔冊,例如《上諭檔》《議覆檔》《月摺檔》等。第三類則是因第二類原摺的公開,抄錄而成的《邸抄》《京報》及其衍生資料,它們最主要的內容即內閣發抄的奏摺與對應的上諭。由於民間會依據《邸抄》《京報》再次衍生各式各樣的史料,所以可將其單列為一個系統。

我們先來看看第二類,即奏摺的檔案原件。內外大臣呈遞給君主的奏摺,是最為正式的奏摺文本。如果經過君主硃批,則稱為硃批奏摺。因定期回收置於宮中,故稱為「宮中檔硃批奏摺」。在發還上奏人之前,由軍機處抄錄副本,稱「軍機處錄副奏摺」,並視情況

決定是否發抄——即交由內閣領出,各省提塘官可抄錄、民間報館可選擇刊出。

宮中檔硃批奏摺和軍機處錄副奏摺,是我們接觸和使用最多,也認為最可靠的奏摺形態,但其中仍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光緒朝的硃批奏摺中,有一部分雖由光緒帝親手硃批,但它們並不是正式的政務文書,那些批示也不會發下執行,它們只是小皇帝在親政前用來練習批摺的材料。再如,軍機處錄副也並不一定是對原摺的忠實抄錄,在某些時候,軍機處可能會對奏摺的正本進行裁剪。晚清軍機章京郭曾炘就做過這事,其子郭則沄後來曾談及庚子年間的一樁往事說:

凡臣僚奏事不稱旨者,其疏留中不發,此事前代多有。《史記》載群臣請立閎、旦、胥為諸侯王,四月奏未央宮,留中不下,則漢時已然矣。其條奏數事,或擇一二事可采者交議,餘事裁去留中。如道光時,袁銑條奏十事,僅以核賦課、平刑法、廣教化三事交議是也。後來樞臣亦得斟酌去取。光緒庚子義和團之亂,某翰林條奏中有請懲東南大吏及按戶搜捕漢奸二事,先文安公在樞直,手裁去之,以其餘行部,即依是例。

按郭則沄所說,在1900年庚子亂局之中,有一位翰林上遞條陳,其中有兩條建議,包括懲處拒絕排外的東南督撫、按戶搜捕漢奸,上諭命將條陳交給相關部院議覆。奏摺隨即轉入軍機處,被郭曾炘刪去上述兩條,僅將其他內容交給部院議覆。因軍機處在抄錄奏摺副本時,有嚴格的核校程序,所以這件事如果是真的,恐怕不是郭曾炘一人之力所能辦到,後面應該還有地位更高的授意者。

郭則沄的這個說法是否可靠呢?我們無法直接驗證,但可以通過此前兩年的另一樁事例進行旁證。1898年戊戌變法期間,御史宋伯魯、楊深秀於五月初二日(6月20日)上遞一件封奏,題為「為禮臣守舊迂謬、阻撓新政,請伸乾威立賜降斥以儆效尤而重邦交事」。主要內容是彈劾禮部尚書兼總理衙門大臣許應騤頑固守舊、不通外交,並仇視通達實務之士(暗指康有為),建議罷免其本兼職差,降調使用。光緒帝在收到奏摺後,命軍機處下旨,「著許應騤按照所參各節明白回奏」。這個奏摺交軍機處抄錄副本後再交許應騤參照回奏。這就形成了兩個版本:原本和錄副本。按照慣例,兩版本應完全一致才是,但實際上,軍機處卻對原奏摺動了手腳。以下是兩個版本的關鍵段落比對(刪除線為錄副本刪掉的內容):

總理衙門為交涉要區,當此強鄰環伺之時,一話一言,動易招釁,非深通洋務洞悉敵情,豈能勝任?許應騤於中國學問尚未能十分講求,何論西學?而猶鄙夷一切,妄自尊大。聞其嘗在總署,因一無關輕重之事,忽向德使海靜爭論,德使瞋目一視,以手拍案,尚未發言,而許應騤已失色,即趨出署,德使乃大笑,加以訕誚。此等之事,不一而足,其於傷邦交而損國體,所關非細故也。臣以為許應騤既深惡洋務,使之承乏總署,於交涉事件一毫無所贊益,而言語舉動隨在可以貽誤,中國之輕見侮,未必不由此輩致之。

兩天後,許應騤上奏,對彈章各款做了辯駁,光緒帝明發諭旨:著毋庸議。即宋、楊奏摺所參各條不盡切實,拒絕他們降許之職的建議。在宋、楊原奏摺的封面上,有軍機處添注的小字:「另摘抄,同初四日(6月22日)許應騤摺交。」意思是,該奏摺被摘抄之後,與許應騤的回奏一起,都交給內閣中書領出發抄,相當於對外公開。各省在京的提塘官,可將這種類型的奏摺以及對應的上諭抄錄下來,形成《邸抄》。京內民辦報館,則可據此印製成《京報》。於是,《邸抄》《京報》就成為各地官紳了解政情動態的資料,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三類奏摺。

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判定說,上面例子中的硃批原摺是真史料,而被改動過的錄副奏摺及之後衍生的《邸抄》《京報》是偽史料。刪掉的部分正可說明中樞在意什麼樣的內容,他們最不希望哪些內容被公開;或者也可說明,當時的哪些過失或罪名對許應騤的仕途有更具殺傷力的效果,而這些也都屬於更廣義的歷史真實。

由於檔案原摺長期以來封存於宮中、軍機處或各部院,在檔案開放之前,當時及後來人主要依靠《邸抄》《京報》一類的奏摺彙編作為了解時政,編纂、研究歷史的資料。清初纂修明史,曾大規模搜集留存於民間的《邸報》作為一手資料。我們熟知的晚清時期《經世文編》系列,部分取材於《邸抄》;《諭摺匯存》多取材於《邸抄》;清末翰林朱壽朋所編的《光緒朝東華錄》,長期以來為學界所重視,也主要取材於《邸抄》;新式報刊如《申報》則有專門的《京報》版面,它與《光緒朝東華錄》一樣,收錄的奏摺都是依據《邸抄》而再次轉抄的版本。

這些版本有著哪些特點呢?我們仍以宋、楊參奏許應騤以及許應騤辯駁的兩摺為例。它們與上諭皆在五月初四日(6月22日)發抄,但卻抄錄在五月十一日(6月29日)的《邸抄》上(見國家圖書館影印版,此系較完整的《邸抄》版本之一)。這些奏摺刊登在《申報》,則已經到了五月二十六日(7月14日)。當天《申報》轉載的,是五月十七日(7月5日)的《京報》全錄(《京報》送達上海的《申報》館,還需要九天時間),內含上述兩摺及對應的上諭。從內容上來看,除個別字詞的訛誤,《邸抄》、《京報》/《申報》的奏摺版本與軍機處刪節過的錄副版本無異,《光緒朝東華錄》同樣如此。不幸的是,《光緒朝東華錄》對奏摺的作者進行了簡化處理,寫作「宋伯魯等奏」,忽略掉了楊深秀。而實際上,宋伯魯之所以署名在前,有可能只是因為其職務高於楊深秀而已,縮略作者的做法,會導致重要信息的丟失。

從比對信息也可看出,《邸抄》《京報》在當時的版本不一,重要的體現就是日期不齊整:奏摺產生於五月初二日(6月20日),許應騤覆奏於五月初四日(6月22日),但出現在某一版本的《邸抄》中,已到了十一日(6月29日);出現在《京報》中,是十七日(7月5日);《申報》再次轉載,則已是二十六日(7月14日)的事情了。如果這些版本的奏摺、奏片沒有註明上奏日期,我們就很容易將它們的刊出時間誤作產生時間。

《邸抄》《京報》有著不同的版本,抄錄者、刊印者也會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摘錄所需的主題及對應的上諭。除了這種主觀選擇之外,客觀原因也會造成《邸抄》的疏漏。例如在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之際,高層政治處於不正常狀態,統治者西逃,京城被侵佔,內閣無法像平時那樣從軍機處領取奏摺發抄,民間報房也無法取得《邸抄》和印製《京報》,因此這一段時間的《邸抄》《京報》,是不完整的。

除了以上主客觀原因造成的遺漏,《邸抄》在來源上還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即經由內閣公開發抄的奏摺,實際僅為每日政務的一部分。未公開發抄的奏摺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大量的京內各部院奏摺。按照制度,京內六部、理藩院等機構實行輪值,輪值之日向君主遞送奏摺,奏報本部政事或者對所管事務進行議覆。一般情況下,皇帝給出兩種簡單的處理意見:「依議」或「知道了」。不過,他無須動硃筆進行批示,而是指甲劃痕,「橫知豎議」,即橫線表示「知道了」,豎線則為「依議」,隨後由奏事處太監帶出傳旨,交給各部領回。這部分奏摺因未過軍機處、內閣之手,所以無從發抄。

還有一些奏摺,是未交代發抄。一是皇帝留中的,例如科道言官的建議或參奏,皇帝有意壓著不處理;或是涉及機密認為不宜公開的(例如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涉及外國事務的奏摺);另一些奏摺則是因為內容未涉及部院事務,也不交代發抄。擅自公開未經允許發抄的奏摺,是一項嚴重的過失。

由此一來,軍機處交給內閣中書領出發抄的奏摺及對應的上諭,是有限的。也就是說,《邸抄》的原材料,本就是很不完整的。加之提塘官、報館在再次抄錄時有意取捨,導致它們的記錄更加不全。就內容而言,《邸抄》所錄的和未公開的奏摺相比,其重要性也相對低一些。首席軍機大臣奕劻曾說:「向行《邸報》,大抵例摺居多。」御史趙炳麟也曾檢討說:「外間鈔報,如《諭摺匯存》《閣鈔彙編》之類,大抵皆照例摺件,於朝廷立法行政本末,無甚關涉。」這樣一來,《邸抄》《京報》以及據此產生的各類奏摺彙編,其價值就要打上一定的折扣。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光緒朝東華錄》身上。1909年,供職國史館的惲毓鼎希望仿照《續資治通鑒長編》編纂一部光緒朝政事記,他認為自己在史館,可利用內閣便利,「凡廷寄、奏摺、列傳,皆可借鈔,從事編纂」。他還將當時剛剛成書的《光緒朝東華錄》作為一個反面例子,引以為戒,評論說:

今年上海朱太史壽彭輯《光緒東華錄》已成書,僅據《邸抄》掇拾而為之,輔以盛侍郎所藏之《洋務編》,其書疏略特甚,政事皆不具首尾(事之下部議者,其復奏摺往往不發抄。朱君不能得原摺,故徒有建議而無決議)。舍史館而編《東華錄》,猶棄山而聚銅也,無怪乎不成片段矣。私家不可作史。

這裡講到了《光緒朝東華錄》的缺點:第一是來源主要為《邸抄》這一民間的奏摺抄本;第二是相關奏摺被割裂開來,例如原奏被收入其中,而針對原奏的議覆奏摺因沒能發抄(原因如上文所述,即部院議覆奏摺由皇帝劃痕「橫知豎議」後,直接傳旨發還,未經軍機處與內閣之手),往往無法尋獲,所以惲毓鼎感慨說「不成片段」,「私家不可作史」。不僅如此,《光緒朝東華錄》為圖簡便,有時僅將署名在前的奏摺作者列出,這樣就可能忽略重要的合作之人。

《光緒朝東華錄》採用編年體,將相關重大事件、重要奏摺、上諭歸入對應的年月日。對於奏摺而言,它所示日期,是皇帝接收並給予針對性答覆的日期。《邸抄》在抄錄奏摺時,往往掐頭去尾,將上奏時間去掉,《光緒朝東華錄》延續了這一特點,故奏摺所系日期,並非寫作及發出的日期。如果該摺是京官所上還好,因遞摺與批示往往在同一天;若是外官所奏,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將軍、督撫所奏,那麼就不宜簡單採用《光緒朝東華錄》所示的日期。

在史料選擇上,《邸抄》《京報》有不同的版本,其摘抄的上諭、奏摺不盡相同:一般明發上諭及其對應的奏摺較多,而機密諭旨——廷寄及相應的奏摺就沒那麼容易獲取,這就限制了由此而形成的奏摺彙編以及《光緒朝東華錄》的素材來源。從主觀因素而言,朱壽朋等纂史者在面對奏摺、上諭時,會有自己的選擇標準和政治顧忌。閱讀義和團時期的《東華錄》,再比對同一時期的《上諭檔》可以發現,凡涉及保護外國使節、譴責暴民的上諭,往往被朱壽朋選入;凡是言辭激烈,顯示對外強硬態度的上諭,則多被捨棄不用。陳恭祿先生曾說,「《光緒朝東華續錄》內容豐富,價值在其他《東華錄》之上,編纂的方法也和前人不同」,「蓋已成為近代編年史的代名辭」。此話放在50多年前,並無大錯,因為並無更多精確的資料可讀,檔案也未能開放,但如果放在今天,就有問題了。

由於《邸抄》及其副產品摘抄不全,未經官方校對核准,準確性欠佳,種種缺點不利於官紳及時了解最新的政情,咸豐三年底(約1854年初),江西巡撫張芾上奏,建議由官方統一審核、發行《邸抄》。張抱怨說,以前每月有摺差進京,順便帶回《邸抄》供官員軍民了解政情,但是與太平軍作戰之後,因道路梗阻,除奏摺外,《邸抄》無法經驛站系統傳遞,導致他們對本省之外的重要政事,例如周邊省份的人事任免、人事調動及其原因,周邊的太平軍動向等信息茫然無知。因此他建議,命內閣每月將通行刊刻的權威版《邸抄》核對二十餘份,交由兵部驛遞系統下發,好讓各地統兵大員和督撫們及時知曉全盤上諭,籌畫全局,隨時應變。咸豐帝收到張芾奏摺後大怒,說張芾的建議「可笑之至」,「實屬謬妄」,用廷寄形式對他進行了駁斥,其中有幾句話值得注意。他說,「所有刊刻邸鈔,乃民間私設報房,轉相遞送,與內閣衙門無涉」,「內閣為絲綸重地,辦事之侍讀中書,從無封交兵部發遞事件,若令其擅發鈔報,與各督撫紛紛交涉,不但無此體制,且恐別滋弊端」,「無論有無緊要事件,動用驛報」,「不特有違定例,亦令聞者詫異」。

按理說,督撫要求內閣發布權威版本的《邸抄》,不過是希望獲得相關奏摺和上諭的權威定本而已;而使用驛站系統遞送《邸抄》,也不過是想及時了解政情。咸豐帝對張芾建議的激烈反應,令人匪夷所思。不過,就在十多年前的鴉片戰爭期間,耆英曾向道光帝報告,英軍每天都能閱看《京報》,道光帝認為,「必有輾轉遞送之人,其為漢奸無疑,可恨可惡之至」,下令沿海督撫嚴密查訪私行抄錄《京報》的行為。也就是說,《邸抄》《京報》雖允許公開,但在皇帝看來,畢竟屬於有著一定保密級別的文書,起碼不應該讓敵人看到。在太平天國戰爭尚激烈進行的時候,咸豐帝拒絕發行官定《邸抄》,大概也部分出於保密的考慮。

不過,《邸抄》系統在清末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首先是因為民辦新報刊的大量出現。以《申報》為例,該報在1872年4月30日創刊起,即有專門版面發布《京報》,其中包括宮門抄、上諭、奏摺等內容。後來倡導變法維新的新報刊,也選擇摘編《邸抄》的某些主題奏摺用於宣傳。在這種情況之下,奏摺、上諭早已無法對外人保密。到了清末新政時期,京城部分部院與南北洋大臣開始編纂省部級的《官報》,刊載與本部門、本地區相關的奏摺、上諭、政令等內容。1906年底,御史趙炳麟建議,由會議政務處將原來的《邸抄》從民間攬過來,發行正式的高級別《官報》。這一提議得到奕劻等人贊成,理由是:「維預備立憲之基礎,必先造成國民之資格,欲造成國民之資格,必自國民皆能明悉國政始。」這就是創刊於1907年10月的《政治官報》。《政治官報》是日報,每天發行,主要內容包括三部分:諭旨、批摺清單、宮門鈔;電報、奏咨;摺奏。除了機密文件不外宣,凡交由軍機處發抄以及各衙門具奏的事件,均編入《政治官報》之中。

相比原有的《邸抄》系統,《政治官報》的優點在於,第一,收錄奏摺、諭令數量多,涵括全面,不像《邸抄》那樣,有龐雜的版本和較多的遺漏。第二,經由憲政編查館核准,作為法律上的定本,官民可引以為準則。第三,除了軍機處發抄的摺件,《政治官報》還收入了各部院未經發抄的奏摺,也就是那些原由皇帝指甲劃痕後直接發下,不經軍機處之手的奏摺。這些奏摺在此前的《邸抄》系統,甚至在宮中檔及軍機處檔案中,是難以找到的。到了1911年9月之後,因責任內閣成立,《政治官報》被《內閣官報》取代,交由內閣印鑄局編纂,其主要內容未變。

今天,因新出史料的增加及學術的發展,各級圖書館、檔案館乃至私人秘藏的近代史資料得以影印出版,足以滿足傅斯年所謂「能擴張它研究的材料」的要求。但近代史料量的拓展並不代表質的延伸,如果不加以細究,大量「同質」史料的機械重複,反而可能會給研究帶來一定的干擾。如果從奏摺、上諭等重要政務文書的涵蓋面、準確性及細節的「狹義真實」來考慮,我認為不妨如此給晚清史料排個序:檔案館原檔、影印或點校檔案、《官報》、《實錄》、文集、《邸抄》與《京報》、《光緒朝東華錄》、其他衍生史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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