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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無工作,離婚的話丈夫應該給贍養費嗎?

網友諮詢:夫妻二人,兒女一雙,妻無工作,不做家務,月拿夫四五千,現離婚要夫賠償,該賠嗎?妻從沒工作過,也不幫家裡幹活,連帶小孩都基本沒有,天天跟朋友去玩。對待公婆如陌路人,每月問夫要四千多作為自己出玩費用,夫工資不足四千,養家基本是靠父母,現夫妻兩人離婚,但妻要賠償且數目不少,夫是沒錢賠,賠也是父母錢給,該賠嗎?

上海嘉隆律師事務所的王彥民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除非孩子判給妻子,丈夫需要給孩子贍養費,其他情況下,離婚後的妻子無權索要贍養費,妻子要求的賠償贍養費毫無道理和根據可言。

首先,夫妻離婚不存在彼此的贍養費問題

夫妻之間本就是基於事實行為(領取結婚證)建立起來的長期有效的契約關係,這種身份關係一旦解除,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自然終止,也就不存在誰贍養誰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之間協商一致,辦理離婚證,夫妻關係自然終止。這其中並不存在誰贍養誰的問題,本文中的妻子索要的賠償和贍養費依題主提供的理由看是沒有任何根據的,所以完全可以不用理會妻子的這種要求和想法。

王彥民律師補充:

其次,涉及孩子的歸屬權問題可能存在贍養費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題中題主和妻子之間育有一雙兒女,如果夫妻離婚的時候,妻子願意帶著一個孩子,在孩子滿18周歲之前,丈夫有義務提供孩子的贍養費,鑒於孩子是跟隨母親生活,所以這筆贍養費可能會到孩子母親的手中。

但是同樣的,如果丈夫也帶著一個孩子,那麼妻子即使沒工作,也需要承擔丈夫撫養的孩子的贍養費。所以孩子的歸屬決定了離婚後的夫妻誰應該承擔贍養費。

最後,本題中妻子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根據題目的描述,妻子並沒有盡到應盡的妻子之責,對家庭毫無貢獻,既不照顧好家庭孩子,也不承擔應盡的孝順撫養責任,對於這種妻子,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其夫妻共有財產。

但是離婚關係的解除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亦很複雜,需要仔細根據實際情況才好確定究竟誰是誰非,究竟是否需要承擔相應則責任。

王彥民律師補充:

離婚跟贍養費沒有必然聯繫,或者說離婚如果是因為財產糾結最好的辦法是求助於律師!夫妻一場最終要離婚收場,雙方肯定都有責任,既然有了孩子,最好友好協商解決問題,避免關係鬧得太僵,互相指責、羞辱、警告……是最最不智慧的處理問題方式!願多一些理解,多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實在無法溝通,接納現狀,求助法律公平判決!希望所有夫妻用心經營婚姻,即使經營不下去,至少還是熟人,還是孩子的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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