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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我過分了嗎?

最近因為男方房產證不能寫我的名字而被分手,我想問問大家都是什麼觀點,我的要求過不過分。

我們倆家經濟條件差不多,男方家全款買了一套房子,還沒交房,我家要求房產證必須寫我倆的名字,我家出裝修、家電錢(差不多是房款的一半),或者買車也行,可以商量,但是房子必須是兩人名。男朋友家不讓我家結婚花一分錢,但是房產證也不可能寫我名,並且沒有任何跟我家商量的這件事的過程,只說如果堅持寫名就分手,然後就分手了。

房子寫名不是為了離婚分財產,我媽爸很擔心有一天吵架他會說「你從我家滾回娘家」這樣的話,要一個話語權吧。我很迷茫啊,是因為我家的要求很過分么,很難以理解么。

ps:我倆感情挺好的,相親認識的,第一次見面,就說,我不圖你家錢不圖你家房,就圖你這麼個人。

1.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路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提出這個要求並不過分,但是在對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堅持這個要求,並且不惜以分手為代價,這就過分了。從法律關係而言,這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對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利。男方願意將自己的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是對方對你的一種妥協和示好,也可以視為一種「表忠心」,可對方不願意加上你的名字也沒有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你還沒結婚就要開始分其個人財產了會不會讓人覺得你的動機不純呢?做任何事的時候都要由己推人,假設你自己有套房產,還沒結婚對方就要求必須加上名字,否則就分手,你又會做何感想呢?

3.過分!沒有任何借口是你可以借婚姻索要財產的理由。你男朋友的房產屬於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建立而混同。如果你男朋友願意因為結婚而共有財產,那也必須人家自己主動提出來。別人不願意而強索,既缺乏法律依據,又很還沒有尊嚴,讓人瞧不起。

4.我們這片兒就出現了這個問題。

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兩人離婚以後,女方把男方銀行卡,工資卡,全部拿走了,就這樣還沒完,女方又來要樓房一半兒的財產。

男方也說是婚前財產,不能給女方。

女方天天來糾纏,經公也沒用,反正女方死活就看中男方那套房子了。

後來就有人給男方出主意,意思就是「要錢沒有,房子你要要的話也可以,只要你能把房子分開,另一半兒歸你。」

5.怎麼說呢,你要理解一個家庭不是很富裕的人,買一套房子意味著什麼。

這可能是他人生的全部,他的家庭的全部積蓄,就算以後不在一起了,他能有個家住。

如果他夠愛你的話,估計他會給你一個說法的。如果你真的愛他的話,估計你也不會跟他分開了,就算他堅持的話,你也會變通的。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如果不是真愛的話,就請以成年人的方式思考,不要帶感情因素。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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