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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大常委原副主任羅長剛:受賄高達2331萬餘元,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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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風雜誌,轉載請聯繫授權

原標題:私慾熏黑的靈魂

作者:湯華_江西新余

導讀:已逾花甲之年,本可以好好享受退休生涯;然而卻因受賄犯罪而站上被告席;本是管理學博士畢業生,擁有廣博高深的管理學識,但卻不能保持最基本的廉潔自律,貪腐與貪婪讓他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不知道當他聽到判處有期徒刑13年的時候,會有如何的悔悟?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羅長剛的貪腐行為污染了政治生態圈,而長期主持經濟開發區事務的他,卻沒能算清自己的人生賬——63歲的他,不僅要退出2000餘萬的受賄款,還要面臨13年的有期徒刑,或許用「悔恨無比」也不足以形容他的感受。

貪腐使他走上不歸路

羅長剛於1954年12月出生,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人,大學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專業是管理科學與工程,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他於1973年5月參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中共武昌區委副書記、武昌區人民政府區長,2003年4月任中共武昌區委書記,2005年10月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副廳級),2012年1月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中共武漢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貪污腐敗讓他走上了一條不歸路,正如他自己所言:「當省紀委領導同志對我實施『兩規』時,我就蒙了。由一個輝煌的政治高峰一下子跌到了人生的谷底。」他留給歷史的是貪腐者的形象,而不是理應輝煌的政績。他喜歡名牌手錶的特殊癖好,以及利用身邊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做法,成為當地街頭巷尾的談資。更為尷尬的是,他還留下了一個恥辱的記錄——湖北省紀委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腐敗問題最突出,作案手段最多樣、受賄金額最大的廳級幹部案件之一。

正如他在交代中的反思,他的今天,是他蛻變的人生觀,還有扭曲的價值觀、錯誤的權力觀,以及淡薄的法紀觀所造成的。也是放鬆約束、放棄改造,突破道德和法紀的底線,忽視黨的紀律、黨的規矩所導致的,他的靈魂已經被利益和私慾熏染了。

羅長剛受賄款中最大的一筆是武漢新鵬萊置業有限公司官某某所送的股權,而類似的受賄手段對羅長剛來說可是屢試不爽。2007年的一天,官某某得知羅長剛轄區有一塊閑置土地要被收回,於是官某某就找到羅長剛,表達了自己想拿這塊地的想法。羅長剛說,這塊地是中石油華中管道局的,如果要,還得先跟對方協商。到了2008年,官某某和中石油管道局談好以425萬元拿到該地塊,而且雙方約定由官某某新成立的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中石油管道局則將該地塊入股。官某某知道在經濟開發區要把這塊地運營好必須跟羅長剛搞好關係。2008年5月,他就向羅長剛提出趁要組建新公司的機會,送給羅長剛25%的乾股。羅長剛答應並讓他哥哥羅某某代為操作。之後羅某某就找到了陳某某代為持股,事後經鑒定,該股權市場價值為人民幣951餘萬元。

天上不會掉餡餅,股權也是一樣,為官某某這塊地的運營,羅長剛可以說有求必應。項目開發之初,官某某資金緊張。但在羅長剛的支持和幫助下,2009年10月份,開發區主任辦公會同意緩交50%基礎設施配套費;後來項目土地容積率太低,賺不到錢,羅長剛就跟開發區土地規劃局規劃科科長黃某打招呼,讓他予以關照,後來土地容積率調整為4.36。

種種權力庇護之下,僅靠遙不可及的股權不足以吸引住羅長剛,官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期間,都會以過節的名義各送給羅長剛人民幣1萬元,而在2012年春節期間,官某某則送給羅長剛人民幣3萬元;不僅如此,官某某還多次以打牌錢、祝賀羅長剛生日等名義送錢給羅長剛,累計送出18萬元;除了羅長剛本人,官某某多次以給羅長剛女兒紅包的名義,送給羅長剛人民幣3萬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官某某去羅長剛家裡,發現衛生間漏水,於是就提議給羅長剛重新裝修一下。後來官某某帶了一個做家裝的老闆過來,先是做了一個30萬的裝修方案,之後又預訂了20萬元的紅木組合沙發,最後官某某以裝修費的方式送給羅長剛60萬元。

類似的方式也被武漢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所應用。2007年,王某某以資金緊張為由,找到羅長剛要求給予關照和支持,後在羅長剛的協調和幫助下,開發區給該公司提供了1000萬元五年期的無息借款,又為該公司新材料項目提供了1000萬元三年期的財政貼息貸款,有這種強力支持,王某某的公司得以迅猛發展。

2008年,王某某就向羅長剛示意,說讓羅長剛入點股。羅長剛同意了,事後還安排他哥哥羅某某帶人過去洽談,雙方談好羅長剛可以投120-150萬。之後羅長剛通過哥哥示意自己手頭沒這麼多錢。而王某某本身就想通過這種方式送錢給羅長剛,於是他就先轉了50萬元給羅某某讓他拿去入股。過了一個星期左右,又打了30萬元給羅某某。到了2009年1月,又一次以返還出資款的方式給了羅某某30萬,就這樣王某某以贈送股權的方式送給羅長剛110萬元。

喜歡藏表的管委會主任

羅長剛喜歡名表的癖好為當時政商圈所熟知,很多房地產老闆投其所好,用一塊塊名表搭建起權錢交易的橋樑。據統計,羅長剛僅收受的名表就有10塊,價值人民幣76.7963萬元。而單新港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陸某某就送過羅長剛三塊,價值21.4171萬元。

2007年,陸某某與羅長剛一起去歐洲考察,為了與領導建立好關係,他在巴黎住宿的賓館裡送給羅長剛0.3萬歐元用於開支。2008年6月,羅長剛赴港招商,陸某某送給羅長剛2萬港幣。2009年9月,羅長剛帶家人到香港遊玩時,陸某某又送給羅長剛港幣2萬元。而羅長剛4次赴港招商期間,陸某某通過陪同購物等方式,先後為羅長剛購買了港幣10多萬元的「愛彼」金錶一對,以及折後價為港幣2萬多的「蕭邦」牌手錶1塊。

2010年9月,陸某某想成立一個小額貸款公司,但是當時政策要求很嚴,於是陸某某就找到羅長剛幫忙,並且提議讓羅長剛入股。羅長剛答應入股但又說自己沒這麼多本金。陸某某是個精明的生意人,馬上答應借400萬元給羅長剛通過他人名義入股,就這樣讓羅長剛成功地借雞生蛋。在羅長剛的幫助下,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並且盈利,陸某某以分紅的名義送出81.33萬元。

當然,羅長剛也懂得權錢交易的道理。在2007年,他為緩解陸某某公司的資金壓力,同意其公司「金色港灣」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緩交半年;2007年4月份左右,羅長剛又制定政策,陸某某「金色港灣」小區中法國街經營的商戶給開發區所繳稅收部分,開發區以企業發展金的方式給予三到五年不等的支持,這就帶動了陸某某「金色港灣」小區的商業發展。2008年,為緩解陸某某的資金壓力,羅長剛又同意陸某某「金色港灣」四期項目城市基礎設施應繳的人民幣880萬元配套費緩繳一年。2010年,則再次同意「金色港灣」五期項目應繳的人民幣1100多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一年。

外界商人如此,下屬也懂得投其所好。阮某為謀求職務變動,於2008年至2010年期間,在陪同羅長剛遊玩、外出考察時,累計送給羅長剛財物摺合人民幣61.6207萬元,其中,美元8.6萬元,價值人民幣2.9萬元的豪雅牌手錶一塊。而這些賄款也換回了阮某想要的回報——阮某於2008年1月調至開發區任武漢經開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2009年12月又被提拔為總經濟師。

雞犬升天式的賄賂

羅長剛除了讓身邊的親友替自己持股,也通過打招呼等方式直接讓老闆們將錢送給自己的親友。這種方式與其說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還不如說是把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拉入到了犯罪的泥潭;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有對黨、對人民、對組織的懺悔,也有對家庭、對孩子帶來的傷害,也有我給他們帶來傷害的悔恨。真不該這樣,我內心的愧疚感將伴隨終生」。

武漢愛佳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宋某是在2004年年底認識羅長剛的,2007年,他找到羅長剛,說希望能開發一塊房地產。在羅長剛的幫助下,宋某以高於底價50萬元的價格中標,最終通過該項目獲取了2400餘萬的利潤。做完這個工程之後,宋某接著又承接了開發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起初他拆遷很不順利,於是找到羅長剛,在羅長剛出面打招呼下,街道辦事處的幹部們給予了大力幫助,很快就讓原來的312戶村民都同意了拆遷方案。到了2013年9月,開發區管委會給宋某公司又補償了12000平方米的還建面積。

為了感謝羅長剛的幫助,也希望羅長剛能夠繼續幫助自己,2010年10月,宋某送給羅長剛女兒1.58萬加元。2010年至2012年期間,四次與羅長剛三兄弟打牌,然後以給打牌底子錢的名義送給羅長剛兄弟三人人民幣共計6.3萬元。2013年,羅長剛告訴宋某他女兒在國外開銷大時,宋某就馬上送給羅某女兒6萬元。不久之後又送給羅長剛前妻20萬元。

而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羅長剛多次對宋某授意,說自己嫂子身體不好、哥哥羅某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希望幫助一下時,宋某於是馬上以給羅長剛哥哥羅某某子女讀書費用、看望其嫂子等名義送給羅某某人民幣56萬元。

當然,宋某送給羅長剛的也不在少數,2010年年底,宋某又送給羅長剛人民幣3萬元。2011年春節前,送給羅長剛一塊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卡地亞牌手錶。而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宋某還利用春節、端午和中秋的機會,分多次送給羅長剛共計人民幣9萬元。

2014年1月22日,據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消息,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羅長剛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2月25日,武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終止羅長剛市人大代表資格。3月27日,羅長剛被免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7月23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羅長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羅長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羅長剛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羅長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4月16日,湖北省紀委省監察廳將羅長剛受賄案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2015年6月26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羅長剛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後,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起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公訴後,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羅長剛利用擔任武漢市武昌區委書記、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稅費減免、承接工程、職務晉陞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賄賂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3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長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根據其坦白、立功情節以及退贓情況,2017年7月4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長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其已退繳的贓款,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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