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將迎規範管理
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嚴禁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8類活動。
與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比,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服務範圍一直比較模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一直尚未出現統一、硬性的文件來規範。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官網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旨在對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進行規範。
徵求意見稿明確顯示,未來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8類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宣傳治療作用;
(五)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諮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且意見稿還鼓勵,此類機構中開展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如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諮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應當由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
機構應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服務方案及流程,建立項目技術目錄,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方案、流程及相關技術規範開展服務。
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服務檔案,開展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效果的追蹤與評估,逐步改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對設備及產品實行溯源管理。並按要求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有關統計信息,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陞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其中,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宣傳資料中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徵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中醫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