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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秦檜為贊成和議而大興文字獄

作者:史遇春

秦檜贊成和議,並把和議一事作為自己的政績和功勞。

朝廷之上,有秦檜的主和聲音,同時,也有主戰的主張。

因為贊成議和,秦檜很害怕別人對自己的這一主導思想進行非議。為了確保自己的主導思想得到全面的貫徹,當然,也是為了以此來鞏固自己的權位不被動搖。所以,秦檜運用手中的權力,大興文字獄。通過文字獄,嚴厲打擊異己、傾陷正直善良的人士。

在秦檜的和議主導思想確定、文字獄計劃成形之後,那些趨炎附勢、急於升進的宵小之徒,望風承旨,睜大雙眼,四處尋查,甚至違背天理、不擇手段。

只要發現有一言一字稍微涉及、或者狐疑涉及秦檜議和的忌諱,那些逢迎趨進者,無不爭先恐後地進行告訐,以圖得到秦檜的青眼。

如此一來,因秦檜贊成和議而興起的文字獄開始流毒天下。

關於秦檜興起的文字獄,先從時任皇帝說起。

其時,皇帝為宋高宗趙構(公元1107年~公元1187年)。

趙構,字德基,宋朝第十位皇帝,南宋首任皇帝,宋徽宗趙佶第九子、宋欽宗趙桓之弟。

一、王庭珪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十九年(公元1149年),茶陵縣丞王庭珪因作詩送胡銓,被定謗訕之罪,停止官職、押送辰州(今屬湖南湘西自治州、懷化地區)編管。

此前,胡銓請斬秦檜,貶謫新州,同僚友朋多躲之唯恐不及,只有王庭珪作詩為胡銓送行。

王庭珪的原詩如下:

《送胡邦衡之新州貶所二首》之一

大廈元非一木支,欲將獨力拄傾危。

痴兒不了公家事,男子要為天下奇。

當日奸諛皆膽落,平生忠義只心知。

端能飽吃新州飯,在處江山足護持。

就是因為「痴兒不了公家事,男子要為天下奇。」這兩句,王庭珪被定罪訕謗,原本是要流放到夜郎(一作嶺南),後改送辰州。

後來,知道秦檜死去,朝廷才允許王庭珪自便。

二、李孟堅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年(公元1150年)春正月,兩浙轉運副使曹泳上言,李孟堅誦讀其父李光所撰私史(《小史》),其中言辭涉嫌譏謗,朝廷下詔,李孟堅送大理寺審理。

三月,定案,獄成。

李光被定罪,說是他主張和議反覆不定,並在貶謫之處常有怨言,還妄著私史,譏謗朝廷,其意在僥倖復用。李光定罪,並明示,此後,即便遇到朝廷大赦,李光也永遠不得薦拔。

李孟堅被朝廷除名,押送峽州(今湖北宜昌)編管 。

此案中,胡寅、程瑀、潘良貴、張燾等八人也涉案緣坐,被黜陟、貶降各有不同。其中,胡寅被斥責,以果州(今四川南充)團練副使致仕、發往新州(廣東新興)安置。

秦檜死後,李孟堅被起用為常州晉陵丞,因葉衡舉薦,宋孝宗(趙昚)還曾親自召見他。後歷任無錫知縣、秀州知州,累官至提舉淮東常平茶鹽事。

三、吳元美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年(公元1150年)六月,朝廷下詔,命大理寺鞫訊前太常主簿吳元美譏謗一案。

吳元美有文名,曾作《夏二子傳》。二子者,蓋指蚊子、蠅子也。其鄉人進士鄭煒與吳元美有過節,將吳元美的文章上呈丞相秦檜,誣陷其指斥國家,譏毀大臣。

九月,定吳元美譏毀大臣之罪,除名、押送容州(今廣西北流)編管。

後來,吳元美再次被貶謫南雄州(今廣東南雄),卒於其地。

吳元美死後五年,楊椿、洪遵等為他上言,朝廷特命予其子官職。

四、安誠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年(公元1150年)冬十月,右迪功郎安誠,因文字謗訕罪,押送惠州(今廣東惠州)編管。

五、劉允中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十一月,進義副尉【武散官名。南宋始置,列第五十四階(共六十階)。金正九品,元升正八品。】劉允中因訕謗,被棄市。

詳細罪行即:上書希求恩賞、指斥乘輿、謗訕朝廷(《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六十二)。

六、葉三省、王遠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二年(公元1152年)三月,以直龍圖閣葉三省、監都作院王遠曾通書信給趙鼎、王庶,極力詆毀和議,言辭涉嫌謗訕。葉三省落職、筠州(今江西高安)居住;王遠被除名、押送高州(今廣東高州)編管。

七、楊煒(兄楊炬)、蕭振案

《宋史》卷三十?本紀第三十《高宗七》載:

紹興二十二年(公元1152年)冬十月,黃岩縣(今屬浙江台州)令楊煒因誹謗,被除名,押送萬安軍(宋置,元因之,治萬安,今海南省萬寧市。)編管(楊煒行至賓州,因瘴氣侵襲,染病而死)。台州(今屬浙江)知州蕭振落職,池州(今屬安徽)居住。

秦檜初定和議之後,打算揭榜昭示,因擔心被眾議沮止,所以,希望借重李光的名望來進行鎮壓。宋高宗的本意,是不打算任用李光的,秦檜勸宋高宗說:

「李光有人望,如果他一起押榜,浮議自然就會平息。」

於是,李光才被宋高宗任用。

得知李光被任用,可能會附和秦檜的和議主張之後,與李光同郡的楊煒向其上書,斥責他以附和時相獲取尊官,落入黠虜設好的奸計之中,有損其平時所持的大節。

李光的本意,原以為可藉助和議,爭取暫緩修整的機會,從而強化朝廷的自治。後來,李光發現,秦檜提出要撤除淮南的守備,奪回諸將的兵權。於是,李光極言,戎狄乃是狼子野心,和議不可依恃,守備不可撤除。

結果,秦檜為之深惡痛絕。

大概,這個時候,秦檜對楊煒已有所知。

當時,蕭振為台州知州,楊煒為黃岩縣令。楊煒喜歡大言,每每談論,無所顧忌。蕭振常常因為楊煒的言語,而為之擊節稱賞。於是,蕭振就上書推薦楊煒,希望朝廷對其進行提升;同時,蕭振還寫書信給秦檜的從子秦昌時,希望他一起推薦楊煒。

對於這件事情,蕭振的屬吏勸他說:

「楊煒曾經以書信斥責李參政(光)及太師(秦檜),秦昌時按理是不能舉薦楊煒的,大人也不可以舉薦他。」

蕭振說:

「我都已經答應要舉薦了,怎麼可以中途停止呢?」

楊煒入獄之後,在供詞之中,提及蕭振。

於是,蕭振也被處置。

另,《宋史》卷三十一?本紀第三十一《高宗八》載:

紹興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二月,前左從政郎楊炬因其弟楊煒曾經上書誹謗,被連坐,押送邕州(今廣西南寧)編管。

八、范彥輝案

《宋史》卷三十一?本紀第三十一《高宗八》載:

紹興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三月,前太府丞范彥輝因謗訕,被除名、押送荊門軍【紹興十六年(公元1146年),荊門軍移至荊門,屬江陵府。今屬湖北】編管。

另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六十四,可知:

對范彥輝的處罰,還包括:追毀出身以來的告敕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敘。定罪的原因,是范彥輝任太府寺丞時,曾經寫作《夏日久陰》一詩,其中有句云:

何當日月明,痛洗蒼生病。

就因為這兩句詩,范彥輝被殿中侍御史魏師遜劾奏,說他陰懷異意、謗訕朝廷。

九、方疇案

《宋史》卷三十一?本紀第三十一《高宗八》載:

紹興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十一月,以武岡軍【宋徽宗崇寧五年(1106)升武岡縣為武岡軍,領武岡、綏寧、臨剛(後改新寧)三縣,屬荊湖南路。】通判方疇與胡銓通書及其他罪行,被除名、押送永州編管。

根據《宋元學案》卷三十六《紫微學案·方疇》載:

紹興年間,方疇上書,其中有四事需要憂慮:(1)女真詭計,(2)盜賊猖獗,(3)藩鎮跋扈,(4)將帥畏怯;有十件事應當執行:(1)講征伐,(2)理財用,(3)擇人才,(4)明賞罰,(5)重台諫,(6)抑奄寺,(7)議詔令,(8)恤凶荒,(9)訓鄉兵,(10)寬民力;其中有一件事必須去除;(1)即去除宰相秦檜。

方疇任武岡通判時,太守宋若朴迎合宰相秦檜之意,言方疇與胡忠簡公(銓)是姻親,以深文被貶謫。

十、程瑀、洪興祖、魏安行案

《宋史》卷三十一?本紀第三十一《高宗八》載:

紹興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十二月,因為故龍圖閣學士程瑀著有《論語講解》,秦檜懷疑其譏諷自己。

饒州知州洪興祖曾為《論語講解》做序,京西轉運副使魏安行曾為《論語講解》鏤版,二人也被牽連入案。

至此,朝廷下令,《論語講解》被毀掉。

洪興祖押送昭州、魏安行押送欽州編管;程瑀的子孫也被連坐論罪。

十、沈長卿、芮燁案

《宋史》卷三十一?本紀第三十一《高宗八》載:

紹興二十五年(公元1155年)二月,常州通判沈長卿、仁和縣尉芮燁因作詩譏訕,被除名,沉長卿押送化州(今屬廣東茂名)、芮燁押送武岡軍編管。

《宋人軼事彙編》卷十五《秦檜》:

沉長卿、芮燁賦《牡丹》詩,有

寧令漢社稷,變作莽乾坤。

被人告發治罪。

關於此事,《宋史全文》卷二十二上《宋高宗十六》載:

沈長卿以前曾與李光啟書曰:

「縉紳守和親,甘出婁欽之下策;夷狄難信結,熟慮吐蕃之劫盟?與其竭四海奉豺狼之歡,何至屈萬乘下穹廬之拜。」

秦檜已經痛恨了。

後來,沈長卿與芮燁同賦牡丹詩,芮燁詩有:

今作塵埃奔走人,

被鄰舍所告,以為譏議,送大理寺處置。

秦檜的文字獄,見於《高宗本紀》,大約如上。

有人或許會說,皇帝不點頭,秦檜也沒有那麼囂張。所以,宋高宗的惡劣,也毋需諱言。

本人框架依照清人趙翼《廿二史劄[zhá]記》卷二十六《宋史·秦檜文字之禍》而成。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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