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審,微商也被納入監管範圍
在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中,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把微商也納入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擬納入法案監管範圍。
在這之前,於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10 月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一審和二審稿中,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是:「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此次修改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修改後,除了微商,通過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也被涵蓋在監管範圍之內。此次三審稿中還對搭售進行了規範。
明確規定,經營者如要進行搭售商品和服務,不可以將該項商品或服務設為默認同意選項,應以顯著的方式讓消費者注意到。如有違反,會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也就是說,消費者投訴較多的攜程等在線旅遊預訂平台常存在的捆綁銷售行為,現在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之前除了民航局去年 8 月發布的《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對捆綁銷售行為有明確規定外,對於酒店等其它產品的捆綁銷售問題,相關部門只能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款令其進行整改。
此外,三審稿還增加了「打假」條款:「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此次三審稿提交審議後,還未提請表決,還需要一段時間進行細化和完善,才會正式出台。
題圖:up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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