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冀蓮:加快航天立法 建設航天強國
黨和國家領導人歷來高度重視航天事業的發展。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戰略全局出發,強調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十九大報告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戰略布局。目前,世界上已有29 個國家頒布了航天領域的國內法律或法規,而我國是航天大國中唯一沒有航天法的國家。加快立法進程,建設法治航天是貫徹黨和國家領導人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實現航天強國夢的根本途徑。
1 《航天法》之立法定位
《航天法》作為規範和促進我國航天活動的最重要的法律,應該起到航天基本法的作用,並與《國家安全法》《保密法》《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法》《侵權責任法》《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一起,對航天活動所涉及的各個層面進行規範和調整。
未來,我國航天法律法規體系將圍繞《航天法》加以構建。這一定位決定了《航天法》應當以理順航天管理體制、規範航天活動和促進航天產業發展為主要內容,對我國航天活動的主要方面做出規定,如航天管理體制、適用範圍、航天活動的許可制度、空間物體的登記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航天資產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商業航天和航天產業發展與促進、航天國際合作,以及航天活動中的法律責任等。未來的《航天法》應集組織法和行為法於一身。
在《航天法》頒布的基礎上,還應制定適當的條例及辦法、實施細則,前者如擬議中的《民用航天管理條例》、《宇航產品與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後者如《空間物體登記管理辦法》、《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也可視情況制定有關數據分享、涉外損害賠償方面的條例或辦法。
2 《航天法》之立法宗旨
維護國家安全與權益
作為航天基本法,未來的《航天法》應當明確空間安全是我國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將採取各種強有力措施維護國家空間主權和空間安全,我國的航天活動不受非法阻礙和破壞,對於任何攻擊、破壞我國空間資產和有關地面設施的行為將被視為敵對行為,我國有權進行自衛。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是我國一貫的國策,反對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切實維護空間環境,維護一個和平、清潔的外層空間,使航天活動造福人類。這一理念也應體現在未來的《航天法》中。
規範航天活動的發展
規範我國各類航天活動,需要協調解決處理好幾個方面的問題:確認經頂層制度設計下形成的部門職權劃分;解決職責不清的問題,既需要明確各部門的職權,還需要解決部分職權交叉、重疊以及職責空白地帶;解決部分航天活動在管理上無法可依的問題;通過立法為促進航天活動的商業化和商業航天提供法律支持;通過立法構建合理的航天科研、生產、採購制度。
促進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
我國發展航天事業的一個重要宗旨就是滿足經濟建設、科技發展、國家安全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的需求,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航天事業具有投入大、產出大、風險大的特點,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合理配置資源,保障經費投入,明確參與航天活動的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通過制定航天法,建立航天法律法規體系,合理有效地解決統籌規劃問題、分工合作問題、資源配置問題、信息共享問題、經費投入問題等。總之,為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依法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
履行國際義務
我國目前已經加入了除1979 年《月球協定》之外的4 個聯合國外空條約,即1967 年《外空條約》、1968 年《營救協定》、1972 年《責任公約》和1975年《登記公約》。此外,作為國際電信聯盟公司(ITU,以下簡稱國際電聯)的成員國,我國還應遵守國際電聯關於衛星軌道位置和無線電頻率等方面的條約、組織法和規則。這就需要我國在未來的《航天法》中規定適當的條款,對航天活動的許可、空間物體的登記、與空間物體有關的涉外損害賠償、衛星頻率與軌位等做出規定,以滿足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
3 《航天法》之立法原則
我國應當始終堅持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理念,利用
航天活動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維護我國的空間安全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是我國一貫的國策,我國始終堅持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反對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合理開發和利用空間資源,切實保護空間環境,使航天活動造福全人類。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首先必須在立法宗旨中明確《航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便是維護國家安全,即國家的空間安全,其內涵是:確保我國自由進入外空的權力;確保我國航天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力;確保我國的空間資產和地基設施不受非法攻擊的權力;維護我國在外空的合法權益,確保空間資源的公平分配與利用;確保我國在航天領域履行國際義務;為維護空間安全,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行使自衛權。其次,應當以適當條文闡明我國對於空間安全的基本立場,為維護國家空間安全設定「紅線」。
通過合理開發和利用空間資源,保護地球和空間環境,
促進航天活動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我國將積极參与航天開發活動,包括航天科研活動和空間資源開發。為確保我國航天事業健康發展,在遵守國際電聯的相關規則基礎上,我國應依法努力爭取更多的衛星軌道位置和無線電頻譜分配。鑒於空間碎片的不斷增多已經嚴重影響了人類航天活動的安全,作為一個負責任的航天大國,我國積极參加了機構間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及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起草空間碎片減緩指南的工作,在科技小組委員會對外空活動長期可持續性指南的起草工作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未來的《航天法》中,保護外空環境應貫穿於航天活動管理的各個環節,應對減緩空間碎片做出相應的規定。
通過合理的技術創新體制和激勵機制,提升
航天科技水平,自主發展航天事業
航天事業的發展應尊重科學、尊重規律,從航天事業的發展實際出發,統籌兼顧和科學部署空間技術、空間應用和空間科學等各項航天活動,保持航天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始終堅持走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發展道路,主要依靠自身力量,根據國情和國力,自主發展航天事業。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航天事業發展的戰略基點,強化工業基礎,完善創新體系,以實施航天重大科技工程為載體,集中力量,重點突破,實現航天科技跨越式發展。
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航天領域的
交流與合作,推動人類航天事業的共同進步
聯合國《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求的宣言》中提出,開展國際空間合作的原則,是在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共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國際空間交流與合作,促進包容性發展,推進人類航天事業的共同進步。
在航天國際合作中,我國一直實踐並遵循該原則,因此將自由探索、開發和利用外層空間及其天體是世界各國都享有的平等權利,應有助於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為《航天法》的立法原則之一。
4 《航天法》之適用範圍
略
5 航天法律與航天政策之關係
略
6 小結
略
來源:《國際太空》2018年第5期
作者:王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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