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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教你去死

今天在網上看到這樣一條消息:瑞士時間6月7日12點58分(比北京時間晚6小時),台灣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終於完成晚年最大的願望——執行安樂死,結束了自己85歲的生命。

無獨有偶,早些時候,澳大利亞最年老的科學家——104歲的大衛·古達爾(David Goodall)在瑞士巴塞爾接受了「安樂死」。

不知何時起,「安樂死」這個詞已經不再被人們談之而色變,甚至越來越多的人在談到自己晚年生活時,也會「一臉憧憬」地規劃如何實施安樂死。

只要是有生命的,不論低等動物、植物還是人類,生來就是向死步進的。我們樂於談論死亡,正是一種進步的體現,忌諱、避而不談,只會讓我們在赴死的道路上多幾分無謂的怯懦。

請不要誤解,我不是提倡你去考慮死亡,而是討論,當不那麼體面的死亡真的要來臨之際,為了尊嚴,我們有什麼能做的。正確了解安樂死,畢竟,我還對越來越多的國家立法通過安樂死抱有一絲期望。

誤區一

只有瑞士能實施安樂死

可能是關於赴瑞士實行安樂死的案例被報導得比較多,所以大家會誤以為目前全球只有瑞士能夠合法提供安樂死服務。實際上,可以提供安樂死的國家/地區,包含但不限於: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美國部分州

支持「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的地區則有: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

而瑞士,確實是唯一一個開放給外國人安樂死的國家。

誤區二

只要我花錢就能安樂死

一個令自己心碎、令部分人欣慰的事實:不論在哪個國家,關於是否能夠實施安樂死都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來了解一下美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

允許醫生在有兩位醫生診斷病人生命不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為減輕病患的痛苦,給身患絕症的病人開致命藥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過程。法律規定,病人必須是有能力做出醫療決定而且自願這麼做的成年人。

劃重點了:必須是身患絕症,且生命確實接近完結的晚期病人。其他地區,如瑞士的安樂死機構「尊嚴」則有著更加明確和細緻的規定:

要先加入會員,接受醫師的面診和談話,同樣也是要求心理或生理患有不可治癒的絕症才有資格接受服務,前後共計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能從接受服務走向最終實施,完成生命旅程。

換言之,即便你有錢,辦理了簽證,甚至花了3000多美金入會成功,最終能實際接受安樂死服務的幾率並不高。

有數據表明,不少人開始選擇安樂死後,隔一段時間就會感到後悔並撤回決定。在荷蘭2005年的一項調查指出,在當地事先提出安樂死的病人中有13%的人放棄了。

誤區三

所有的安樂死都是無痛苦且自願的

前面已經提到了,多個國家也有「被動安樂死」這個概念。也就是終止為了延續個人生命而進行的治療。

而且實際上,「死刑」其實也算一種「被動安樂死」,(或者說被迫安樂死?)只不過其所使用的注射藥物成分和現在流行的主動安樂死服務所提供的藥物成分並不相同:

後者提供含服或注射的藥物可以讓使用者先進入昏睡,然後才能無痛苦地結束生命,過程只需幾分鐘;

而據我所知死刑所需要的藥物(在這裡就不科普了,不要手賤去搜,反正你也買不到)注射入靜脈之後,會麻痹被注射者的肌肉,大量注射之後,如沒有氧氣面罩則被注射者會在意識完全清醒的情況下窒息而死。整個過程由注射,痙攣,麻痹到窒息,大概需要十幾分鐘。

誤區四

不通過安樂死立法就是不尊重人權

確實,一部分國家和地區立法通過安樂死,是尊重絕症病人自我選擇的,尊重人權的一種方式。但絕不能說「不通過立法」就是「不尊重人權」,這種等式是不可逆推的。

實際上,這種立法還需要大量的討論及民意調查,通過外力使一個尚算鮮活的「生命」消亡,首先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種不道德,且有悖倫理的做法,在有宗教信奉的國家「自行結束生命」更是有違教義的過錯。

更加爭議的是,幫助他人結束生命的機構或個人,到底其動機是尊重他人的人權,還是有其他原因,這個灰色地帶是無法通過簡單制定法律而做出判斷的,剛剛看到了幾個案例,皆為個人通過各種方式(用比特幣交易安樂死藥物、3D列印安樂死機器、教授用戶如何DIY安樂死裝置)幫助他人安樂死的案例,事實上我願意相信這些人的動機確實是尊重他人的人權,然而立法一旦通過,合法和道德的界限在哪裡,各行業從業者如醫生、藥劑師等等,他們如果有意殺人,事後脫罪成本是否又降低了不少?

個人看法

雖然我看似理性地科普和分析了一大堆,其實我對目前安樂死的實施方案和「准死資格」有著強烈且巨大的不滿,聽聽這些條件有多可笑,「必須是身患絕症且生命不滿六個月」,請問,就算我滿足資格了。你前前後後給我搞三個月,那我就還要多承受三個月的痛苦,還給我做心理輔導,太偽善了吧,不就是用三個月時間去簽一個生死狀,確保我他日死了也是我自己毫不後悔的選擇,跟你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沒有半點關係,大哥,你都合法機構了,給自己起名「尊嚴」是瞎雞脖起的嗎,我少活三個月,少痛苦三個月是三個月啊,還有什麼「生活質量無法保證了」才給安樂死,那就從兩個方面講,首先窮人是不是活該,窮人的生活質量就是無法保證,這個我就不展開講了原因你懂的,我再說那些患心理和精神疾病的,首先心理和精神疾病怎麼確定「是否能被治癒」?至少我沒聽說過哪個醫生說「你這個抑鬱症不用治了,治不好了」的(不是我本人得病),然後就是長無止境的痛苦和毫無意義的治療。這樣的抑鬱症患者談何「生活質量有所保證」?是不是歧視心理健康患者呢現在。還有精神疾病患者就更可憐了,本人還無法自主。我到現在都不明白精神病院的意義是什麼,把一群精神病患者關在一起自生自滅就完事了?昨天還看到一個視頻,講精神病人做麵包的,有句話形容得特別貼切:

我們把門鎖上,把鑰匙扔掉了。

其實我也不是多有正義感或者閑得難受才去討論這些,作為一個時常遭受精神和生理折磨的人,我無法不對自己的將來,和對現在正受到不公待遇的人們心有戚戚。試問,如果有一天我真的撐不住了,我覺得活著就是沒有意思了,生活看不到希望,難道我就活該去跳樓或者開煤氣嗎。難道我沒得絕症,就不配受到尊重嗎。我當然不是在攻擊那些身患絕症的病人,我只是討論,假如,假如有一天我或我的朋友遭遇到了生活上無論如何都無法再突破的瓶頸或者桎梏,我們有能力為自己的人權做主和買單嗎?

到那個時候,不管在哪個國家,我們能夠真正的享受到生而為人,一生一次且最重要的「人權」嗎?

*參考資料:俄勒岡《尊嚴死亡法》https://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70817&board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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