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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人買八隻獼猴被判五年量刑過重?法官稱其被查時曾帶獼猴躲藏

每日人物張藝報道

來自「猴戲之鄉」安徽省利辛縣的耍猴人王某某為表演猴戲去四川購買了八隻獼猴,近日,四川省廣元市朝天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王某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有網友質疑此量刑對以耍猴為生的耍猴人是否過重,審理此案的朝天區法院法官譚帥在接受每日人物採訪時,對此作出了解釋。

資料圖。

譚帥稱,法律沒有規定「耍猴」是犯罪,但王某某所實施的是兩地之間遠距離的「買賣」行為,涉及到 「販賣」 「運輸」等交易行為時就觸犯了法律,「如果是他拿著猴子到四川來也不至於會判得這麼嚴重,國家保護動物是不能交易的。如果說猴子是他家祖傳的,也不一定會入罪,因為這種情節比較輕微。法律上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可認定為無罪。」

譚帥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運輸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的認定標準,獼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數量超過6隻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隻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王某某運輸8隻獼猴,從法律界定的數量上看屬情節嚴重,無法降檔至五年以下。

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通過訊問筆錄等證據試證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譚帥告訴每日人物:「如果有自首情節的話,倒可以輕判,畢竟他的主觀目的也不是為了販賣、殺害獼猴。耍猴是當地的民俗,利辛縣本身就是猴戲之鄉,是個耍猴的大縣。」

但朝天區法院並沒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譚帥描述案發時的具體情形:「當時距離七盤關檢查站一百米左右,王某某看到警察後,就攜帶7隻獼猴先下車,駕駛員過去後,他就給駕駛員打電話,駕駛員告訴他『我檢查完了,已經在收費站了,你在哪裡?』王某某告訴了自己的具體位置。王某某不知,在駕駛員打電話的時候,警察已經坐在其車上。當駕駛員開車去找王某某時,王某某看到了警察,雖然仍在原地沒有逃跑,並不能代表其主動投案,無法認定為自首情節。」

據媒體報道,被民警抓獲後,王某某和司機均不能提供特許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檢疫證等任何證明其行為合法的資料。後經鑒定,這8隻被解救的獼猴均為靈長目猴科獼猴,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總價值達三萬餘元。

譚帥說:「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是2000年通過的,在當時的形勢環境下,主要出於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可能相對顯得有些滯後,雖然合法卻不一定合情合理。但目前我們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決,在原則範圍內,兼顧法理情。本案中8隻獼猴已屬情節嚴重,王某某明知其行為違法,且沒有主動自首行為,我們也考慮了其認罪悔罪情節,最後作出五年的刑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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