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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一商業公司賣假貨被行政處罰

因擔心網購買到假貨,很多消費者更願意在實體店購買名牌產品,卻沒想到,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利,往往利用消費者這一心理售假。

近日,天門法院依法對銷售假冒知名商品的某商業公司作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天門市工商局對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例行檢查,竟查出百餘雙假名牌鞋

2017年3月,天門市工商局對城區某商業公司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二樓銷售的鞋子鞋身印製有類似於耐克、新平衡等品牌圖形註冊商標的標識。後經與註冊商標的耐克、新平衡公司聯繫,兩家公司分別出具了《鑒定證明》和《鑒定書》,確認這批鞋子未經授權使用其商品特有的包裝、標識。該商業公司也承認了上述事實。

2017年10月,天門市工商局依據《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該商業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商業公司收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繳納罰款。2018年5月,天門市工商局另對該商業公司加處逾期罰款5萬元,並申請天門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堅決打擊售假行為

天門法院審查認為,該商業公司銷售假冒知名商品的行為,對公眾造成了誤導,違反了《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天門市工商局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准予強制執行該局對商業公司罰款5萬元及加處罰款5萬元共計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注意查看商家的營業執照、授權證書,並索要售後憑證,如發現商家售假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作為商家須誠信經營,別妄想走捷徑賺錢,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不得擅自製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不得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本條所稱知名商品是指:

(一)具有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稱號的商品;

(二)國家和省認定為名優的商品;

(三)其他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和擅自製造、銷售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的。

來源:天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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