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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組織排放視為超標!餐飲油煙排放標準匯總北京新標明年實施

據統計,現已發布的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共有國家標準1個、地方標準3個。地標分別是北京、上海、天津。其中北京標準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首次增加了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兩項排放限值。現將這4項標準整理如下:

1、國標: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標準要求所有餐飲業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2001年國家頒布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規定: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成區。不適用於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2、北京: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488-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488-2018)適用於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烹飪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適用於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製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適用於居民家庭烹飪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標準規定了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註:「非甲烷總烴」為表徵「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的一種指標)三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明確了三項污染物的監測要求和分析測定方法,提出了凈化設備的運行操作要求,從而全面控制餐飲業的大氣污染排放。該標準於2018年1月8日發布,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油煙和顆粒物限值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非甲烷總烴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參見附錄A,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見附錄B。

3、上海: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 31844—2014),自2015年5月1日實施。

標準規定,新建餐飲服務企業自2015年5月1日起,現有餐飲服務企業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餐飲油煙濃度排放限值。

新建企業應安裝使用在認證檢驗中餐飲油煙去除效率≥90%的設備,否則視同超標。

4、天津: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12 644-2016),自2017 年1 月1 日實施。

標準規定,餐飲服務單位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1 規定的餐飲油煙濃度排放限值。

[來源] 微信公眾號「大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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