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一男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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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中國江西網贛州訊
廖安生、李飆記者郭家凌報道:6月19日,記者獲悉,寧都一男子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融資共計人民幣351萬元。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176.917萬元並發還遭受實際損失的各集資參與人。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和其前妻姜某(另案處理)在寧都縣梅江鎮凌雲大道翠盈家苑租店面經營「長和茶業」和「長和投資」店。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下,被告人李某以需要資金做生意為由,以支付1.8至5分不等的月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和廣告牌宣傳方式,以其本人或其與姜某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融資。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向集資參與人謝某1、謝某2等17人吸納資金共計人民幣351萬元。期間,歸還本金109萬元,支付利息66.843萬元(含利轉本)。被告人李某將所融資金用於出借、購房、購車、炒期貨等。2015年8月份開始,資金鏈條斷裂,被告人李某無法歸還集資參與人本息,共造成16名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176.91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在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誘,通過宣傳,公開向社會公眾(集資參與人17名)吸納資金351萬元,數額巨大,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