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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這家幼兒園發布「勸退七條」引爭議!你怎麼看?

幼兒園發布「勸退七條」

日前,有西寧市民向西海都市報96369新聞熱線反映,「西寧金伊芙幼兒園發布一則告示,詳細列舉了『勸退幼兒』的七種情況,內容感覺有點怪。」

市民提供的資料顯示,金伊芙幼兒園發布信息稱,為維護幼兒園良好的教育秩序,保護每位幼兒和家長的利益,經討論決定幼兒在園期間,出現七種情況之一,則予以勸退。

「勸退七條」內容如下:

(1)幼兒家長對幼兒園工作人員精神或肉體上進行傷害的;

(2)幼兒之間發生糾紛,家長對對方孩子精神或肉體上進行傷害的;

(3)對幼兒園工作有意見,但沒有向園長反映就尋求上級機關、新聞媒體或通過「鬧園」解決的;

(4)傳播有關幼兒園不實言論的;

(5)幼兒或家長的行為對其他孩子、家長或幼兒園工作、人員產生潛在危害的;

(6)提供虛假信息獲得幼兒園學位的;

(7)幼兒園是培養孩子行為習慣、綜合能力的集體生活場所,孩子需要在幼兒園集體環境中逐漸成長,如果家長只是一味要求我們的老師無微不至地各項生活照顧,對不起,我們不是保姆,請您離開!

有些家長不認可

剛剛當媽媽的劉女士看到「勸退七條」後,她的第一反應是這則「勸退七條」明顯不公平,好像幼兒園怎麼做都對,孩子家長稍微不順著幼兒園就會被勸退,有霸王條款之嫌。

市民張女士逐條閱讀之後說,作為家長,她感覺「勸退七條」部分描述過於模糊,執行起來很難,而且感覺全部是幼兒園對於家長的要求,幼兒園好像沒有義務。

作為一名家長,市民彭女士的孩子雖未到入園年齡,但她看了這七條規定後說,首先她不會涉及到規定中任何一條,她理解幼兒園工作的難處,她會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家長;其次誰也不希望意外發生,一旦意外發生了,家長和幼兒園應該積極溝通、正面解決問題。

王女士認為,從孩子家長的角度而言,幼兒園不應該勸退幼兒,就像醫院不能因醫患矛盾就挑病人,而孩子的天性調皮,現在很多孩子又是被爺爺奶奶帶大,其教育和培育幼兒的方式有待提高,園方應該和孩子的父母好好溝通,共同做好育兒工作。

園方稱沒有收到任何家長的反饋意見

6月21日,金伊芙幼兒園保教主任兼執行園長許珍見到這一紙規定後說,這是上個月中旬她任職執行園長後,以通知的形式發布在幼兒園平台上的,目的在於維護幼兒園良好的教育秩序,保護每位幼兒和家長的利益。她說,今年她去各幼兒園參觀學習後,萌發了發布該規定的想法。她說,「一切為了孩子。」

針對規定中提到的「幼兒家長對幼兒園工作人員精神或肉體上進行傷害的」和「幼兒之間發生糾紛,家長對對方孩子精神或肉體上進行傷害的」,許珍說,金伊芙幼兒園辦園14年,接觸到了形形色色的家長,有通情達理的,也有以自我為中心的,家長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孩子就進入了群體生活中,家長不能一味地只考慮自己的孩子,還要照顧其他孩子的感受。

許珍說,按照相關規定,幼兒園小班人數為25人至30人,中班人數為30人至35人,每個班配備兩名老師和一名保育員,平均每人要看護10個孩子,孩子磕磕碰碰是難免的事,但有的家長不理解,即使是一句不帶髒字的難聽話也會在心理上傷害到老師和孩子,這比打一拳還讓人難受。她認為,家長把孩子送到幼兒園就應該學會放手,家長該比孩子更快適應幼兒園。

關於「傳播有關幼兒園不實言論的」「提供虛假信息獲得幼兒園學位的」這兩條,許珍表示,金伊芙幼兒園一直正常地運轉,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她只是希望孩子們在快樂的環境里生活、成長,接觸到的都是充滿正能量的人和事。

至於什麼是「幼兒或家長行為對其他孩子、家長或幼兒園工作、人員產生潛在危害的」?許珍沒有明確回答,她提到在其他幼兒園參觀學習時看到有家長不尊重老師、不信任老師,她根據自己的管理方式,把這一條加入到規定中,防止任何人傷害孩子,保護好孩子的同時保護好自己的教職工。「這樣教育出的孩子才是最棒的。」 許珍說。

另外,許珍認為「我們不是保姆」這一說法沒有任何問題。她說,服務行業有其服務的宗旨和工作原則,不能一味地把一些事情強加在工作人員身上。除教育外,幼兒園的老師們還承擔著給孩子收拾屎尿、清洗衣褲等工作,很辛苦,孩子從小班到學前班,每一步都凝結著老師的辛勤付出,理應得到尊重。她強調,幼兒園是樂園,是培養孩子行為習慣、綜合能力的地方。

「從該規定發布到現在,我們沒有收到任何家長的反饋意見,表明大家都接受這個規定。」許珍說。

律師點評「勸退七條」

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存花認為,近年來,由於幼兒園與家長之間的矛盾導致幼兒被勸退的案例日益增多,幼兒園勸退細則也是幼兒園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措施,其並不違法,但幼兒園本身是培育幼兒良好生活習慣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的教育機構。根據我國《教育法》及部分地區發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相關條款,幼兒園要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因此,幼兒園出現與家長和幼兒的矛盾,不應當把責任歸到幼兒並直接將其勸退,而應考慮將教育和保育相結合,先與孩子家長溝通,對家長進行育兒指導,並與家長共同做好幼兒身心健康的教育工作。

對於該幼兒園發布的「勸退七條」,西海都市報社法律顧問、青海省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劉文育認為,客觀而言,幼兒園有權勸退學生,但勸退應當基於正當的理由和合法的規則。鑒於幼兒教育的法律依據,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有原則性的規定外,主要依據國家教育部門及各地教育主管機構的文件,在沒有任何官方出台規定的情況下,幼兒園所例舉的「勸退規則」,勸退條件的規定很模糊,實際操作中彈性過大,難以對出現的可能導致勸退發生的行為進行公正而客觀的評價,這種規則更多地體現了在目前幼兒教育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幼兒園強勢對待家長的一面。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教育部門的充分重視,及時引導和規範幼兒園的管理行為,從而保障幼兒教育管理秩序。

來源:西海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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