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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擊鼓鳴冤,會收哪些訴訟費?沒想到差別如此大

據我所了解,確實有訴訟費一說,從周代就有這方面的記錄,但是那時還有個名字叫做「鈞金束矢」,這樣做的目的很明顯,由於官府的工作能力不能滿足大規模的訴訟要求,所謂的「訴訟費就」是為了限制「民訴」。但是別以為交了訴訟費,就可以有處申冤,打官司你還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首先訴訟必須有訟書,訟書有嚴格的格式限制,同時務必要內容精鍊,內容冗長者可以不予以受理。每個訟書只能狀告一件事情。訟書中不能出現「青青天」、「明廉」、「仁慈」等字者;詞內雜寫「獸狼」、「毒逆」、「奸棍」等字者;詞內混寫俗字致文義不明者;如果訟書不符合這些標準,官府可以不予以受理。

大概從晉朝開始,皇帝設立登聞鼓,一般設置在闕門處。如果是皇宮是雙闕,一般在外闕,比如明清紫禁城的外闕是午門,在天安門裡面。宋朝不設立訴訟審級限制,"人戶訟訴,在法:先經所屬,次本州,次轉使,次提點刑獄,次尚書本部,次御史名,次尚書省",可以無限上訴,甚至可以去登聞鼓院擊鼓遞御狀。

不過話說過來。敲這個鼓也是有「潛規則」的。你不能啥事都要召喚官老爺吧!雖然說官老爺是為百姓負責的。但是你如果要是今兒吃不下飯,明兒犯懶不想起床,也得敲通鼓向官老爺問問原因的話,估計古時沒有人肯做這個官了。即使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肥差,也得想想有命沒命掙這個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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