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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攤貨冒充文物 騙子花招層出不窮騙你沒商量

近日,隴縣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安某、楊某詐騙一案,經審查依法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犯罪嫌疑人安某、楊某系甘肅省甘谷縣人,2016年9月5日,二人在甘谷縣街道一擺地攤的商販處購買了二百多個假銀元,兩個假玉碗及一個假陶罐,準備利用假文物行騙。當日,二人騎摩托車從甘谷縣來到隴縣,當晚在隴縣縣城一家旅店住宿。9月6日早8時許,二人在隴縣城關鎮小寨村見到被害人張某在地里幹活,便上前搭話,並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銀元、玉碗及陶罐,謊稱是在隴縣幹活時挖掘出來的文物,因攜帶不便欲低價出售。張某信以為真,從銀行取出15000元現金交給了安某和楊某,二人立即返回了甘谷縣,將被騙贓款平分。張某發現被騙後到公安機關報案,偵查人員在張某家中提取到安某丟棄的煙頭,2017年,安某在甘肅省張家川縣繼續行騙時被抓獲,經過DNA比對,最終將實施詐騙的安某、楊某抓獲歸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安某、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用地攤貨冒充文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寄語:

現如今,騙子的花招層出不窮,我們要保持警覺,不要輕易相信「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凡事三思而後行,不要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千萬不要為了佔一點小便宜,結果吃了大虧。

(圖片:來自網路)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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