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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滯納金不能「想收就收」

近年來,銀行起訴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呈現逐年大幅上漲趨勢,但是針對銀行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的滯納金,不少人都對其合法性表示質疑。對此,南昌市青雲譜法院表示,銀行對於滯納金的繳納請求不一定會得到支持。

近日,在青雲譜區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中,某銀行以被告林某拖欠信用卡賬單未還為由起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歸還信用卡本金,並支付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消費手續費。然而,林某辯稱銀行收取的費用過高,並質疑銀行收取的上述費用是否合法。

對此,法院經過審理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然而,該案中某銀行並未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因此法院對於銀行主張的2017年1月1日之後的滯納金應是不予支持的。

法院還表示,對於有些銀行主張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消費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加起來過高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銀行收取的所有費用加起來合計應不能超過年利率24%,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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