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購收消費者定金後消失 汽車銷售公司擔責
定金交了,車卻遲遲拿不到手,烏魯木齊市民張強非常鬱悶,遂將新疆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對方卻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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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
張強在該汽車銷售公司選購了一款汽車,總價72萬元,銷售人員王梅作為導購,收取了張強5萬元定金,同時代表公司與張強簽訂了相關協議。不久,張強又交付了8萬元購車首付款,訂購了另一輛車。
當年5月,張強去提車,卻沒能如願。王梅稱,公司資金短缺,無法提供協議約定車輛。車沒拿到,張強讓王梅退錢,但王梅一直找理由推脫,最後乾脆消失。
就在該汽車銷售公司,市民張康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當時為他服務的導購也是王梅。張康交付了5萬元定金後,也沒拿到車。
今年1月,張強和張康先後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兩案時
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均表示,公司沒有授權王梅與原告簽訂任何協議,王梅也並非公司員工,5萬元的定金也沒有打在公司的賬戶上,現在王梅消失,公司也是受害者。
對此說法,張強和張康不接受,他們認為,他們與王梅簽訂汽車銷售協議時,王梅在汽車銷售公司上班,開具的收據上也蓋有汽車銷售公司的公章,應該是職務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兩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汽車銷售協議中,對於車輛價格、型號等作出了明確說明,且加蓋了汽車銷售公司公章,屬於有效合同。且原告在被告的經營場所與經辦人王梅簽訂協議並支付定金,雖然被告否認王梅是其公司員工,但王梅在被告的經營場所向原告銷售及收取定金的行為,足以使原告相信王梅有代理許可權。
雖然定金的收款方是王梅,但收據上的公章可確認被告收到了定金5萬元。被告收取定金後,明確無法向原告交付車輛,足以構成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今年3月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汽車銷售公司給張強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同時返還車輛首付款8萬元。同月判決汽車銷售公司給張康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案均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文:記者 李羚蔚 通訊員 王彩虹
來源:《新疆法制報》
編輯:楊瑞
審核:楊蕊
終審:喬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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