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指定管轄,排除干擾調查共同涉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2018年4月,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某地級市領導李某某(化名)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幾乎在同一時間,廣州市越秀區紀委監委對李某某案多名涉嫌共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進行監察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李某某案並不是越秀區的自辦案件,該案的幾名涉案人員與李某某同在一個城市,也並不屬於越秀區紀委監委的監察範圍,越秀區紀委監委為何會跨地域來辦理這一系列窩案? 各級紀委監委對案件的管轄以一般管轄為主。一般管轄是指依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各級監察委員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依法進行監察。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證案件實事求是、高效地辦理,也會對一般管轄做出補充,實施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一般來說,上級監察機關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自己所轄的其他監察機關管轄,主要出於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地域管轄不明的監察事項,如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由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監察對象共同所為;二是由於各種原因,原來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不適宜或者不能辦理某監察事項。 上級紀委監委指定越秀區紀委監委異地辦案,就屬於第二種情形。 「此次指定管轄,主要是為了排除干擾。」據越秀區紀委常委、監委委員董小林介紹,李某某長期在某地級市擔任重要領導職務,社會關係複雜。指定越秀區紀委監委異地管轄該案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可以有效排除當地的人情干擾和阻力,保證監察事項得到正確、及時處理。 上級監察機關進行指定管轄,除了考慮辦理監察事項的實際需要,也會考慮下級監察機關的辦理能力等因素。據越秀區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吳藝介紹,越秀區紀檢監察機關以往經常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從區檢察院轉隸時共計44位同志,就有9位正在協助上級紀委監委辦案,相互之間比較了解熟悉,配合也比較默契。另外,越秀區紀委監委暫時未辦理留置案件,這也促使他們可以臨時拿出一部分力量去辦理指定管轄的案件。 「指定管轄,最大的挑戰是沒有初核的時間。」董小林透露說:「原來辦案,立案之前會做大量初核工作,把一些違紀違法事實摸得都很清楚了,才會進行立案、啟動留置。指定管轄、配合辦案,為了避免相關涉案人員外逃、毀壞證據和串供,我們基本上是當天指定、當天立案、當天留置,一點初核的時間都沒有,這對我們辦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為此,越秀區紀委監委集中力量,開足馬力,加班加點,積極配合上級紀委監委「作戰」。整個審查調查工作進展順利,沒有受到外界干擾。截至目前,所有涉嫌共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已經全部成功突破。「涉案人員交代的有關情況,對突破李某某是絕對沒問題了!」董小林說:「合理運用指定管轄,可以增強監察工作的機動性、實效性,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切實把制度優勢充分轉化為治理效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以上為廉廉看網路廉政文摘閱讀所推薦內容,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廉廉看頭條號的觀點。如有意見建議,請私信留言,我們會及時處理。歡迎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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