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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流轉治理的歐洲進路:析歐盟《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報告

導語

2018年4月,在GDPR正式生效之際,歐盟委員會發布由其委託諮詢公司EEveris編製的《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Study on data sharing between companies in Europe)報告。通過資料收集以及案例研究,報告證實,儘管歐盟在數據保護方面提出較為嚴苛的要求,但歐洲公司間的數據共享已相當成熟,公司通過分享和重用數據,不僅可以增加商業機會,也能提高內部效率。該報告的核心內容要素主要包括歐盟關於數據共享的政策和立法進展、歐洲公司間數據共享的現狀、數據共享的形式以及數據共享所遇到的障礙和數據共享的成功因素等方面的問題。該報告旨在為進一步加深對數據共享的理解提供有力支撐,試圖為制定一個政策框架作出貢獻,使歐洲各公司能夠分享和重用數據,進而促進歐洲數據經濟的發展,生動反映了數據流轉治理的歐洲進路。

引 言

2018年4月,在GDPR正式生效之際,歐盟委員會發布由其委託諮詢公司EEveris編製的《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Study on data sharing between companies in Europe)報告。通過資料收集以及案例研究,報告證實,儘管歐盟在數據保護方面提出較為嚴苛的要求,但歐洲公司間的數據共享已相當成熟,公司通過分享和重用數據,不僅可以增加商業機會,也能提高內部效率。該報告的核心內容要素主要包括歐盟關於數據共享的政策和立法進展、歐洲公司間數據共享的現狀、數據共享的形式以及數據共享所遇到的障礙和數據共享的成功因素等方面的問題。該報告旨在為進一步加深對數據共享的理解提供有力支撐,試圖為制定一個政策框架作出貢獻,使歐洲各公司能夠分享和重用數據,進而促進歐洲數據經濟的發展,生動反映了數據流轉治理的歐洲進路。

一、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的背景

隨著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已經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數字化時代的到來給世界各國都帶來機遇和挑戰。作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先驅,歐盟委員會致力於建立一個「歐洲數據經濟」。自2014年以來, 歐盟委員會採取了若干有關重視數據潛力的政策倡議,旨在加速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社會進步。2017年初,歐盟委員會就「建立歐洲數據經濟」進行了交流,並委託諮詢公司Everis開展了一項研究,力求加深對歐洲經濟區內的企業之間數據共享的理解、衡量經濟價值、掌握在歐洲經濟區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潛力。

從2017年7月開始,到2018年2月,該研究持續了約7個多月的時間,針對在31個國家[目標國家包括28個歐盟成員國、冰島、列支敦斯登和挪威。]的六個特定部門[數據產生驅動 (即汽車、運輸和物流)、智能農業、智能製造、電信運營商、智能生活環境 (例如家庭自動化、感測器、機器人學或耐磨技術), 智能電網和儀錶。]下運營的大、中、小、微四種規模[考慮到歐統局的 "企業規模" 分類, 這項研究針對的是四種不同規模的公司: 大 (250 名或多人)、中等 (50 至249名僱員)、小 (10 至49名僱員) 和微型 (少於10名僱員)。]的公司,圍繞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展開:

一是估計歐洲經濟區內公司間數據分享和重用的數量維度;

二是識別因缺乏從其他公司獲取相關數據而錯失的商機;

三是確定公司間數據分享和重用的障礙;

四是確定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成功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在假設公司遵守相關數據保護法規之後,該研究沒有對個人和非個人數據進行區分。

二、《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總覽

從總體來看,《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研究》的文本主要涵蓋10個部分。除導言及研究方法之外,報告概述了關於公司之間數據分享和重用的政策和立法框架方面的進展,同時討論了該領域的現有研究。通過對所收集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量化了歐洲經濟區內部的數據分享和重用的現狀。此外,報告審查了公司共享數據的典型案例,同時對公司間數據共享所面臨的障礙以及成功因素進行了深入分析。並且,報告對案例研究中的公司所吸取的經驗教訓也進行了介紹。最後,報告提出研究的主要結論以及關於歐洲經濟區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未來決策的建議。

三、歐洲內公司間數據共享概覽

(一)相關概念界定

儘管該報告證實了公司間已經在共享數據,但也同時揭示了關於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概念仍然沒有被完全理解的事實,因此報告對於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在具體闡述之前,需要明確報告中提出的幾個關鍵信息:首先,進行數據共享的公司不一定允許訪問它們的完整數據集,公司共享的數據比例通常取決於其業務策略;其次,「共享」不等同於「免費」;此外,該報告所指的共享是個較為宏觀的概念,應當包括分享和重用;最後,公司對他們想要分享的數據以及他們想要設置的使用條件有自主權和控制權。

報告明確,公司間數據共享通常是指公司間的數據交換,包括供應和需求兩個方面,即包括提供數據以及被授予訪問數據的兩方公司。在該報告的框架內,「數據分享」(Data Sharing)一詞嚴格限制在數據供應方,即生成或存儲數據的公司,並使其可供其他公司使用,無論是免費的還是針對某種報酬或賠償。而「數據重用」(Data Re-use)則指的是需求方面,也就是訪問其他公司數據的公司。在此基礎上, 報告對「數據分享」和 「數據重用」進行了界定。

數據分享是公司使其數據可供另一家公司使用的過程,無論是在成本或薪酬福利方面,另一方公司都不屬於該公司的市場競爭對手或分包商,僅是為了商業用途而對這些數據感興趣。數據是由分享數據的公司生成或收集的。

數據重用是指公司基於其自身的商業目的(不包括承包商-分包商關係),對另一家公司 (不是直接市場競爭對手) 的數據進行重用的過程。這些數據要麼是免費的, 要麼是針對某些報酬或其他種類的補償而獲得的, 包括提供服務。

(二)數據共享的形式

基於研究所彙集的作為典型案例的16家公司的經驗,報告確定了五種不同的公司間數據共享形式。

1.數據貨幣化

所謂數據貨幣化是指公司在經過個人適當許可的前提下,通過與其他公司共享數據而取得額外收入的方法。數據也可以通過提供服務實現貨幣化。

2.數據市場

數據市場是數據交易中受信任的中間人,通過建立安全的在線平台,使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在平台上進行數據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數據市場的公司通過數據交易獲取收益。

3.行業數據平台

行業數據平台是為了促進公司間數據共享的協作而創建的。具體地說,一些公司為了促進新產品/服務的開發、提高其內部效率,而自願選擇加入一個封閉、安全和專屬的平台,以便共享數據。在這種環境下,數據通常免費共享(也可以考慮付費共享)。這些平台不同於通過共享數據取得收入的數據貨幣化公司,它們更關注於提升成員在運營等方面的能力。

4.技術支持者

研究中還發現存在這樣一類公司,它們可能類似於行業數據平台或數據市場,但不同的是,這類公司作為數據共享過程中的第三方,專門從事並致力於通過技術解決方案實現數據共享。與行業數據平台或數據市場相反,其收入不是通過共享數據,而是通過其解決方案的設置、實施和維護來實現。

5.開放數據策略

有些公司採用公司間開放數據政策,這些公司有時在法律上有向第三方提供數據的義務。它們通過共享數據以促進新產品、新服務的開發,通常是免費的,在例外情況下,可能會要求適度支付其提供數據所花費的時間成本。

(三)數據共享的意義

報告指出,在完成調研的50家數據供應方中約有三分之一與其他公司共享了八年多的數據。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商通過分享以及重用數據,以探索開發新業務模式以及新產品和服務的可能性,與其他公司建立夥伴關係,並通過貨幣化數據產生收入。同時,據研究顯示,隨著參與公司間數據共享活動的比例增加,公司總收入也在增加。

此外,通過調查收集的數據和信息,研究得出結論認為,許多公司因不參與共享和使用來自其他公司的數據而導致其失去商業機會(即為市場帶來更多新的或改進的產品和服務)。雖然該研究的結果需要謹慎解讀,但有跡象表明,如果公司投入大量資金獲取實時或本地化/定位數據可能會對公司業務產生積極影響。因此,公司間數據共享具有一定的意義,對促進公司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四、歐盟關於數據共享的政策和立法

近年來,歐洲各級採取了各種法律和政策舉措來促進公司之間的數據共享。數據作為促進歐洲經濟繁榮發展的關鍵資產的重要性已經得到廣泛認可。早在2013年10月,歐盟理事會就制定戰略議程,呼籲在數字單一市場整合領域採取行動,促進所有經濟領域的數據驅動型創新,在歐洲數字經濟領域進行大量投資,並推廣戰略性技術,以改善獲取途徑並在整個經濟中共享數據。

(一)推動歐盟層面數據經濟的政策

歐盟委員會於2014年7月發布了「促進蓬勃發展的數據驅動型經濟的通信」。該文件承認,歐洲在數據研究和創新方面缺乏資金,法律環境的複雜性以及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無法獲取大量數據集。因此,歐盟委員會強調需要建立適當的政策框架,以提供法律確定性環境並促進涉及大數據的業務運營。

繼此之後,2015年5月,歐盟委員會制定了「 數字單一市場(DSM)戰略」,將創建綜合數字單一市場定義為其關鍵的政策優先事項之一。該戰略旨在確定一個監管框架,解決和消除當前數據自由流動的障礙和限制。在DSM戰略的框架內還宣布了「數據自由流動」的倡議。

2017年1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建立歐洲數據經濟的通訊。這些文件普遍承認,蓬勃發展的數據經濟要求各公司能夠訪問大型和多樣化的數據集, 同時確保充分尊重個人數據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側重於機器生成的數據, 即未經人類直接干預而產生的數據, 無論是個人的還是非個人的。

同樣在2017年,實施數字單一市場戰略實施情況的中期審查指出, 歐洲服務部門需要全面數字化,並呼籲進一步投資於數字技術和基礎設施,使企業能夠充分利用雲計算和大數據解決方案。它重申, 必須保證一個公平、穩定和可信的環境, 以促進企業的數據共享。

(二)歐盟層面與數據共享相關的現有立法

數據保護領域的主要立法是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該條例於2016年5月生效,並於2018年5月25日起正式適用於歐盟經濟區國家。該條例是對指令95/46/EC的取代,旨在通過建立一套共同的規則來協調現有的國家法律,是加強個人數據保護的關鍵工具。

歐盟數據保護框架的另一部分是所謂的電子隱私指令,目前正在審查中。該指令旨在確保電子通信服務使用者擁有高水平的隱私保護。除了電信運營商,該指令還將涵蓋電子通信所產生的內容和元數據,這兩種信息都受到高隱私標準的約束, 因此,它們的處理將需要數據主體的同意。一旦個人同意,電信運營商可能會享受更多使用數據和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會。

最後, 資料庫指令規定,資料庫的創建者有權控制訪問和重用其內容, 但前提是資料庫的創建涉及很大程度的投資。從2017年8月開始, 委員會發起了一次公眾諮詢,以評估指令對用戶的影響、其功能以及調整它的可能方法。大多數答覆者認為,該指令最初的目標今天仍然有效,儘管對該指令設法實現這些指標的程度沒有統一的意見。大多數答覆者還認為,該指令確立的特殊權利足以保護在建立和維護資料庫方面所做的投資,但對於這項權利目前的範圍是否足夠全面以及指令能否在資料庫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和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方面存在分歧, 對於應採取何種辦法, 也沒有達成共識。

五、歐盟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的現狀

(一)公司間共享數據的類型及特徵

報告指出,該研究側重於共享由機器生成的數據,這些數據在委員會的「建立歐洲數據經濟」一攬子計劃中被確定為數據共享的關鍵事項,是「在沒有計算機進程,應用程序和服務或感測器直接干預的情況下創建」的,具體包括如下幾種:

一是由物聯網和物理設備(包括感測器和行動電話)生成的數據

二是內部 IT 業務系統生成的數據, 主要包含有關產品、服務、銷售、物流和客戶、合作夥伴或供應商的信息。

三是通過用戶與網站的交互生成的數據,其中包含有關用戶在特定網站上的行為或在網上衝浪時,關於他/她的興趣和喜好等信息。

四是通過眾包(通過互聯網平台引導多方貢獻的協作工作方式)或web協作生成的數據。

雖然上面概述的數據主要是由機器產生的,但仍可能涉及某種程度的人為干預, 特別是在客戶、合作夥伴和供應商通過表格、電子郵件、客戶關係管理系統等方面收集的數據。

然而,根據實際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公司間共享數據有兩種最常見的類型,分別是由內部IT業務系統生成的數據 (有關產品、服務、銷售、物流、客戶、合作夥伴或供應商的信息) 和由物聯網和物理設備(包括感測器和行動電話) 產生的數據。從這些類型的數據中, 實時或近實時數據[ 實時或接近實時的數據:在收集後沒有或幾乎沒有延遲地傳送的數據。]和事務性數據[ 事務性數據:與財務、後勤或業務相關的過程有關的數據。如銷售訂單、採購、請求、發票、退貨、訂閱、付款等。]是最常用的數據的特徵。

(二)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條件

該研究在調研公司數據共享(包括數據供分享和數據重用)的條件時,為公司提供了五個選項,分別為:

1.對特定的用戶群體免費,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限制;

2.根據單獨協商的條件提供服務予以補償;

3.根據單獨談判的條件向特定的用戶收取報酬;

4.在公平和非歧視性條件下向廣大用戶收取報酬;

5.通過個別協商的條件獲得報酬和專營權;

6.對廣泛的用戶免費,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限制(「開放數據」)。

參與調研的數據供應方選擇不同的條件與其他公司共享數據。其中,約40%的數據供應方選擇免費對特定用戶群分享數據,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限制。只有一小部分數據供應方選擇採用開放數據政策(即免費向廣泛的用戶共享數據)。其他分享數據的條件包括一項補償,無論是貨幣還是交換服務。

參與調研的數據需求方在訪問其他公司數據時所選擇的條件分布較為均衡。數據要麼被免費訪問,不需要提供報酬,要麼通過提供服務來補償。

(三)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技術機制

報告顯示,數據供應方利用不同的技術機制來實現共享數據。就數據分享角度而言,實現數據分享的技術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數據市場;數據代理或聚合器;行業數據平台;私人應用平台;電子郵件;文件傳輸協議(FTP)服務;在線數據存儲庫/門戶、公司自己的網站以及應用程序編程介面(API)。基於研究的結果,得出結論即應用程序編程介面(API)是與其他公司共享數據的最優技術機制。此外,大約有一半的公司使用其自身網站的服務和在線數據存儲庫/門戶作為與其他公司共享數據的機制。

而實現數據重用的技術機制大體與數據分享一致,應用程序編程介面(API)是訪問其他公司數據的最常見的技術機制,不同點在於幾乎沒有公司選擇通過自己網站來訪問其他公司數據。此外,許多公司使用文件傳輸協議,在線數據存儲庫/門戶和私人應用平台作為訪問其他公司數據的機制。

(四)公司間數據共享的障礙

該研究表明最常見的數據分享障礙是技術壁壘和相關成本以及法律障礙。另一方面,數據重用方面的障礙包括:拒絕或歧視和昂貴的條件來訪問相關的數據集,同時缺乏互操作性和數據標準化。

1.數據分享的障礙

(1)技術障礙

報告指出,技術障礙是大部分參與公司間數據共享的公司面臨的主要障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數據的儲存、處理和更新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對數據共享的實現提出挑戰;其次,各個公司可能存在不同的數據格式和數據存儲系統,缺乏統一的數據標準和互操作性,為有效整合數據增加了難度;此外,數據共享成本(包括與存儲相關的基礎設施成本)問題也是阻礙公司參與數據共享的關鍵因素;同時,數據質量差的問題以及用於共享數據的平台體系結構的高度複雜性也可能構成障礙;最後,一些公司指出缺乏與技術解決方案相關的信任,也可能會導致數據供應方不願意分享數據。

(2)法律障礙

報告顯示,法律的障礙是影響公司參與數據共享的另一重要因素。首先,法律障礙可能導致「數據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其次,歐盟對於個人數據保護的提出較為嚴格的要求,使得公司在數據處理是否合規的層面存在困難和挑戰;此外,報告指出,當前歐盟關於數據保護的規則缺少明確指引;最後,數據本地化限制也被確定為影響公司共享數據一個障礙。

(3)其他障礙

報告指出,公司內部缺乏熟練的數據工作者;由於數據不準確或誤用以及難以找到適當的方法來許可數據的使用,導致對公司的名譽成本的擔心;契約不確定性;在數據共享造成損害時, 責任成本的不確定性均是影響數據共享的障礙。此外,有限的財政資源以及缺乏對數據潛力的了解也是影響數據共享的其他障礙。

2.數據重用的障礙

報告對於數據需求方所面臨的障礙也進行了明確。大部分公司面臨著一個反覆出現的障礙,即被數據供應方拒絕訪問相關數據;此外,數據供應方施加的不公平或濫用條款也是數據需求方訪問數據的又一常見障礙;同時,報告指出,缺乏數據標準化是導致數據需求方重用數據時產生高昂成本費用的隱私;最後,數據本地化限制、數據供應方無法預料的數據訪問終止、缺乏足夠的數據技能也是阻礙數據重用的因素。

(五)公司間數據共享成功的要素

1.建立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之間的信任

報告指出,受訪的許多公司都提出,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之間建立信任關係是實現數據共享的重要成功因素。就如何建立信任關係,報告明確了如下關鍵要素:

其一,確保用於共享數據的技術機制的高安全級別。在數據市場和技術推動者的共享形式下,通過增強數據供應方的權力,使它們能夠完全控制其數據以及希望與之共享數據的公司,便可建立信任關係。

其二,重視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之間的溝通。數據供應方希望能夠了解數據需求方的相關信息以及使用數據的目的和方式,來減少不確定性進而建立信任。

其三,兩方密切協作,確定數據需求方具體使用情況或確保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的雙贏利益。

其四,制定全面的許可協議,概述數據的使用條件和限制。

其五,數據供應方向數據需求方解釋公司持有的數據的合規性。

其六,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之間實現直接聯繫。

以上均是有助於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之間建立信任的基礎。

2.了解對數據的需求

報告指出,對潛在數據需求方的了解也是數據共享成功的要素。數據供應方在了解公司所持有數據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明確不同的數據使用示例,通過直接與潛在數據需求方接觸,了解他們面臨的挑戰和業務需求,找到如何為它們增值的方式,並以敏捷和靈活的方式作出反應,進而實現數據共享。

3.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報告指出,與其他公司或第三方(如研究機構或協會)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也是數據共享成功的關鍵因素。這種夥伴關係可能包含正式的合同關係,也可能是為了交換服務或利益而建立的。具體而言,合作夥伴關係能夠在如下方面對公司起到幫助作用:

其一,建立正確的技術機制,以高效、安全的方式提供數據,從而大幅節省技術投資

其二,更好地理解數據需求方的需求

其三,通過共享數據共同開發產品或服務

其四,公司內部培養具備必要技能的專業人員

其五,籌集資金以建立數據共享活動

4.建立簡便的共享機制

報告指出,建立簡便的機制對於提高獲取數據的便捷度進而實現公司間數據共享至關重要。使用API (或SDK) 和可視化工具是提高數據共享體驗的有用工具。

此外,幫助公司成功共享數據的另一個方面是使用簡單的數據授權要求,以便數據需求方能夠快速地了解他們可以從數據供應方所提供的數據中獲得什麼。

5.明確法律和政策框架

報告強調了一個明確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對於個人數據保護和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通過提供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來幫助公司對其持有的數據進行合法的處理,明確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向其他人提供數據,以及在數據誤用時如何執行義務。歐盟委員會為建立數字單一市場並確保數據在歐洲自由流通所做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6.其他因素

據受訪企業反饋,為所有利益相關方創造明確的利益;在數據分享開始時具備正確的融資能力或從第三方獲得財務支持;交流經驗和與他人分享知識等都是數據共享活動能夠取得成功的有利因素。

六、歐洲進路的啟示及建議

(一)啟示

根據該研究,可以得出關於公司間數據共享的幾點教訓——其一,在進行數據共享之前,公司應該評估其數據如何與其他公司相關;

其二,數據供應方要定期與數據需求方進行交流,以便隨時了解他們的業務需求;

其三,要與具有互補技能的其他第三方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其四,建立簡單化的共享機制。包括:制定簡單的許可協議; 建立緩解數據訪問和傳輸的技術機制; 甚至開發可以被數據用戶輕鬆理解的商業模式;

其五,及時了解數據收集和治理的各種法律規則,正確理解法律框架;

其六,設置明確的許可協議;

其七,確保數據共享是可持續的;

其八,確保足夠的財務資源。

(二)關於未來決策的建議

報告綜合各方面,為今後支持歐洲經濟區內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決策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建議——

1.進一步發展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概念

歐洲聯盟委員會應與公司和利益相關方共同制定公司間數據共享和相關術語的概念,進而彌合現有的知識缺口,改變對業務關係中的數據分享和重用缺乏理解的現狀。

2.提高關於公司間數據共享的意識

歐洲聯盟委員會和各國政府應當組織活動,使更多公司和利益相關者參與數據共享。具體而言,活動側重於闡明不同形式的數據共享可以在業務關係中進行, 以及此活動可能帶來的好處,並確保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為在歐洲經濟區經營的各種規模的企業所熟知;此外,鼓勵歐洲委員會繼續採用政策和實踐導向的文書,如通信、建議、決議、工具包或準則,提高對數據共享益處的認識;最後,為已經從事數據共享的公司提供可見性,也為有意提供數據或訪問他人數據的公司帶來更明確的指導

3.提供有關相關法規和指令的指導

為了能夠協助各公司更切實地了解有關的法律文件,要求歐盟委員會就有關條例和指示提供指導。確保重要法規和指令的範圍能夠得到明確理解;明確不同法規和指令的法律含義和範圍,特別是GDPR的相關規定;了解數據合規的要求以及如何處理數據誤用的情況。

4.監督和評估法規的實施情況

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法規在應用上缺乏明確性,需要對法律和政策舉措進行密切跟蹤並進行評估。因此,歐洲聯盟委員會應從 公司間 數據分享和重用的角度監測和評價條例和指令的執行情況,同時,繼續與公司和利益相關方進行磋商,了解遵守立法遇到的障礙。

5.共同開發公司間數據共享框架

考慮到公司間數據分享和重用將在未來五年內增長, 歐洲聯盟委員會應建立一個數據共享框架。這個通用框架旨在闡述參與公司間數據分享和重用的基本概念、原則和條件。並提供成功向其他公司轉移和訪問數據的建議。該框架應與公司和利益相關方協商制定。

6.支持數據互操作性和標準的開發

考慮到已經確定的數據共享方面的技術障礙,因此鼓勵歐盟委員會支持發展數據互操作性和標準,同時,鼓勵公司(包括中小公司)共同參與,以確保考慮到他們的需求和挑戰。

7.為公司參與公司間數據共享提供資金支持

歐盟委員會應當利用當前的資金計劃來支持公司參與公司間數據共享,比如,鼓勵公司建立協作平台。同時,歐盟委員會要支持初創公司創建技術解決方案,以增強公司間數據共享。

七、結語

當前,數據作為重要的資產呈現爆炸式的增長,全面考驗著互聯網公司在數據處理等方面的能力。數據作為重塑市場競爭格局的有力抓手,對其進行有效利用,是有助於各方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中保持活力的關鍵因素,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數據,公司開始共享數據,力求實現共贏。作為世界經濟先驅的歐盟,其一直致力於建立一個「歐洲數字經濟」,然而,歐盟GDPR為個人數據保護設置嚴格的屏障,也為公司盤活數據資源帶來挑戰。

不難看出,歐盟委員會委託諮詢公司Everis開展的這項研究,通過調研以及案例分析等方式,揭示了有關歐洲公司間數據共享的各方面內容,為加深對歐洲經濟區內公司之間數據共享的理解、掌握歐洲經濟區內公司之間數據共享的潛力提供有力支撐,對於推動建立歐洲數據經濟並最終進一步建立數字單一市場意義重大。(圖片來自網路)

本文作者

吳沈括,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副教授、碩導,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

李雨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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