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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召回車輛,汽車銷售商被判「退一賠三」 賠39萬

[ 導讀 ]

汽車銷售商將召回的車輛賣給消費者,卻未如實告知相關信息,雖然售後銷售商對汽車進行返廠消除了隱患,但仍然構成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可獲得三倍價款賠償。

文/商戒

銷售商未告知車輛屬召回車,消費者告上法院索賠

2015年上半年,葉萍在考察了多家車輛銷售商的轎車後,決定購買一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轎車,並支付了車款、保險等相關費用近11萬元。雙方約定,付款次日提車。

然而,這款車曾在當年的2月被車輛生產廠家在相關政府網站公告召回,並免費為召回車輛更換相關零件,以消除隱患。葉萍購買的車輛就屬於其中一輛。汽車銷售公司將車輛返廠更換零件後,欲交付給葉萍。葉萍了解到情況後,未予接收。

事後,雙方一直沒有協商好如何解決此事。葉萍便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了渝北區法院。葉萍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告知她其所購車輛屬於應召回的缺陷車輛,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還已支付的購車費用10萬餘元,以及賠償三倍購車款共計39萬元。

案件開庭審理時,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召回公告已在公共網站發布,消費者可獲知相關信息,並不存在欺詐,並且要召回的車輛並不一定存在質量問題,只是為了安全起見將車輛召回消除隱患;車輛在交付給消費者時,已經消除了隱患,系合格車輛,不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這場官司,雙方一直各說各有理,最後鬧到了市一中院,進入了二審。

法院支持消費者訴求,汽車銷售商被判「退一賠三」

近日,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該案經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根據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未消除缺陷的汽車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因當汽車生產者決定對某一批次、型號的汽車進行召回,說明該批次、型號的汽車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存在不符合相關規範標準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需要召回消除缺隱患。雖然召回範圍內的車輛只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並不必然違反相關規範標準,且車輛是否實際退回一般遵循消費者自願原則,但該車輛仍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合理的風險,將消費者置於潛在的威脅之中,對消費者自身權益具有實質性影響。同時,車輛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消費者的判斷、選擇、購買、使用會產生直接的重大影響,所以消費者有權知悉車輛召回的相關信息。

本案中的汽車銷售商明知涉案車輛為應當召回車輛,卻隱瞞該事實,影響購買者作出購買或以此價格購買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行為。為此,合議庭支持葉萍的訴訟請求,並作出終審裁定,判令汽車銷售商除退還購車費用外,支付葉萍三倍價款的賠償,共計近50萬元,其中賠償款為39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釋疑:銷售商為什麼構成欺詐?

本案中,車輛銷售商未履行告知義務,將本應召回車輛銷售給消費者,雖售後消除了隱患,但為啥還是構成欺詐行為,並被判支付三倍價款的賠償金?

本案的二審承辦法官介紹,欺詐包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故意告知虛假信息兩種情況,前者是消極的作為,後者是積極的作為。本案中銷售者負有將汽車召回相關信息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但卻未積極履行,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消費者也正是基於此種錯誤認識才與銷售者簽訂汽車購買合同,故本案銷售者構成欺詐行為。雖然銷售者在售後消除了汽車安全隱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詐行為。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因此,銷售者銷售本應召回的車輛,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獲得三倍價款的賠償。

聞者足戒:經營者要講誠實信用原則

「經營者經營必須尊守誠實信用原則!」承辦本案的二審法官稱,根據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生產者實施缺陷汽車召回計劃,應當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並且通報銷售者以及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公告汽車召回相關信息。同時,質量監督部門也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本案中,汽車生產商已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備案、通報和公告,但這並不能免除處於汽車經營末端的銷售者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為此,在經營中,汽車銷售商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公司法上的忠實勤勉義務衍射到買賣合同糾紛中,銷售者應當將產品的重大瑕疵,對消費者選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信息,及時主動向消費者披露。

其次,在現代互聯網帶來的信息大爆炸時代,信息發布者與信息接收者之間極易造成信息不對稱。本案汽車生產者雖然在公眾網站公告召回相關信息,但消費者並不一定能夠從網路信息海洋中知悉這一信息,且消費者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作為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銷售商,應當及時掌握汽車召回信息並及時告知消費者,這也是消費者知情權對銷售者的要求。

銷售商倘若在銷售中不誠信守信,最後的結局可能就會是「偷雞不成蝕把米」,惹上官司,賠償損失,得不償失。

律師提醒:經營者不履行告知義務,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重慶妙珠律師事務所倪世鈞律師稱,依據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具體而言,該法在消費者的權利中規定了消費者有知情權,意即間接規定了消費者有被告知相關信息的權利;同時,該法在經營者的義務中亦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說明和警示義務,以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有真實、全面告知義務。

經營者違反前述告知義務,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第一,對消費者予以賠償,包括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第二,被行政處罰,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三,被刑事追訴,我國《刑法》目前規定的涉及經營者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葯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劣質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虛假廣告罪等。

文章來源:商戒,特此感謝

責任編輯: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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