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想要離婚必須拿出這3大證明,否則絕對拿不到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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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都說婚姻不易,如果還能過下去,就算是為了孩子為了自己,也盡量不要離婚,可當一段婚姻真正走到盡頭的時候,忍無可忍想盡辦法也要離婚,可隨著制度的完善,婚姻法的健全,現在想要離婚卻沒有那麼容易,不是自己想離就能離的,新婚姻法規定必須準備好充沛的證明材料,嚴格按照要求按照流程來走才行,2018新婚姻法:想要離婚必須拿出這3大證明,否則絕對拿不到離婚證!
(一)、雙方需要和諧自願的離婚:也就是說兩方的愛情已經走到終點,離婚是雙方的決定,而不是一方的意願,並且對子女和財產已經進行了妥當的處理,才准許,否則如果一方有任何異議都不允許離婚,當然如果只是一時衝動,或者帶有詐騙,欺詐等思想,是不能辦理的離婚證的。
(二):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臨產後一年內或間斷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的離婚便不在此限制內。
(三)、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那麼在雙方協商後,需要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
兩人相愛不容易,能夠從戀愛步入婚姻更不容易,且不說有了新婚姻法的限制,即便是沒有,離婚也請多多考慮,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導致日後的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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