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聽了那麼多年,我才知道《五環之歌》是侵權式改編

聽了那麼多年,我才知道《五環之歌》是侵權式改編

在著作權法領域,拿來主義是不被允許的,即便你更大範圍地傳播了原作品,但最基本的授權無法省略。

文|李振武

「啊~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當《五環之歌》傳唱數年,所有人都以為毫無權利瑕疵時,真正的著作權人跳了出來——這就是中國音樂圈的現狀。

因認為「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

著作權人的維權之路實屬無奈

這個案件其實應該爆發的更早一些,著作權人現在才提起訴訟,在我看來,實屬難為之舉。

畢竟,有些歌曲在被侵權使用後有時會具備更高的商業價值。著作權人在此刻維權,經常會被鍵盤俠等認為是在蹭流量,有理變成了無理,正當變成了可笑。一些著作權人往往只跟圈內朋友吐槽幾句,最終也未能走上維權之路。

加之目前對於歌曲侵權使用的賠償金額普遍偏低,也使得著作權人的維權意願不高。

但如果一再置之不理,只會使得侵權使用越演越烈。就像岳雲鵬的這次改編,延續時間之長,商業利用之廣,使得大眾都誤以為著作權人早已授權使用,但實際上著作權人並未得到任何應得收益。發展至今,此次被外賣企業大規模地商用,終於成為導火索。

任何商用歌曲,必須取得完整授權

記得在看《嚮往的生活》時,有嘉賓聊過《五環之歌》,當時敘述蔣大為(《牡丹之歌》的原唱)和岳雲鵬的一段對話,大意是蔣大為對岳雲鵬翻唱《牡丹之歌》是默許的,並說什麼時候可以再改編下《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

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任何商用歌曲,除了獲得演唱者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詞作者和曲作者的同步授權,缺少任何一份授權書(無論收費還是免費)就構成侵權使用。

也即,我們在使用任何一首公開發表的歌曲時,需要取得詞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的三份授權書。很多時候詞、曲作者的權利授權給了集體管理組織(如音著協等),或者授權給了版權代理機構,由這些機構代替著作權人進行維權。

我們注意到,牡丹之歌是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嚴格意義上來說,他們三個人才是著作權人,才有權提起侵權之訴,此次訴訟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作為著作權人起訴,很可能是獲得了上述三人的授權,或有相關合同對著作權歸屬進行了約定。

「存在即合理」是音樂圈最大的誤解

蔣大為

這些年來,大肆的改編歌詞創作的歌曲在網路上流傳,尤其在部分短視頻產品上線後,這類事件層出不窮。

我曾經跟一位原在熊貓直播後跳槽去鬥魚直播的某網紅一線主播提醒說,如果一直這樣在直播間翻唱別人的歌曲,且獲得打賞的話,很可能會被著作權人起訴。但該位主播一臉不以為然的說,我能唱他們的歌,對他們也是一種宣傳,這是相互的。

時至今日,我仍然想說那句話:在著作權法領域,拿來主義是不被允許的,即便你更大範圍地傳播了原作品,潤色了原作品,但最基本的授權是沒有辦法省略的。這就好比握在你手裡的一個水瓶,無論別人能將它賣出多高的價格,只要你不允許給他,那麼這個交易就無法達成。

如果沒人尊重版權作者,拿來隨便用,告了再賠償(反正賠償金額可能還沒有正當獲取授權的費用高),那這些原創作者哪裡來的動力去寫歌,甚至可能都無法生存。雖然說好的作品作者也是鼓勵傳播的,但基本的署名和前端授權也是必須的。

目前,司法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判賠金額已有顯著提高,國家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日趨嚴格,這呼應了振興文化產業、樹立文化自信的願景,也要求社會各方更多地尊重原創和產權,早點摒棄「拿來主義」的弊習。

李振武(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新京報評論 的精彩文章:

邁出歷史一步後美朝還要做什麼

TAG:新京報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