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快速支付體系:從中心到去中心市場結構的分析,上篇
百度金融政策研究院
特邀作者:趙鷂
作者系北京網路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獨立研究思考的成果,旨在促進學術交流,不代表作者單位及本公眾號的立場和觀點。
【摘要】本文提出「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這一政策構想,應用產業組織理論,研究、分析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創新)給零售支付市場帶來的結構性變革,即市場結構的變化及其影響。在絕對市場份額、相對市場份額與去中心三種市場結構以及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形下,本文分析市場結構對普適性、安全性與高效性公共政策目標的影響。本文認為每一種市場結構都有優劣,去中心的市場結構可能並不像直覺判斷的那樣有明顯優勢。本文為後續的政策取向與考量提供了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
【關鍵詞】零售支付、市場結構、中心化、去中心化
一、引言
近年來,全球化推動金融與信息技術不斷融合,形成驅動金融創新發展的新生力量---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服務市場分工日益細化,競爭日益多元化。支付服務一直是金融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支付的交易、清算和結算三個環節均出現了專業化的服務組織和多種多樣的支付創新。早前的電子支付方式的普及使各種支付交易突破時空限制,大大降低了貨幣債權的在途風險,縮短了交易時間,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強了金融體系資金的運用能力和流動性,發展中的金融科技正在賦予支付新的創新動能,衝撞著既有的生產可能性邊界(PPF),勢必再平衡支付服務市場的競爭與監管格局。
事實上,「再平衡」是因互聯網巨頭與大量的金融科技公司湧入非銀行支付領域,儘管帶來了市場創新活力,但這種創新缺乏行業內部的協作,本質上是以其系統封閉性與市場分割為代價,進而客觀上導致非銀行支付對銀行支付的體系分野。因此,筆者認為全球面臨的挑戰都是一樣的,目標的也一樣,即中央銀行要在頂層設計上,以市場與產業協作的方式實現三個政策目標:一是提升支付清算基礎設施,特別是銀行部門的快速支付服務;二是鼓勵、引導終端用戶使用創新的支付技術與產品並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三是協調銀行支付與非銀行支付體系的各方利益,解決支付服務市場分割與體系分野,推動市場重回體系化與完整性,實現國家支付清算體系跨越式發展。
筆者提出「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這一命題。所謂國家快速支付體系,是指在國家層面整合、轉換與發展現存的快速支付系統以面向境內外終端用戶提供普適(ubiquity)、安全(safety)與高效(efficiency)的支付清算服務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基礎設施與市場創新。[1]
本文深化「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這一主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應用產業組織理論研究、分析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創新)給(零售)支付市場帶來的結構性變革,即市場結構(Market Structure)的變化及其影響。核心問題是在構建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過程中涉及的市場發展、競爭與監管。
本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討論了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技術創新是如何改變支付市場所適用的經濟學理論的,以及對市場結構的影響;第三部分區分了三種不同的市場結構模型,即絕對市場份額模型、相對市場份額模型與去中心模型,並探討了市場份額與市場勢力的關係;第四部分考察了三種不同的市場結構模型如何影響普適性、安全性與高效性的公共政策目標;第五部分是結語與展望。
二、相關支付與經濟學理論
支付的核心問題就是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通過支付方式實現需求匹配(Coordination of Demands),更一般的,收付款人(以下統稱終端用戶)的支付行為涉及兩個層面:一是資產或資產的求償權在終端用戶間的轉移;二是與此相關的流程、義務與權利。
從傳統意義上看,政府通過提供法定貨幣發行、流通、服務並形成體系以解決支付中的需求匹配問題,如現金就是具有無限法償的支付工具,能夠滿足終端用戶的各種支付需求。但現金的局限性,特別是在效率與安全方面的劣勢是明顯的。從現代意義上看,電子支付平台,如自動清算所(ACH)和支付卡克服了現金支付的弊端,並通過多樣的支付工具及對應的清結算模式與流程解決了需求匹配問題。相關制度、技術與法律安排使得電子支付平台在支付體系中至為關鍵,直接影響了支付體系的安全、效率、穩定與運營成本,作用於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
隨著全球主要國家致力於發展新型的、快速的支付方式,支付的核心問題---需求匹配更為聚焦,並且相關的制度安排成為焦點中的焦點。近年來全球零售支付市場發生的主要變化---實時支付(Real-time Payments)或近實時支付(Near-real-time Payments)等快速支付方式已經成為支付市場創新的主流。[2]
(一)快速支付的基本概念
「快速支付」是指在7*24小時運營服務基礎上從付款人的支付信息傳輸到收款人得到最終資金[3]是實時或近實時。即收款人實時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提示信息(如簡訊通知)但並不保證資金已經到賬的支付服務不屬於快速支付。在此技術基礎上,「快速支付系統」是快速支付和與快速支付有關的清結算基礎設施與制度安排,相關政策討論側重監管政策的創新。與傳統支付系統不同的是,快速支付系統是跨賬戶機構[4](PSP)清結算,重點是清算制度安排的創新[5]。快速支付中付款人的賬戶機構在實時結算時要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與流動性成本,因為快速支付不同於傳統支付,完成跨賬戶機構結算的時點一般在收款人收到最終資金之後,而不是之前。
正如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關於全球快速支付發展報告所指出的,各國發展的快速支付仍舊是要解決零售支付(平台)中的兩個局限性:一是支付速度;二是支付服務的可獲得性(Service Availability)[6]。本文認為與這兩個問題相關的微觀機制是市場結構,即市場中企業的數量、類型與競爭特徵以及由此決定的定價與產量。其中,所有制結構與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密切相關。典型的是支付卡網路(或稱卡組織)和自動清算所,一般而言是單一機構或多個機構形成聯合體擁有和實施終端到終端的控制,同時支付卡網路強調建立與貫徹統一的支付卡平台的運營規則(Operating Rules),而自動清算所的運營規則一般由單一機構(監管部門或者自動清算所的控制人)建立與維護。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金融科技發展,未來的快速支付產業將體現更為分散的所有制結構與更為專業化的分工。因此,對支付產業的傳統理論認識將被技術的快速進步所更新,使未來的市場結構與制度安排不同於現有範式。
(二)傳統支付的經濟學
眾所周知,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與範圍經濟(Economies of Scope)是傳統的支付服務的兩個顯著特徵,都對市場結構和商業模式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限制市場競爭並滋生較強的市場勢力(Market Power)。
1
規模經濟
規模經濟發生於企業生產的平均成本隨產量遞減,很明顯,傳統的支付平台有著很高的固定成本,呈現明顯的規模經濟。這些固定成本體現在高昂的通信、大型主機等信息科技投入以滿足支付服務提供商對基礎設施的需要。理論上,固定成本成為市場中新進入者的進入障礙(Barriers to Entry),享有規模經濟的企業會形成自然壟斷,當然,隨著技術創新,特別是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固定成本將被轉換為可變成本,那麼這種進入障礙可能消失,享有自然壟斷地位的企業將會喪失壟斷能力。全球的支付行業正在發生這樣的變化,使得那些大型的、重要的、居於中心地位的支付服務提供商日益式微,甚至消亡。
2
範圍經濟
範圍經濟發生於企業的生產中,生產多個產品/服務時的平均成本比只生產任何一個產品/服務的還要低。由於支付清算的基礎設施與業務系統能夠處理(或升級)多種支付業務(包括清算)以及增值金融服務,因此支付服務有著範圍經濟。另外,支付服務提供商及支付清算平台[7]還可以將服務擴大到新的支付類型,支付服務提供商因此能為其終端用戶提供創新的產品和服務,這也使得支付服務提供商享有範圍經濟和規模經濟。
3
網路效應
支付服務具有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s),即支付服務的價值隨著用戶規模的擴大而非線性增長(比如平方項)。這具有兩類網路效應:一類是直接網路效應(Direct Network Effects),即終端用戶的規模越大,支付(平台)的價值就越大;另一類是間接網路效應(Indirect Network Effects),即支付服務的可用性能夠提升互補品的價值,如更好的軟體服務,更多的支付功能等,同時互補品的價值提升反過來能夠促進支付(平台)價值的提升。對於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典型的如卡組織,其價值取決於持卡人與商戶,持卡人越多,受理商戶就多,反過來,受理商戶越多,持卡人也越多,因而其平台價值快速增長。同規模經濟、範圍經濟一樣,網路效應也是市場新進入者的主要障礙。
與支付服務網路效應相關的還有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s)和產品差異化(Product Differentiation)。所謂轉換成本,是指(終端)用戶放棄使用支付(平台)的產品/服務,轉而使用其他類似產品/服務時產生的機會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貨幣成本(如解除合約、簽訂新的合約產生的註冊費用等)。產品差異化是指為滿足終端用戶不同的個性化的需求,支付服務提供商有針對性的提供細分產品/服務,特別是當終端用戶對價格不敏感時。產品差異化使得產品/服務難以被替代,減少來自市場價格的競爭壓力,因此,轉換成本與產品差異化也會加強支付(平台)的市場勢力。可見,以上多個經濟特徵使得傳統的支付(平台)的數量不會太多,但單體規模都很大。
同時,以卡組織為例,不僅向支付服務提供商提供發卡、受理服務,而且提供轉接清算服務,這就是典型的範圍經濟,使得以卡組織為中心的制度安排成為最有效率的商業模式,同時使得卡組織對產業上下游具有很強的控制力,並為卡組織開展垂直整合提供了可能,增強了卡組織在(卡)支付流程中的協調能力,解決了支付的核心問題---需求匹配。然而,這樣的市場結構使得卡組織不可避免的成為壟斷者,產品/服務定價與業務/技術標準是核心利益。
(三)技術創新帶來的改變
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技術創新可能消減上述「傳統」的經濟因素並帶來支付市場結構的改變。技術創新可能削弱規模經濟。例如,技術創新會降低固定成本投入,如大型機集群逐步被X86小型機或者雲計算替代,這使得分散式賬簿技術(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s,DLT)將取代中心化信息處理系統,降低信息安全成本投入,緩解單一支付(平台)清算與對賬的壓力。另外,實時或擬實時的快速支付則不需要那些傳統的清算功能,如批處理和多邊軋差服務,這抑制了範圍經濟。
諸如此類的技術創新將引起快速支付服務市場的制度性改變,與前述傳統支付服務市場有著日益明顯的差異。
一是不再完全依賴範圍經濟的快速支付(平台)可以在支付行業細分與專業化分工上實現更多創新和發揮更大的作用,支付業務鏈條上的每一個節點都有可能有專業化的企業參與,這無疑使得支付(平台)從金融業機構向金融科技,甚至純粹的科技服務轉型,最後導致傳統的大型支付(平台)被技術創新所解構。例如,未來會有賬戶服務商提供結算服務,也會有清算機構提供清算支持,還會有數據平台提供記賬功能。
二是規模經濟對支付(平台)的重要性可能會下降,這意味著單一主體對支付產業的控制力相應減弱,甚至消亡。又如,快速支付的賬戶服務提供商共同遵守業務規則與技術標準,可以不再依賴一個中心化的處理流程就能實現清算數據的交互與處理,繼而進行跨機構的資金轉移。當然,技術創新只是支付服務市場變革的主要動力之一,還要考慮支付產業內部的協調和政府監管的取向,即行業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同樣是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
事實上,我國的零售支付市場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變化,移動支付已深刻影響客戶的交易習慣,支付信息的外延不斷擴大,移動支付日益成為相關行業主體和資本爭奪的熱點領域,推動產業鏈分工不斷細化、跨行業滲透日益深化。在此背景下,零售支付市場出現了「聚合支付」(Aggregate Payments)等專註於支付信息轉接的新業態、新主體,支付市場的網路效應明顯。可見,在技術創新的強大驅動下,即使規模經濟、範圍經濟的重要性趨弱,但支撐傳統支付(平台)發展的網路效應、轉換成本與產品差異化對於快速支付市場的重要性在增強。
如傳統支付(平台)被解構後,仍然需要一個主體去協調被「拉長」的支付處理鏈條中的眾多各類型的參與者,組織提供賬戶服務功能、清算功能、結算功能、記賬功能及面向終端用戶的服務商的生產活動,並將每個節點的外部性(Externality)內部化(Internalize)[8]。這種協調能力無疑是至關重要的,只是不再由單一的中心化的機構垂直整合,而是讓市場機制發揮決定性的協調作用。另外,轉換成本、產品差異化將對賬戶服務提供商的發展起著更大的作用---如何在更加多元化、個性化與多樣化的支付服務市場中贏得終端用戶的青睞決定著這類市場主體能否生存和發展,市場競爭的活力因此被逐漸釋放出來,但不可否認,仍舊會有部分市場主體擁有市場勢力,但已非往日那樣強大。
三、市場結構分析
理論上,市場結構有三種模型。一是絕對市場份額模型,即市場中只有一個快速支付平台擁有絕對的市場份額,而其他的競爭者(比如式微的傳統支付平台)的市場份額可以忽略不計。二是相對市場份額模型,即市場中有限數量的快速支付平台,每一個都有一定的市場份額,但均不足以產生絕對的市場勢力(小於1/3),同時,至少任何兩個平台的市場份額之和佔據絕對市場份額[9]。三是去中心模型(Decentralized Model),這不同於完全競爭模型,因為金融科技等技術進步對支付(平台)的解構產生了豐富的細分行業與專業化分工,同時產品差異化使得市場參與者是異質的(Heterogeneity)。
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儘管技術創新分解了傳統的大型支付平台,但市場結構仍會因眾多「小」支付平台的聯合(Consolidation)和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而改變,因而市場結構是動態的,因此下面的討論都是市場的長期均衡(Long-run Equilibrium)結果。例如,在壟斷者模型中,居壟斷地位的支付平台出於利潤最大化所執行的定價策略,如在運營早期執行低於市場均衡的價格以形成網路效應,但在後期或者說長期定價策略仍是壟斷定價,因此,為了簡化,筆者只討論長期的情況。
二是絕對的市場份額並不一定產生市場勢力。事實上,如果快速支付與其他的支付方式,如自動清算所和卡組織所提供的支付方式是近似替代品(Close Substitutes),比如非銀行支付與銀行支付對於個人零售支付而言是替代品,但非銀行支付不能用於大額的對公支付,所以非銀行支付相對於銀行支付是近似替代,那麼即使佔據絕對市場份額的非銀行支付的市場勢力也是受限的。
進一步,如果快速支付市場的進入障礙不足以擋住新進入者(如傳統支付升級為快速支付),那麼在位者的市場勢力仍舊是有限的。相反,如果快速支付(平台)與傳統支付(平台)的產品/服務之間的替代性是極其有限的,那麼佔據絕對市場份額的快速支付(平台)就擁有顯著的市場勢力。
更進一步,即使存在近似替代性,如果絕對市場份額的快速支付(平台)同樣提供相對於快速支付的替代品,那麼其也擁有可觀的市場勢力。例如,反過來,傳統支付(平台)用傳統產品/服務的收入補貼新的產品/服務市場,特別是在快速支付發展早期,傳統支付是擁有市場勢力的。另外,通過傳統的商業模式去佔領新的市場(因近似替代性),傳統支付(平台)為了保護既得利益,有動機去破壞市場所歡迎的快速支付的進入,如採取歧視性定價、捆綁銷售、撇脂戰略或其他有損於終端用戶的策略行為。
參考文章:
[1]關於國家快速支付體系的論述,請具體參見:趙鷂,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銀行與非銀行,中國支付清算髮展報告(2017),社科文獻出版社,2017年5月。
[2]這裡所謂實時支付是指24/7且付款人發起支付到收款人收到最終資金(final funds)不超過1分鐘;近實時支付是指接近於24/7且付款人發起支付到收款人收到最終資金不超過1小時的支付。
[3]所謂最終資金(finalfunds)是指收款人無條件並不可撤銷的使用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的資金。
[4]CPMI在報告中認為,在支付服務市場中的賬戶機構包括提供銀行賬戶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提供支付賬戶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同時,支付服務提供商(PSP)也可能是賬戶機構,下同。
[5]現在,快速支付系統的清結算原型仍是實時全額結算(RTGS)與延時軋差凈額結算(DNS)並發展出一些微調的模式。
[6]CPMI於2016年底發布了報告《快速支付---提升零售支付速度與可獲得性》,首次對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了系統研究。
[7]下文如無特別說明,支付服務提供商及為其提供支付網路接入、轉接和(或)清算服務的支付清算平台統稱稱「支付(平台)」。
[8]儘管我們不能照搬比特幣的模式,但其綜合運用數學演算法與經濟槓桿實現公共的算力功能(「挖礦」)、記賬功能、轉賬功能、賬戶服務功能(「錢包」)等各參與節點的激勵相容的嘗試有一定的啟發性。
[9]現在我國的零售支付服務市場符合寡頭競爭特徵。
※貨幣、泡沫與傻瓜——虛擬貨幣熱的冷思考
※任澤平:中國正站在金融周期的頂部,如何應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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