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案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思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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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兩案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王寶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予支持,財產分割問題另行處理。
馬蓉不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是否屬於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婚內出軌一般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雖然出軌行為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對法官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有重大影響,對是否准予離婚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在一方有出軌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的情形下,多數法官會考慮判決准予解除婚姻關係。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據此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王寶強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破壞了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本案中王寶強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的一方,是否適宜撫養未成年子女?
夫妻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一般的出軌行為,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法官對婚生子撫養權的處理,法官處理婚生子撫養權的問題時,唯一要考慮的是怎樣處理撫養權最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因此本案中,一審法院雖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但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仍判決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為何另行處理財產爭議?
長期以來法院裁決准許解除婚姻關係時,一般情形下會一併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對外債權債務的確認與承擔,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與探望權、撫養費用承擔等安排。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對於涉及的財產爭議、債務爭議,不在裁判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而是另行處理。拆分審理不僅提高了案件的審判質量,還加快了案件的審理進度,有利於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程序效益最大限度的統一。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媒體爆料,馬蓉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對於離婚時惡意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為,法律給予否定的評價,惡意轉移人或隱藏人要承擔不利的後果。若王寶強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共同財產被馬蓉轉移或隱藏,有權要求轉移財產一方少分或不分婚姻財產。但是具體是不分還是少分,少分的程度還需法官綜合實際情況裁量。另外法律規定的 「可以」而非應當,即存在上述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少分或不分的結果。因此,轉移財產的法律後果並不等於「凈身出戶」。
法條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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