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完這些你就可以欣賞《控方證人》了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控方證人》作為上世紀60年代的黑白電影,能夠擠進高分電影前列一定是有原因的,關於電影的文章要區分好類別,像《控方證人》這樣的懸疑片,討論劇情會影響觀眾的觀影體驗,劇透對懸疑片的傷害應該是最大的。時至今日,影片的觀賞性依然很高,所以這邊文章介紹一些關於法律審判以及影片相關的信息,將精彩的影片內容留給觀眾自己欣賞。
本電影屬於罪案庭審類的懸疑片,法庭審判相關的知識觀影人多少需要了解一些,這樣可以更好的體會到影片中精彩的細節。
首先,案件發生在英國,所以法律的內容與適用與我國相比出入很大。法律內容方面,英國審理案件並不會翻閱法條,不會出現「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字樣。英國屬於案例法國家,案件的審理和庭辯依據來自於案例,也就是之前審理過的案子。一般來說,如果之前有類似的案件,案情事實本質上沒有區別的情況下,審判的結果出入也不會很大。
法律適用方面可以說是最嚴格的,這也是英美法系的特點。可以理解為「如果案件是合法的,證明案件合法的手段也要合法」,舉個例子,如果警方沒有搜查令就闖進屋內,搜集到的證據理應作廢,即使是搜到兇手殺人過程的錄像也要排除。
另外,英國當時的法律規定「一事不再理」,意思是如果一起兇殺案審理結束,宣判嫌疑人無罪,即使他隨後承認自己犯下殺人罪,也不得對他進行控訴和審判。我國審判程序中有審判監督程序,不管案件過去多久,只要法院認為有必要,都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審判監督程序除了懲治犯罪,也起到了對冤假錯案的甄別作用。
其次,作為嫌犯的辯護人,律師有義務站在嫌犯無罪的角度辯護。這一點與我國的法律出入不大,作為辯護人都要努力的為嫌犯爭取權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在辯護的過程中,嫌犯即使已經向辯護律師承認犯罪行為,律師也不能正義感爆棚,跑去找法官揭發。作為一個正義的人也許這麼做有為人倫,但作為律師這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
但是我國關於這點,有例外的規定,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律師則不能為其保密。英美法系也有剝奪保密權利的規定,但不是通過立法讓律師自我約束,而是由法院行使,通過頒布「法庭領」正式命令辯護人披露保密事項。
再次,咱們國人要擺脫來自電影、電視的誤區,不要認為在國內可以告訴警察「律師不來,我什麼都不說」這樣的話。我國的法律並沒有給予嫌疑人沉默權,嫌疑人有義務如實供述事情經過,如果沒有犯罪行為可以為自己辯解,不說話絕對不行。坦白從寬這四個依然醒目,只是「抗拒從嚴」已經去掉。我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規定,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因為犯罪不承認屬於人之常情、是人類的天性,強迫他們供述,或者加重拒絕供述行為的刑罰是不人道的。
庭審過程也同我國區別很大,「我反對」這樣話一般是不會出現在國內庭審過程中的。並且控辯雙方都要在開庭之前提交證據和證人名單,國內不會出現「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此類的情況。即使是獲得了特別重要的新證據,也要在開庭之前提交,不能在開庭過程中突然拿出來。所以在國外影片中看到庭審戲,可以為他們的辯論喝彩,絕不要學習他們的庭辯策略,因為在國內很有可能被法官訓斥,嚴重的可能還要拘留。
證據的種類也需要了解一下,種類特別多,主要是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能夠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叫做直接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叫做間接證據。在電影中比較精彩的庭辯戲一般都沒有直接證據,因為如果是記錄殺人過程的錄像,或者幾十個目擊者看到行兇,這種情況下,除非有另外一群人或者錄像證明嫌犯身處他所,幾乎可以認定犯罪行為。
間接證據一般都是些證明力明顯不足的證據,像是「某甲和某乙向來不和,前幾天看到某甲和某乙打架」,或者「看到事發當晚某甲從某乙的住處走出來」。如果證據均為此類的間接證據,是否有罪純看陪審團的意見了。在英美法系,審理的結果決定力多在陪審團手中,我國只有人民陪審員,沒有陪審團的存在。
如果了解完這些,欣賞《控方證人》的觀感一定比普通人要強得多。
《控方證人》是泰隆.鮑華完成的最後一部電影,作為上個世紀的小鮮肉加老戲骨,對於喜歡戲劇表演的觀眾來說,他的影片都值得欣賞。
同時也要讚歎一下上個世紀的電影人,在那個年代,沒有數字錄像設備,電影都是靠膠片錄製。演員如果出現失誤,浪費的不只是時間,還要付出昂貴的膠片成本。優秀的演員通常都是一次過,NG根本就是演員的恥辱。
60年過去,《控方證人》依然可以吸引現代觀眾,如果沒有看過,不妨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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