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獎勵擬放寬國籍限制:將「公民」調為「個人」
(原標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擬放寬國籍限制)
26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及其說明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司法部官網、中國法律服務網、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查看。《條例》中規定,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放寬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對象的國籍限制。現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於1999年頒布,至今已經實施19年。目前,科技部已向國務院報請審議《條例》。
獎勵對象
由「公民」調整為「個人」
目前的修訂草案對條文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修訂後的條文共計5章31條,其中保留4條,修改21條,新增6條。記者注意到,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放寬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對象的國籍限制,使今後將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納入國家科技獎勵的範圍成為可能,未來將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協作,對相關操作性問題進行研究,推動實現外籍人士依法平等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活動。
修訂說明中提出,增加了與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制度相銜接的規定。
獎勵條件
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
新《條例》對各獎種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做了調整。其中,對國家科技進步獎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改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一樣只設定原則性條件標準。《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同時,在獎勵數量方面,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調整為不超過300項,並明確規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除此之外,明確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除《條例》中直接規定的部分推薦單位外,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有關提名者的資格條件和認定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
而且,增加了關於實行公示制度的規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強化監督
獲獎成果宣傳不得誇大誤導公眾
修訂說明中顯示,加強對獎勵活動各參與主體的全面監督,有效懲戒不端行為,《條例》強化了監督懲戒機制。
首先,《條例》增加了對騙取獎勵者以及對提名者的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的處理許可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記錄不良信譽,並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增加了對其他相關違規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和處罰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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