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是否涉及名譽權侵權
導讀: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公司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被員工以此侵犯其名譽權而被起訴到法院。那麼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真的涉及到員工的名譽權呢?員工的起訴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呢?
名譽權的侵權的構成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而人們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公民的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然而,卻存在很多員工被開除後,覺得自己的自尊受挫,社會對其的評價降低,以此來保護自己。自尊、社會對其的評價都是員工主觀的自我潛意識的評價,並非是客觀社會對其評價的降低。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其構成要件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公司可能構成員工名譽權侵犯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一規定說明,一般來說,公司的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公司不得就此濫用其人事管理權,公司的「內部人事管理行為」需要遵守一定的界限,如果超越了這一界限,例如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公開」(包括但不限於通過網路等方式向公眾公開)醜化員工的人格,或者用侮辱、誹謗等方式給員工的名譽造成損失,此種行為很可能被認為侵犯了員工的名譽權。
公司應注意的事項
1.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對證據的留存,尤其是對於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更加應保留充分的證據。
2.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應合法。
3.公司的管理形式應合理合法。
公司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盡量避免在公眾場所(包括公司內部的公告欄、網路等)公開解聘員工的具體原因、經過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則將可能因此引發糾紛。
4.注意管理行為的書面用語與措辭。
如果公司解除員工時所出具的公告、解除通知書等文書用詞要正確,應特別注意用語的嚴謹性和規範性,避免使用不當用語。
侵犯員工名譽權的後果
在名譽權糾紛中,法院通常會支持三種請求,一是書面賠禮道歉並消除不良影響,二是精神損害賠償,三是賠償因名譽權受損或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對於第一種請求,在法院認定存在因公司的不當行為導致勞動者名譽權受損的事實之後,往往會加以支持,具體形式包括,在公眾媒體上刊登書面道歉聲明,在公司內部進行書面道歉聲明,立即停止對於被侵權人的名譽損毀的行為等。
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請求,則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法院往往會進行綜合考量加以確定。經濟損失賠償往往需要員工舉證侵權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一般來說,公司對員工名譽權的損害容易導致員工在求職過程中受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員工如果可以舉證證明,新的求職單位由於該員工名譽受損而對其不予錄用的話,法院往往會支持該員工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
結論
公司在對員工進行人身管理特別是解聘時,應當把握一定的界限,避免造成對員工的名譽權侵害的後果,避免因此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而損害企業自身的聲譽。
參考法律規定:
1.《民法總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參考案例:
李某與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李某系建材公司員工。2015年3月,建材公司接到人員舉報李某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與李某核實後,李某否認,故建材公司要求李某先放假回家。經建材公司與相關人員調查後,認為建材存在與外包單位借錢,將庫房內的裝載機齒圈交付給其他單位使用,將裝載機舊傳動軸用私家車帶走存在監守自盜現象,故作出對李某辭退出廠的處理通報,並在公司公告欄內張貼該處理通報。
法院認為李某與建材公司之間系勞動關係,關於企業對其管理人員的處理決定,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但據以作出的處罰,尤其是認定李某存在監守自盜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作出認定和處理,建材公司在此之前即根據自己的調查作出認定,且對於調查的結果,李某有異議,建材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這一事實的存在,即以此作出處罰,並在公司的公告欄中公示原告有監守自盜行為,貶低了原告人格,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影響,構成了對李某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李某要求建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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