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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 著作權人索賠50萬

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發布案件播報稱,因認為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該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餘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其是電影《紅牡丹》主題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該作品曾在1989年獲得中國金唱片獎,經過近30年的傳唱,已成為膾炙人口的經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現相聲演員岳雲鵬未經許可,擅自改編《牡丹之歌》的歌詞,創作了《新五環之歌》,該歌曲由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製作成廣告,被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用於商務推廣。

原告認為,三被告為追求商業利益,共同侵害其音樂作品的改編權,尤其是岳雲鵬,將《牡丹之歌》一再改編,並長期、廣泛地用於商業用途,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廣告曲《新五環之歌》即外賣版《五環之歌》,是2016年里約奧運會時期的改編歌曲。當時,《新五環之歌》不僅在線上推出Flash動畫及岳雲鵬表情包,同時在線下借歌曲推出「五環套餐」外賣產品。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表示,歌曲是否侵權,需要把《新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歌詞及曲子進行比對,對比兩首歌曲的詞曲相似程度是否構成實質上的近似,如果構成,則是侵權行為。而使用別人的作品需要事先徵得別人的同意,這是常識。在別人的作品上進行再創作時要經過別人的授權,經過詞曲作者的同意,至於詞曲作者是否選擇保護自己的版權是他們自己的權利。

因此,除了獲得歌曲演唱者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詞作者和曲作者的同步授權及授權書。歌曲的修改必須經過歌曲詞作者和曲作者的授權,因為授權書的作用是不同的,授權演唱時只能唱,而授權修改時才可以改。」趙虎如是說。

(責編: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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