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 「積習難返」:日常性違規的生成機理及其後果
原標題:李娜 | 「積習難返」:日常性違規的生成機理及其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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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於《思想戰線》2018年第3期,轉自公眾號「思想戰線THINKING」,若您閱讀後有所收穫,敬請關注並分享「雅理讀書」(微信公號:yalipub)。
「積習難返」:日常性違規的生成機理及其後果
文 | 李娜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守法社會構建的機理與路徑研究」階段性成果(17BFX163)。
作者簡介:李娜,雲南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雲南 昆明,650500)。
摘要:日常性違規普遍存在於風險規制、安全監管、執法、組織系統管理等眾多領域,然而,其生成機理、性質及後果並沒有被充分認識。大量的微小違規行為經歷了被忽略、被接受、被重複,進而常態化的過程,成為日常性的實踐。因此,日常性違規在本質上已經從一種孤立的、外在的、客觀性的行動,發展演化為一種系統性、內在化的社會文化心理。而一旦形成具有行動和認知意義的違規文化,就會因其具有的歷史慣性、對日常生活的巨大滲透性和對正式制度的腐蝕性,變得難以被打破,難以被改變。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認真對待日常實踐,而不止於認真對待大事件,是法律實施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違規;日常實踐;越軌文化;機理;規制
一、引言:大事件中的「小問題」
1986年,美國「挑戰者號」太空梭在進行第10次太空任務時,升空後73秒爆炸解體墜毀,機上的7名宇航員全部喪生。總統調查委員會最後發布的報告認定,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右側固體火箭助推器的O型環密封圈失效。而事故背後的原因,被歸結為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在決策過程中的缺陷與錯誤:管理層事前已經知道承包商設計的助推器存在潛在的缺陷,但未能提出改進意見。他們也忽視了工程師對於危險性所發出的警告,未能充分地將這些技術隱患報告給發射決策層。就在主流聲音紛紛譴責承包商隱瞞技術缺陷、趕進度取悅僱主,以及檢討承包商與NASA之間,技術層與管理層之間存在的溝通障礙時,美國學者Vaughan Diane另闢蹊徑,將事故調查委員會的所有調查資料、影像、相關人員作證的視頻進行了細緻的研究。她將這些資料作為歷史民族志的素材,採用人類學「深描」的研究方法,剖析了太空梭實驗過程中的技術環境、管理環境和決策環境,以及人們所使用的術語和話語的真實涵義。她指出:事故報告中所描繪的那種「有意冒險發射」的圖景並不是事實的全部。在那些結論背後隱藏著太多細節:在整個飛行設計和實驗過程中會出現無數微小的技術瑕疵或風險,這些小的瑕疵在後續的實驗中如果沒有出現問題,就會逐步地被視為可接受的風險。所以,對於內部人士而言,忽略這類瑕疵、繼續推進項目是很尋常的工作方式,完全符合工作手冊,並不屬於錯誤行為。換言之,在NASA的內部組織環境中,那些微小的違規行為逐漸被常態化,並構建出了一套關於「風險接受度」的組織文化和運作體系,這才是影響決策和判斷的真正原因。她聲稱,如果挑戰者號只被作為一個事故來討論成因,就會忽略那些來源於小問題的系統性錯誤。她的警告似乎得到了應驗,2003年,美國「哥倫比亞」號太空梭在返航時失事,NASA所犯下的錯誤和歷史有頗多相似。彼時,Vaugh作為專家參與了事故的分析。
Vaugh的研究帶著我們進入事故發生的「隱秘」地帶,將人們思考和討論的焦點引向那些易被忽視的、日常實踐中的小問題,讓人們重新審視這些小問題所具有的意義。事實上,日常違規這樣的小問題,往往成為了各大領域內出現巨大的治理難題或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例如,在社會領域,當前正在重點打擊的農村黑惡勢力,其最初多源於鄉村中的微小越軌行為,逐漸發展為灰色地帶,最終演變為黑惡勢力。又如,在家事領域,分散的、大量的輕微家庭暴力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治理,不僅導致其成為愈發突出的社會問題,還引發了不少「以暴制暴」的悲劇。在組織系統內,大量分散、形式多樣的違規行為,最終可能嚴重侵蝕組織系統。比如生產領域中的反生產行為,導致了企業的生產效率遭受破壞。而在風險規制、安全監管領域,同樣會發現,許多重大事故的關鍵性原因,就是日常性違規的廣泛存在。
遺憾的是,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學術研究領域,日常性違規的生成機理、性質及後果,並沒有被充分認識和加以討論。我們看問題的焦點,往往停在了事發後的結果,並試圖集中找出所謂的「直接原因」。殊不知,很多問題都隱含在過程性的小細節中。中國有句民間諺語揭示了類似的道理,即「小不補,大來一尺五」。當然,我們習慣將其理解為量變到質變的原理,更傾向於強調「大」的這一尺五。然而,本文想要深入探討的是「小不補」的這個維度:在實踐中,「小不補」是如何形成的?為什麼「小不補」變得不易改變?
本文基於實證性的調查研究指出,微小的違規行為(minor violation)在日常實踐中被忽略、被接受、被重複,被常態化,進而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文化心理。這正是日常性違規的發生學原理。當具體的行動演變為同時具備主觀和客觀維度的慣習,違規文化(culture of deviance)便由此生成,日常性違規的性質也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轉化。這種違規文化具有歷史慣性、對日常生活的巨大滲透性和對正式制度的腐蝕性,從而使得對行為的調整和矯正變得極具挑戰。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事故中、在大事件中能夠看得到,找得出的因素有可能是致命的,亦有可能是一次性的(one-off)。但是「積習難返」才是風險控制、安全監管乃至法律實施的致命危害。
二、「小問題」成為日常實踐
如前所述,日常性違規普遍存在於各個領域。但是,為了使讀者和研究者更為經驗性地認識、把握違規是如何成為日常實踐的,筆者在此部分中,將以建築工地上的安全操作和管理作為實例來加以討論。
筆者所在的團隊曾經先後在10餘個建築工地進行過長時間的參與式田野觀察和深入訪談,以理解建築工程的監管、日常運作和人們的行為方式。建築工程中的違規行為種類繁多,這裡先以普遍存在的違規用電情形為例。按照常規操作,建築工地上的用電配置分為三個級別,其中有專門的二級配電箱,其功能是將電路分配轉入第三級電箱(即「中轉功能」),而操作人員則可以通過聯接第三級電箱的電源插座安全地使用電力。實踐中,有一類突出的違規行為是操作人員直接從二級配電箱接入電源進行使用,從而導致短路。在我們調研的其中一個工地,僅在1個月內就發生了12次用電短路的小事故(如表1所示,此表省略)。
作為一個外來者,筆者對於違規用電懷著一種恐懼和擔憂,由此便驚訝於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方式。筆者對部分違規操作的工人進行了訪談,有意思的是,他們反過來告訴筆者:電源連接的原理十分簡單,沒有必要過分擔心。有人甚至現場示範怎麼接電線,並聲稱在工地上工作的,幾乎沒有人不知道怎麼接(電線)。還有工人抱怨說,工地上需要用電的地方這麼多,公司配備的電源插座這麼少,又在固定的位置,怎麼會夠用?也有工人解釋稱,工地上就那麼兩三個專門的電工,凡事都等著他們來給配插座,接電源,時間都被耽誤了,還是自己動手來得快。
再來看管理人員的處理方式:就上述案例中的12次違規操作,工地一線的管理人員最主要的反應是停止損害(關閉電源)、排除妨礙(拔掉違規電線),但很少對違規人員進行真正的處罰或者行為矯正。換言之,一線管理人員行動的邏輯是對事(用電)不對人(違規者)。筆者就這種邏輯訪談了不同的電工和安全員。有的受訪者確認了工人們提到的現實,即電源插座的配置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但認為這不是他們(一線管理人員)能夠解決的問題。有的表示,很多工人一開始就是跟著小工程隊進入建築領域的,他們並沒有關於專業化分工的概念,也理解不了諸如三級配電保護的目的和功用是什麼。所以在需要用電時就自然而然地就近取電。對於為何不採取有效的措施矯正這些違規用電行為,電工們表示,他們的工作職責是保證工地上的用電供給,處理用電問題。換言之,是管「電」不管「人」。安全員則表示,這種私搭電線,違規取電的行為總是防不勝防,這次處理了這個人,不代表下次其他人不犯。在龐大的施工進程中,安全教育的職責總體上只能由不同的施工隊伍自行完成。因此,對於安全員來說,最現實的策略是守住「電箱」而不是盯住「人」。
那麼,對於違規用電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或不良影響,旁人是如何看待的呢?筆者試圖追蹤那些因電路短路被影響到工作的人,發現他們的反應頂多就是抱怨「怎麼突然就斷電了,工具也用不了」,但是很少有人會關心「為什麼斷電了」。當然,即便有人關心這個問題,也不可能去偌大的工地尋找根源。筆者也試圖和工人們談論這種違規取電的危害,發現有人的觀點和那些違規人員很類似,覺得聯接電源並不是那麼複雜的一件事;也有人覺得這只是少數人會幹的事兒,並沒有那麼嚴重;還有人表示只能把自己的事做好、並不清楚別人在做什麼。
其實,在工地上,這樣反覆出現、無關痛癢的輕微違規比比皆是。例如,筆者不止一次目睹施工人員直接使用塔吊地面指揮員的對講機,只是為了讓吊塔操作人員優先弔取自己需要的原材料。對此人們給出的解釋是,給塔吊操作人員發位置指令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如果真是這樣,為什麼規定一台塔吊必須配備有資質的操作員和專門的地面指揮員?);也見過許多在距離地面一定高度的操作台上工作的工人不佩戴安全繩,因為他們認為,安全繩只在上下移動時起作用,而在架子間平行移動時顯得很妨礙;還無數次見到工人們不走規定的安全通道,而選擇一些快捷途徑攀上或跳下……如果綜合起來會發現,對於違規行為及其可能製造的潛在風險,外部人和局內人的理解和解釋存在著天然的鴻溝。當有事故發生時,執法或監管部門通常會啟動各種調查程序,最終形成大量的外部分析和解釋來試圖抓住事故發生的原因;但如若沒有事故發生,很多事情在內部世界的運作中可能具有不一樣的涵義和意義。
綜合起來看還會發現,違規行為的出現以及最終被對待的方式是嵌在一個系統中的。行為人本身、管理者、周圍的工作夥伴,倘若其中有一方對行為的理解或者反應有本質的差別,結果可能就會有所不同。然而,和大部分生產行業一樣,建築項目一旦開工,就變成一個巨大的、不停歇的生產線。無數的操作者、繁複的工序/環節、各式各樣的操作行為交織在一起,成為一張匯聚了「人—行動—程序」的大地圖。對於一張巨大的地圖而言,每一個違規者,或者是每一個違規行為,都只是單個、獨立、分散的問題,何況這些問題看起來並沒有那麼醒目、重要。它們很容易就彌散、隱入到龐大的生產過程中。而對於管理者而言,尤其是對於外部監管者而言,對整個生產過程進行「透視」又顯得多麼不切實際。
所以,回到內部世界的具體情境中,可以發現日常性違規的一般生成機理:首先,單個或者偶然出現的微小違規被忽略(ignored)、被認為沒有那麼重要或致命。這種忽略包括被行動者本人的忽略,周圍人的忽略或不關心,以及管理者的忽視。當一個偶發的違規行為沒有被正確對待、有效矯正,它的存在就會悄然地變得可以被接受。接下來,被接受的行為方式可以被不斷地重複並加以傳播,最終變成為廣泛存在的正常的、習以為常的行為方式。這就是日常性違規的發生學原理。
三、從行為到慣習:日常性違規的性質
對我們來講,不僅需要認識到日常性違規是如何發生的,更需要理解此種實踐的性質、所具有的意義和影響。執法者或外部監管者採取的各種措施和行動,很難有效改變那些持續性的、或者引發重大後果的日常違規行為。其根源可能正是對此種行為實踐的性質缺乏深入的把握。
輕微違規的常態化在地方性的實踐中意味著什麼?通常我們會想到的是違規比例升高,行為屢禁不止;又或者想到的是法不責眾,導致執法失敗……這些看法頗有道理,但討論的焦點是在「數量」上,看到的是問題的累積,做的是「+」法。那麼相應的對策也就可能是數量化的,比如,加大執法的力度和強度,把違規的數字比例降下去。但筆者基於對安全監管領域的長期關注,以及來自其他領域的研究成果認為,當輕微違規變得常態化時,已經不僅指向由小變大的程度,而是在性質上發生了改變。這種根本性的改變在於:違規本身不再是一個單純的「行為」,而具有了文化性的意義。換言之,行為實踐逐漸變成一種社會文化心理。這個原理類似於布迪厄所說的慣習的生成:慣習是一種行為實踐,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心理。
從行為到慣習,違規同時在行動和認知兩個維度上產生了意義:
首先,違規經歷了從客觀到主觀的過程。日常性違規的生成總是在一定的場域中。不論違規發生在何種領域、是何種類型,一個基本的共同點是,基於各種原因,最初的違規行為未被有效加以制止或糾正。違規行為在群體中被反覆、持續地實踐,逐漸成為意識和觀念的組成部分。換言之,人們在違規時,不單單是做出一個具體的動作,也是一種文化心理的現象和實踐。日常性違規具有了主觀性的向度。
其次,違規經歷了從外在到內化的過程。慣習的生成,同時意味著行動的意義已經從外顯的、產生一個可見的結果,內化成為一種自動化的心理機制。按照布迪厄的觀點,行為方式成為了習性。而按照格爾茨的觀點,日常性違規則會成為一種指導、控制人們行動的機制,是文化。無論如何,日常性違規都在性質上成為了一種去道德化的、內在的行為規範。
同時,日常性違規還具有關係構建的特點。如前所述,普遍輕微的違規即使被執法、監管者或周圍的人發現,也常常基於各種關係性的原因不會被對外揭發和公布。違規行為會以各種形式被默許,其結果則是日常性違規被內部合法化了。這種情況在公司、行業等組織系統內尤為常見。就如筆者所研究的建築工地,工地內部極少出現舉報的情況,外部監管者因此幾乎不可能有效地發現大量的輕微違規行為。正是在這樣的機理作用下,在一個組織系統中,違規行為的常態化會逐步成為組織文化的一部分。這種違規文化並不起源於主動的、刻意的文化構建,但是隨著持續的實踐而不斷變得根深蒂固,成為一種組織性的、社會性的規範。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違規行為被忽視、被接受、被重複、被常態化時,面對的不止是一種具體的實踐,還是一種文化現象,這就是日常性違規的根本性質。換言之,諺語中所說的「小不補」不僅是指「沒有及時補」(這個行動),還包括「小不必補、小不用補」這樣一種社會文化心理。
認識到日常性違規在行動和文化兩個維度所具有的意義,能夠讓我們重新審視一些既有的假設和結論。比如,違規行為的理性人假設,認為人們對行動的選擇是基於對利益和代價的明確計算,所以,懲罰的合理程度是使人們感受到違法的代價高於利益。但是,正如筆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討論的,行為人的行動選擇未必都是經過這樣明確的計算。違規可能是一種自動化的文化心理機制在起作用。那麼在此種情形之下,立基於理性人假設的「威懾型」執法策略,必然會在實踐中遭遇挑戰。例如,執法變得沒有想像中「有效率」。又比如,在執法領域常常提到的法不責眾,就有必要弄清楚,「眾」指向的是很多人,還是一種普遍的大眾文化心理。
四、積習難返:日常性違規的社會後果
當輕微違規成為一種社會文化性的實踐,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首先,違規會因為歷史的慣性而難以打破。違規文化的生成經歷了違規行為被忽略、被接受、被重複的過程,最終固化為一種常態的日常實踐。這個過程有時間上的累積,也有經由空間上的傳遞。如同任何文化現象一樣,人在當下無法說清從前,而後來的人無法說清過去。人們習以為常地進行違規行為,其合理性卻來自於無法追溯、無法說明也不需說明的過去。因此,要想改變違規的慣習,就需要打破這種合理性。然而,要打敗的這個敵人,有如一個來自過去的影子,讓人常常無從下手。更為重要的是,歷史的慣性具有向後累積的效果,還會不斷構建出後續的行動與認知。以前文提到的建築安全操作為例,筆者訪談過眾多建築從業人員,從高級管理者到最沒有技術含量的雜務工,從經驗豐富的「老師傅」到進工地才幾周的新人,很少有人能記起或者清楚說明某種特定的操作方式在最開始的時候是如何習得的,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成為了「我們(或是整個行業)都是這麼做的」。與此同時,管理者和施工人員總是在不同的建築項目流轉,那些習得的慣常經驗便不斷地在空間和時間上得以傳遞和維繫。
其次,違規會因為對日常生活的滲透性而難以改變。文化是如同空氣般存在的東西,即便意識不到,依然存在和發揮作用。當違規行為常態化了,意味著這樣做/不做既是日常性的實踐,也是日常性的心理基礎。違規行為具有了日常性的意義,成為了生活方式中的一環,就會變得難以被改變。因為,對一種行為模式的改變,意味著要重塑出另外一種新的模式。而後者又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事情。以近年來各地興起的「創建文明城市」為例,從媒體的報道以及筆者自身的觀察來看,地方政府採取了很多高強度的治理手段,期望由此來改變市民的諸多「不文明行為」。然而,花樣百出的創建手段給人們帶來的更多是不解、焦慮,甚至是抵觸。尤為明顯的是,很多申報城市在評審結束後便悄然地恢復了生活的原態。這個例子啟發我們,在無法系統性改變日常慣習的情況下,對違規行為的局部打擊就變成了「點對點」式的治理方式,很難產生根本性或者普遍性的影響。
再次,違規會因為對正式制度的腐蝕性而產生出意外的社會後果。從法律規制的角度來說,當違反規則的行為出現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引發相應的法律行動,這是一個被普遍接受的邏輯。然而,當違規常態化以後,法律所要面對的不再是一個、或一類具體的行為,而是變成了要面對一種具有地方性的心理、慣習。那麼相對應地,要對違規行為進行干預的企圖(包括懲罰、矯正、調整等)就變成了需要去「撼動」群體性的心理和慣習。顯而易見,法律的治理會變得困難。在這個過程中,慣習與正式制度之間往往發生較量,產生出各種難以意料的社會後果。
例如我們會發現,對個體而言,法律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似乎並不交融。筆者在另外一項關於法意識的研究中發現過一些有趣的事例,比如筆者向需要佩戴安全繩的建築工人發問,「佩戴安全繩是不是一條明確的規則」,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後追問,「是否同意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就應當被遵守?」在得到肯定答案的前提下,筆者向那些沒有佩戴安全繩的(違規)工人發問,「為什麼違反規則不用安全帶?」違規者的解釋出人意料。很多人的回答是,「這個(行為)跟法律說的那個沒有關係。這兩個事情不衝突」。而當筆者向那些佩戴安全繩的工人發問,「使用安全帶是因為要遵守規則嗎?」守法者的解釋同樣出人意料。例如有人回答「喔,(我)用安全帶是出於習慣,這個談不上什麼守規則與否的問題」。從這些微小、不易察覺、卻能反映出人們的分類觀念和「法意識」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人們日常的實踐是一種「生活」面向的,對他們而言,那些具體的行為並非一種法律活動或者和法律無關。所以,當我們談論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時候,很可能蘊含著許多歧義。例如,有的人確實沒有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但還有可能是,人們了解法律知識,也抱持著「法律應當被遵守」的信仰,但這些抽象的認知與自己生活的具體實踐發生了某種斷裂。
意外的社會後果還包括,我們會看到,即便發生大型安全事故也不足以使違規行為產生根本性的改變。因為,在違規常態化的社會文化心理下,事故會被解釋為屬於「特例」的、「個案」的現象。例如在建築生產領域,筆者和很多工程人員、管理人員探討過事故的性質和意義。即便那些資深從業人員,從事故中汲取的教訓也是很有限的,相反,他們往往將事故的發生歸結為「運氣」問題、「風水」問題。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還會對「運動式執法」成效難顯這一飽受詬病的現象做出另一種解釋的可能。專項性執法行動的原理是在短時間內動員和聚合執法資源和力量,對違規行為形成高強度的衝擊。這種強度足夠的專項行動對違規行為造成的影響效果是明顯的,有很多數據和觀察都能夠予以說明。但從長期來看,運動式執法在諸如環境、安全、金融等領域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敗。因為,日常性的違規文化成為了一種「結構」,而階段性出現的執法行動往往不具備衝破這種結構的能量。
違規文化對正式制度的腐蝕還體現在,它構建了整個社會對違規行為的容忍程度和對高風險的接受程度。例如,很多建築從業人員表達過類似的觀點,「一個工地上百分之百消除施工隱患是不可能的」,「嚴格按照建築施工標準進行的工地是不存在的」。那些管理人員還認為,施工操作和施工管理有一個彈性的限度,在限度允許(即不會造成安全事故)的範圍內,所謂的違規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要對所有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個工地是無法正常維持的。筆者對建築安全執法機構進行的研究同樣顯示,執法人員對於輕微違規已經習以為常。他們對建築工地的現場檢查是一種策略性的,即優先檢查那些被實踐證明風險性較高的項目。
違規文化也往往是執法衝突的來源。例如城市管理執法中,不時發生的執法衝突和暴力,使城管執法飽受批評,並把衝突的發生歸結為野蠻執法等外在因素。雖然城管與商販的發生暴力事件有各種原因,但是如果從日常性違規的視角看,一個重要的背景是,商販違規被普遍認為並非嚴重問題甚至是可以容忍的行為。商販群體持有這種社會心理,容易與執法者發生對抗。而公眾持有這種心理,則會使輿論完全一邊倒向商販。城管執法的「弱勢」恰恰是建立在這種違規文化之上。
總而言之,違規文化具有歷史慣性、具有對日常生活的巨大滲透性和對正式制度的腐蝕性。因此,人們不因法律的局部威懾力而採取行動、不因對規則的確定性的「確信」而採取行動。行為實踐會極大地對個體化的要素產生依賴。例如,個人道德素養、個人偏好、個體經歷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積習難返」才是法律規制可能面對的重大挑戰。
五、討論:認真對待日常實踐
日常性違規是普遍發生在不同領域的現象,如何加以對待也有著不同的實踐和理論觀點。例如,對於美國的城市犯罪問題,在相當一段時間裡,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幾乎全聚焦在重大類型的犯罪上,警務人員和法務人員對大量的輕微違規行為採取忽略的態度。然而,有犯罪學家研究發現,輕微違規行為達到某個臨界規模時,就會在地方社區引發恐懼,並最終伴隨著失序產生更嚴重的犯罪、城市衰敗和腐敗。在風險控制和安全規制領域,世界範圍內也一直都存在兩種相衝突的聲音,一種觀點認為:絕大多數的安全違規行為都是微小的,並不嚴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發生在日常實踐中、不計其數的「微小」違規恰恰具有「重大」的後果。本文所探討的正是這種微小實踐的重大後果。前文的研究表明,微小違規行為被忽略—被接受—被實踐—被常態化,進而成為日常性的實踐。並且這種日常性的實踐從一種孤立的、客觀性的行動發展演化為一種系統性的社會(群體)文化心理。而一旦形成具有行動和認知意義的違規文化,就會因其具有的歷史慣性、對日常生活的巨大滲透性和對正式制度的腐蝕性,而變得難以被打破,難以被改變。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認真對待日常實踐,而不止於認真對待大事件、聚焦大問題,乃是法律實施的關鍵所在。
首先,認真對待日常實踐,意味著法律的實施,或者說通過法律的治理方式不應僅僅聚焦於行為的結果,還應注重行為的過程。認真對待日常實踐還意味著法律的實施不止是對規則的適用,還有必要對問題/事件發生、發展的相關機理進行探究。只有弄清楚相關的原理、機理,才可能對症下藥,藥到病除。所以說,在法律規制的領域中,「頭痛醫頭」的策略可能是一種選擇,但「頭痛醫腳」未嘗不是一種可能。
其次,違規文化的生成機理給執法提出了重要的啟示:要加強執法的實效,不論是從數量或者強度入手,其關鍵是執法行動要能夠生成足夠的「信號示範」。這種「信號示範」必須要有打破「慣常」的威懾感,並且要能夠持續性的發出威懾信號。違規文化對制度的破壞性就在於,它既具有客觀的維度,也具有主觀的維度。相應的,如果執法行動只是「一對一」地解決問題,則只是觸及到外部的行動,解決了客觀世界的問題。但是,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心理的慣習,需要同樣來自於主觀維度的衝擊和改變。只有「信號示範」具有了衝擊「慣常」的威懾感,才有可能改變既有的主觀感知,提高行動者的風險敏感度,進而提高「自願合規」的主動性。以此為基礎,新的文化心理機制才可能得以生成。
再次,除了「信號示範」必須要有打破「慣常」的威懾效果外,持續性的環境供給是另外一個重要保障。運動性執法的失敗正是根源於它是一種短期行為,無法持續地產生威懾。因此,有必要形成持續性的環境供給,以防止違規行為「捲土重來」。
複次,通過法律的國家治理要能夠有效,需要提升社會對違規行為容忍度的閾值。格爾茨說過,文化是一張由意義編織的網。如果說違規成為一種去道德化的日常實踐,那麼依靠社會的力量,即通過形成有效的外部壓力,運用更大的社會規範對違規行為和心理進行擠壓,不失為一種行為規制的重要途徑。
事實上,在實踐中已經有一些成功的實例表明,準確把握並採取合適的方式控制日常性輕微違規,是避免發生重大事件、引發嚴重後果的正途。例如,近年來對酒駕行為的規制,從違規數量的顯著減少,到在社會文化心理上實現了從酒駕正常到酒駕是違規的普遍轉變,極大地減少了酒駕引發的災禍。又如,從中央實施從嚴治黨方略以來,不僅是宏觀架構和制度體系的構建,而且從黨員幹部的日常行為入手,逐漸塑造「不想腐」的從政心理。從實施機制的特徵上看,無論是治理酒駕還是從嚴治黨,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備了上述四個關鍵要素。
最後,我們認為「日常性違規」的理論視角具有一種默頓所倡導的「中層理論」的特點。雖然本文立足於經驗研究,特別是以筆者對建築工地安全監管的調研作為實例,但是,日常性違規的提出,以及對其性質、原理的理論分析,始終是在一種跨領域的比較視角下進行的。「日常性違規」固然無法適用於法律與社會的所有方面,但卻顯著地有助於對執法、風險控制、安全監管、組織系統管理等領域中觀察到的經驗現象加以分析和解釋。
(為閱讀方便,參考文獻及圖表從略。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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