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縣新葬墳山被挖 人民調解來幫「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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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埌南司法所通過現場勘驗、向雙方當事人宣傳墳山糾紛知識、耐心做思想工作,填補雙方當事人法律知識,成功調解一起墳山糾紛。
2018年清明節過後,埌南鎮某村某組甘某期和甘某昌來到司法所反映:某某村某組李某林新葬的墳山離他們的祖墳太近了,要求李某林必須把墳遷走。原來,今年清明日,他們仨兄弟去某某村某組風箱頂(地名)拜祖時,發現祖墳傍邊有一個新葬的墳,他們認為對方葬得太近了,會擋風水、斷龍脈。於是,他們便將墳的墳頭鋤平。誰知道,下午發現墳山又堆起了墳頭。當天晚上,他們想來想去,仨兄弟還是覺得鋤平墳頭不起作用的,只有挖了對方的墳,對方才會將墳遷走。到了第二天,兄弟仨人帶上鋤頭上到風箱頂(地名),把新葬墳的金鋥挖起,並放在墳台上。過了幾天,甘某期遇見某某村某組李某林時,問風箱頂(地名)新葬的墳是你葬的嗎?李某林講是我葬的,你們為什麼挖我的墳,我還是要葬返落去的。甘某期講你葬墳太近了我們的祖墳,你敢葬落去,我就敢再挖起來。由於李某林急著去拜祖,沒說幾句,就急著去拜祖了。
6月11日,埌南司法所得知李某林以於6月4日將金鋥重新葬下的情況,立即向鎮政府彙報情況,6月14日,埌南司法所決定會同村委會召集雙方當事人到現場進行調解。經現場勘驗:雙方的墳山並行葬於同一山頂地面上,而且墳山的座向基本上都是座南向北,只是甘姓墳山稍靠後一點點;甘姓墳山直徑8.0米,李姓墳山直徑8.8米,兩墳的主墳頭相距10.1米,兩墳墳邊相距2.1米。調解員根據現場勘驗數
據,結合處理墳山糾紛有關知識、本地風俗習慣,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雙方都不能以墳山相距太近、影響風水、斷龍脈為由要求對方遷墳或互相破壞墳山;二、雙方的墳山維持現狀大小,不能再擴大墳山範圍;三、如果李某林要在墳山上鋪水泥,鋪水泥的範圍應在距主墳頭2.8米之內。
法律小知識
《物權法》第85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對於墳山糾紛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墳山糾紛的發生和化解均與風俗習慣密切相關。因此,在處理墳山糾紛時,依據風俗習慣分清是非、提出解決方案、進行疏導教育,容易使當事人接受和自覺履行處理結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圖文來源:祝海明版面編輯:蘇慧敏 責任編輯:易 嘉
資料審核:吳志忠 吳燕平來源:藤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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