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回顧——體內藏毒,跨國運輸,還有這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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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案例回顧
小王
「強哥最近在哪裡發財啊?」
「我在緬甸,可賺錢了,反正你沒工作,要不你跟我一起去賺大錢吧!」
小強
就這樣,
小王跟著小強來到了緬甸一家賭場上班,並認識了一位大姐大。
大姐大
「小王,我是小強的朋友,你幫我送點毒品到中國一個朋友那裡,我給你1萬元酬勞可好?」
「行,我該怎麼帶入中國呢,現在中國毒品管得那麼嚴?」
小王
大姐大
「你把毒品吞進肚子里之後,我會派手下安排你先去雲南大理,再坐飛機到重慶,最後打計程車到崇州」。
就這樣,
小王在大姐大的的安排下來到了崇州。
2016年8月5日,警察在崇州市某酒店將小王擋獲,小王將其體內的疑似海洛因球體排出,共計23枚。後經現場稱量,共計凈重135.24克。經鑒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最終,小王因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毒販們往往會通過高薪厚利,引誘一些心理防線較為薄弱的人,把他們作為運毒工具。縱使毒販們運毒方式花樣百出,機關算盡,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嚴厲制裁。
同時,檢察官也提醒大家,切勿輕受金錢誘惑,走上運毒道路,將自己拖入毀滅的深淵。
法條鏈接
第三百四十七條 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文案丨楊建軍
編輯丨趙麗莎
圖源丨來自於網路
來源: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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