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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故發生要第一時間通知家長

斌斌說法

解答你遇到的校園法律困惑

現實生活中,學校安全事故難免發生,但很多時候,學生發生安全事故後,我們的學校沒有制定安全事故的處理流程,除了及時治療,更重要的是及時通知家長。

因為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學校是學生的管理人,管理人某種程度上不能代替家長的責任,比如救治,手術簽字,用藥,支付醫療費,如果學校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往往會貽誤最佳治療時機,也容易導致家長和學校之間的矛盾。

案例一

小敏逃課到蘇州玩,結果在蘇州護城河內溺水身亡。近日,餘杭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意外事故民事索賠案作出了一審宣判,判決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小敏就讀於餘杭區某中學,去年4月27日,她像往常一樣出門。但直到晚上6點多仍沒有回家,父母打電話給了小敏的班主任,才得知小敏一天都沒有去上學。幾天後,民警帶來了消息,小敏溺水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溺亡事故沒有發生在校內且小敏也未進過校門,但小敏沒有按時到校時,學校未能將該情況及時告知父母,這也是違反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的,所以學校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著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孩子之間玩鬧本是件小事,可珠海兩名小學生卻因在課間玩耍受傷鬧上了法庭。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對這一起因小學生課間玩耍引發的健康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肇事學生家長賠償醫療費60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學校無需承擔責任。

小俊(化名)和小涵(化名)是珠海某小學五年級學生,2016年3月10日下午第二節課課間,老師離開課室後,小俊與小涵在聊天,突然小涵背對著小俊把課本拋向了小俊,小俊一抬頭,正好被書砸中了眼睛。事發後,老師讓同學帶小俊去醫務室檢查,並打電話告知了小俊的父母。小俊被醫院診斷為右眼挫傷,右眼瞼挫擦傷。

小俊的母親多次找小涵的父母及學校的相關負責人協商處理有關損害賠償及後續治療費用事宜,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小俊便把小涵、小涵的父母和學校告上了香洲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

小涵在案發時已年滿11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案發生在學生自由活動的課間,小涵拋書雖造成小俊受傷的後果,但拋書行為本身並非嚴重危險行為,屬於小涵認知範圍。

學校在日常教學中已經盡到教育職責,並第一時間電話通知其家長到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

8歲小學生明明(化名)在操場上活動,在沒有和其他同學接觸的情況下,忽然倒地。班主任老師趕緊將他扶起,校醫對明明進行了喂水等簡易處置,班主任老師立即通知了家長。可家長工作地點離學校很遠,且手頭還有很重要的工作,因此事發3小時後才趕到學校。孩子此時已出現了昏迷跡象,等家長來了,學校才把孩子送到醫院。

經檢查,明明被診斷為急性心梗,病情為原發性。雖然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是也留下了後遺症。醫生遺憾地說:「要是早送來就好了。」事後,因延誤治療,家長將學校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斌斌說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學生受傷,學校未履行及時通知和及時送往醫院救治義務的,一般判學校承擔20-30%的責任,這個需要學校注意,當然,法院判學校有過錯,這個賠償責任就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學校購買了校方責任險。通常情況下,家長起訴學校,學校把保險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法院判決的賠償費用直接由保險公司承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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