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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3億 8名被告人領刑

原標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3億 8名被告人領刑

中國法院網訊 (冉利咸)以消費全返為誘餌,面向社會非法吸收存款,4個月共吸收資金近3億元。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8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8名被告人先後分別利用優尚生活網路商城、全程貓網路商城、優尚樂購商城中的一個或幾個商城以「消費全返」為誘餌吸引消費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中江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56106562.82元,秦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 59339281.51元,盧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51888822.82元,覃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56106562.82元,李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51302935.82元,趙某、王某均參與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7450458.69元,王某某參與吸收公眾存款4217740元。

另查明,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江某、盧某、覃某接到公安機關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該局接受訊問;2017年2月16日,秦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到該局接受訊問;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接受訊問。被告人王某、趙某、王某某於2017年3月27日主動向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利川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手機6部、筆記本電腦2台。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秦某、盧某、覃某、李某、趙某、王某、王某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秦某、盧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秦某、盧某的作用略小於被告人江某;被告人覃某、李某、趙某、王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利川市法院決定對五被告人減輕處罰。

據此,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秦某、盧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趙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八名被告人退賠贓款並發還給相關被害人;暫扣於公安機關的電腦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的涉案領域由保健品、證券、房地產等傳統行業向電子商務、網路借貸平台、股權投資基金等新興行業蔓延,不法分子打著高科技、新經濟、先進營銷模式等幌子,矇騙投資者。同時,受害者也由離退休人員等中老年人群向有一定投資知識和經濟實力的群眾蔓延。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風險意識,「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面對企業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借款,兜售股票、債券、基金、開發項目和返現消費時,一定要謹慎參與,避免上當受騙。

責編:ro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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