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風雲激蕩的戰國時代,秦國憑什麼笑到最後?
戰國中期,各國都在推行變法,主要內容都差不多,但是衛鞅的變法最全面、最徹底、收效最顯著,是各國變法的集大成者。
戰國時期的變法浪潮,主要是變革西周以來的宗法貴族制度。西周克商以後,建立了一整套統治制度:以血緣親疏辨別尊卑的宗法制度、以禮儀規格強化等級的禮樂制度、自上而下分封土地的封建制度、土地所有權國有的井田制度。
在周朝的制度下,雖然投胎技巧決定人生高度。但無論身處哪一等級,都有一整套禮制來約束其行為,來保證其履行所屬等級的義務。禮制對人行為的規定和約束十分嚴格,但卻並無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得到遵守。如果有人違反禮制,輕則受到其他人的歸勸,重則遭到全社會的譴責。
周朝剛剛建立的時候,經濟水平很低,雖然社會地位有尊卑,但是總體上貧富差距不大,貴族們待遇不高、責任卻不小,所以下層士人犯不上冒著被全社會譴責的危險去挑戰等級禮制。各級貴族也大多都有足夠的威信和擔當,能夠得到下級的尊敬和支持。
可是幾百年後,隨著經濟的發展,高階貴族們享受的待遇越來越高。這一方面引發了低階貴族的不安分。另一方面,周天子和許多諸侯也越來越缺少威信,難以履行其職責。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下面的貴族也就越來越有膽量挑戰禮制了,規勸和譴責都慢慢失去了威力。
在天下層面,原先周天子有足夠的實力鎮得住各國諸侯,王室東遷後,周天子威信掃地,實力縮水。這就導致,諸侯之間就難以保持和平,強國吞併弱國,大國欺凌小國。某些諸侯越來越強勢,敢於挑戰周天子的權威、代行周天子的職能。諸侯各國為了生存,紛紛尋求富國強兵。
在諸侯各國內部,隨著禮制的崩壞,一些貴族失去了約束,趁機坐大。因為禮制能規定其特權,卻無力保證他們履行義務,某些國家的貴族甚至大有取代國君的勢頭。在底層社會,一些新興階層越來越富有,渴望得到相應的社會地位。
既然禮制不管用了,諸侯各國就必須建立新的統治秩序。這時候,法制就登上了歷史舞台。法制相比於禮制,對人行為的約束要寬鬆許多,但是卻有強制手段保證其得到遵守。用法制來取代不適用的禮制,就是戰國變法的實質。
而諸侯國要想富強,就必須用法制來集中國君的權力,削弱這些坐大的貴族,開放新興階層的上升通道。具體措施就是樹立法制的權威,剝奪貴族的特權,獎勵新興階層。而貴族們為了維護其特權,就會不斷以身試法。因此,能否成功樹立法律的權威,就成為了變法成敗的關鍵。
戰國七雄先後變法圖強,但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施行情況各有不同。
由於魏國的地緣四面受敵,強烈的憂患意識迫使魏國率先變法。李悝完成了魏國在經濟、政治領域的改革,吳起完成了軍事領域的改革。
但是魏國變法為了減少變法阻力、平衡新舊勢力,沒有廢除世襲貴族封建制。從而導致新舊貴族聯合,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堵塞了人才上升通道,導致吳起、衛鞅、范睢等變法人才外流。另外,長期的霸主地位也使得魏國失去了憂患意識,改革最終半途而廢。
在戰國七雄中,楚國舊貴族最強大、最頑固,造成楚國政治制度僵化,中央權力分散,人才資源流失。在楚悼王的支持下,吳起推行的新法招招打在楚國貴族的要害上,所以他們對吳起恨之入骨。楚悼王一死,吳起就被殺害。楚肅王雖然誅殺了參與射殺吳起的七十餘家貴族,但他並沒堅持新法,而是選擇了與貴族妥協共存。
這是因為,楚國變法時間太短,朝中新舊力量對比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並沒有像秦國那樣產生了新的軍功階層。既然新興階層不足以填補國家動蕩留下的權力空白,那麼舊勢力迴流是必然的結果。
齊國原有的制度比變法前的各國都要先進,其他國家的很多變法內容,齊國早在管仲時代就完成了,所以齊國用不著大規模變法,只需要廣開言路、重用賢才、整頓吏治。田氏代齊以後,很多舊貴族隨著姜姓的倒台而滅亡,這樣就造成齊國王族始終一家獨大。
雖然王族獨大比各家貴族共治要好,有利於集中社會資源、穩定統治秩序,但由於田氏過於小心防備他人重演「代齊」,不願廢除王族特權,導致新興階層難以登上政治舞台,君權也難以進一步集中。
另外,齊國特殊的五都制,也造成齊國的中央集權不及變法後的各國強大。一向先進的齊國,缺少憂患意識和後發優勢,逐漸被變法後的諸國所超越。
申不害是法家「術」派的代表人物,主張君主以權術統御群臣。他在韓國推行的變法,走的是術治路線,讓臣子之間互相監督,來鞏固君主的權力、整肅吏治的腐敗。但由於申不害過於強調權術,導致法制不立,逐漸使韓國陷入君臣內鬥的泥沼。再加上外來戰爭的干擾,使韓國變法難以為繼。
趙國的外患比其他各國都要嚴重,所以其改革的主要方面在於軍事,即趙武靈王的胡服騎射。但在軍事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後,並沒有適時推動其他領域的改革,也沒有撼動貴族的核心利益——世襲封建制。這樣也就造成趙國沒有多餘的土地來分封有軍功的將士,新興的軍功階層無法真正形成。
燕國的圖強雖然也有制定法律,考核官吏,任人唯賢,獎勵守法等改革舉措,但主要局限於求賢和強兵,目標在於向齊國復仇。儘管依靠樂毅取得了輝煌的軍事勝利,但變法缺少指導思想,圖強缺少制度創新。
而秦國商鞅變法不同於東方六國,是真正意義上全面徹底革新國家制度。廢除世卿世祿、井田制,解除了貴族的政治、經濟特權;獎勵軍功、允許土地私有化,催生了新興階層的勃興;實行縣制、編製戶口、推行小家庭制,加強了中央集權。
商鞅變法使秦國新舊力量的對比發生顛覆性的逆轉,朝廷依靠軍功階層和東方各國的賢才填補了權力空白,完成了大換血,從而鞏固了新法的權力基礎。正因為如此,後來的秦國君主才會不間斷地把新法推行下去,最終完成了統一天下的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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