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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重病瀕臨死亡,妻子隱藏不露該擔何責

湖北利川男子張權華在廣州打工時與廣東省興寧市黃陂鎮陶古村人石翠雲相識相戀,並於2010年9月21日在廣東省興寧市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婚後,張權華隨石翠雲在其岳父母家一起生活。2011年10月21日,張權華突發腦溢血,經及時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經過兩次顱腦手術後對身體造成極大損害,需要家人護理照料幫助其恢復健康。但妻子石翠雲在張權華做完第二次顱腦手術後將其趕出家門,並從此人間蒸發,杳無音訊。張權華六十多歲的老母親瞿蘭英只好硬著頭皮把兒子帶回老家湖北利川市涼霧鄉陶家溝村。但因瞿蘭英人老力衰、體弱多病,家裡又無人幫助,其丈夫在2010年去逝,兩個女兒早已結婚成家,各有各的家庭,負擔也重,無法前來照顧張權華,只能在經濟上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瞿蘭英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難以照顧好兒子,導致兒子身體不僅得不到有效康復,反而越來越惡化,出現嚴重癲癇,身子半邊癱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張權華在承受巨大的身體傷害時,還要承受被妻子石翠雲遺棄帶來的精神傷害,對未來看不到希望,幾次趁母親離開時便拼盡半身力氣尋求自殺,但都被及時發現而未遂。

在長達6年多的時間裡,身為妻子的石翠雲一直隱匿不露,更談不上履行妻子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更讓人痛心的是,2016年7月,石翠雲帶著律師一行5人從廣東千里迢迢來到利川市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權華離婚,並且分文不舍,表現得無情無義,十分冷酷。法院沒有支持她的離婚請求,判決不準與張權華離婚。

隨著年齡增大,瞿蘭英越來越感到力不從心,難以支撐。好幾次產生與兒子一起服毒自盡的念頭,免得與兒子一起活受罪,但又不忍心親手毒死兒子。據筆者了解,張權華的身體近況越來越差,水米不進,體重急劇下降,留給他活下去的時間似乎不多了。但張權華還念念不忘他的妻子,希望走之前能見她一面。因無法聯繫石翠雲,為滿足他的願望,親友們以張權華的各義在網上發文呼喚石翠雲回來見他最後一面。

石翠雲這種行為,從社會道德和夫妻情義上肯定是不被公眾接受的。從法律層面看,她的行為處在刑事犯罪邊緣。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刑法》第261條規定: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作為張權華的合法妻子,石翠雲在張權華身患重疾以來長達6年多的時間裡,既不提供經濟供給,也不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丈夫給予必需的生活照料,完全放棄自已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把一個日常生活都需要照料的重症病人丟給一個風燭殘年也需要別人照顧的老人,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石翠雲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張權華的生命健康權,也嚴重損害了社會道德風尚,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但法律規定,其遺棄行為要達到惡劣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遺棄人重傷、死亡的;被遺棄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遺棄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遺棄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遺棄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如在遺棄中打罵、虐待)等等。

從表面現象看,石翠雲的遺棄行為似乎沒有造成張權華重傷、死亡、生活無著、流離失所、沿街乞討,也沒有造成張權華被迫自殺(雖有自殺動機,但屬自殺未遂,且無證據證明)或遭打罵、虐待等;似乎只有「遺棄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遺棄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這條規定與她脫不了干係,客觀上石翠雲沒有「屢經教育拒絕改正」這一具體表現,是因為石翠雲長期隱藏不露造成,相反又佐證了石翠雲拒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行為構成。實際上,石翠雲在明知丈夫生病後需要家人良好的護理照料才有可能恢復健康的情況下,卻放棄了自己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而將其責任和義務轉嫁給一個六十多歲、體弱多病的老人,放任丈夫的生命健康向不利方向發展,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筆者之所以認為石翠雲的遺棄行為處在刑法邊緣,正是基於上述考慮。但如果因張權華母親確實無力繼續照料張權華,而石翠雲仍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導致張權華非正常死亡,那石翠雲的遺棄行為就朝著刑事犯罪邁近了一大步。

不管石翠雲最終能否受到刑法追究,但她這種置法律、道德、責任和義務統統不管的做法顯然與公眾的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背道而馳的,也是公眾所不能接受的。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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