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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養生服務出台統一「國標」,中醫要健康發展必須有所為和有所不為

推拿、按摩、針灸……近年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發展迅速,在給老百姓帶來便利和健康的同時,也存在標準缺失、服務不規範等問題。

早在中醫藥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就不斷透露,未來我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或將出台統一標準。

後來2016年12月25日《中醫藥法》出台,並於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法律第四十四條明確:「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再後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局長王國強透露了中醫藥法配套細則出台時間表,表示養生保健規範與中醫診所備案、中醫專場考核細則都在緊急制定中,即將出台。現在後面兩者都已出台實施,養生保健雖沒按時出台,但也總算接踵而至。

6月15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該規範,旨在促進和規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

該規範僅適用於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該規範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正所謂,中醫要健康發展必須有所為和有所不為。規範一方面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諮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服務。另一方面,規範還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從事醫療活動;

(2)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3)開具藥品處方;

(4)宣傳治療作用;

(5)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6)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7)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8)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諮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規範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陞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宣傳資料中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徵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

另外在服務人員方面規範指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中醫養生保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調理師等中醫養生保健類職業資格或者接受過較為系統的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在服務場所方面,規範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經營場所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域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與功能需要,並按照功能與用途,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諮詢指導類和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獨立設置,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在服務創新方面,規範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模式。同時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休閑等其他產業融合併協同發展。

在行業自律方面,鼓勵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質量、服務費用、服務內容、培訓指導、信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不良執業記錄製度。

醫館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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