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長埋地下的元代婚書,反映了蒙古、色目及漢人的真實生活現狀
在內蒙古額濟納旗達來呼布鎮東南25公里處,有一座古城遺址。
該城建於公元九世紀的西夏政權時期,於公元1226年被成吉思汗蒙古軍攻佔。
公元1286年,元世祖忽必烈在此設「亦集乃路總管府」,從此成為了中原到漠北的交通樞紐。
馬克波羅在走向心中的「東方天堂」的過程中,曾經在這兒停留過。
1372年,明朝征西將軍馮勝帶兵討伐元朝殘軍,攻至此城,使河流改道、城內水源斷絕。
此城也就成為了元朝最後一座被攻下的城池。
隨後,馮勝下令廢棄該城,強迫居民遷徙。
長年累月,風沙最終吞噬了廢城。
1983年,文物考古研究專家李逸友率領團隊對該城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考古發掘,得出了不少重要成果,揭示了許多掩埋在歷史塵埃中鮮為人知的秘密。
其中,在總管府檔案室的房址內出土了大量元代官方文書和私人文書。
這些文書中,有許多契約文書、涉及到婚姻、借貸、僱傭、買賣等諸多方面,為元史研究提供了新資料,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有一件較為完整的合同婚書(編號為F13:W130),格外令人注目。
全文如下(標點為筆者所加):
立合同大吉婚書文字人,領北傀列地面,系太子位下所管軍戶脫歡等。今為差發重仲,軍情未定,上馬不止,身纏厥少,無可打兌照期。今有弟脫火赤,軍上因病身故,拋下伊妻巴都麻,自為隻身,難以獨居住坐,日每無甚養濟。
今憑媒證人帖哥作媒,說合於亦集乃路屯田張千戶所管納糧軍戶吳子忠家內,存日從良戶下當差吳哈厘,拋下長男一名喚哈立巴台,說合作為證妻。對眾眷言定財錢市斗,內白米壹石、小麥壹石、大麥壹石、羊酒筵席盡行下足。
脫歡一面收受了,當擇定良辰吉日,迎取到家,成親之後,並不欠少分文不盡錢財。如有脫歡將弟妻巴都麻改嫁中,內別有不盡言詞,前夫未曾身故慢妹改嫁,一切為礙,並不幹吳子忠之事,系脫歡等一面證人無頭詞。如哈立巴台將伊妻不作妻室台舉,罰小麥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罰白米壹石,充官用度。恐後無憑,故立大吉合同婚書文字為用。
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正主婚人脫歡。
副主婚人巴都麻。
取吉大利,同主婚人塔義兒。
知見人李住哥,同主婚人帖木兒。
透過這份文字拙劣的婚書,我們可以還原出事件原貌。
原本,元朝《通制條格》「戶令?婚姻禮制」對婚姻有明確法律規定:人倫之道,婚姻為大,但為婚姻,須立婚書,免得爭訟;蒙古人不受此限,可以不立婚書;色目人自相婚姻可以從本族風俗。
但是,婚書出現的脫歡、脫火赤、巴都麻、張千戶、吳子忠、吳哈厘、哈立巴台等七人,前面的三人是蒙古人(現在的蒙古族人中,還有很多人起與這三人相類似的名字,其中的巴都麻之意為「蓮花」);中間兩人為漢人,後面兩人為色目人。
可見,在實際生活中,蒙古人和色目人為了減少糾紛,也往往訂立婚書。
三個蒙古人是嶺北哈喇和林地方人(「領北傀列地面」),他們的關係是:脫歡是脫火赤的哥哥;巴都麻是脫火赤的妻子。
脫歡和脫火赤都是元順帝的太子愛猷識理達臘位下軍戶(「系太子位下所管軍戶」)。
脫火赤因病死亡,拋下了妻子巴都麻。
婚書訂立於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這一年,農民起義的戰火燃遍大半個中國。皇太子愛猷識理達臘率領軍隊平亂,而作為皇太子位下軍戶,脫歡在「差發重仲,軍情未定」的情況下,要隨時聽從命令上馬出征。
按照蒙古軍隊的慣例,軍人出征打仗的軍馬、盔甲、武器、口糧等一應盤纏全要自己準備。
脫歡家中困難,一方面,出征的「盤纏厥少」;另一方面,弟弟脫火赤病故後,弟媳巴都麻「自為隻身,難以獨居住坐,日每無甚養濟」。
所以,脫歡想到了一條兩全其美的辦法:將弟媳巴都麻改嫁他人,既可以讓她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也可以換點彩禮錢,作為自己隨軍出征的盤纏。
脫歡所在的哈喇和林是蒙古帝國的第一個都城,地處漠北;而亦集乃路地處漠南。
根據《馬可?波羅行紀》裡面的記載,二者間有四十天路程,中間要穿過荒涼的大沙漠。
也不知中間都有哪些曲折的經歷,巴都麻最終被丈夫的哥哥脫歡帶著從漠北走到漠南,改嫁給了一個素不相識的哈立巴台。
哈立巴台的父親叫吳哈厘,原來是亦集乃路屯田張千戶所管納糧軍戶吳子忠家的奴隸——他的名字里的「吳」字乃是主人的姓,後來「從良」,即改變了奴隸身份,成為與其他百姓一樣具有自由的普通平民(良民),則他的兒子哈立巴台就減掉了「吳」字。
張千戶和吳子忠的名字明顯屬於漢人。
而由身份結合名字看,吳哈厘和哈立巴台應該是西夏遺留在亦集乃路或者是蒙古大軍征服西夏首都等地俘虜的党項人的後裔,屬色目人。
我們知道,元朝政策的制訂偏向蒙古人和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但是,從這份婚書里,我們卻看到,蒙古人脫歡一家生活難以為繼;而色目人吳哈厘曾給漢人張千戶手下的另一個漢人吳子忠家當奴隸。雖說吳哈厘後來改變了奴隸身份,但仍在吳子忠家打工、當傭人(「當差」),經濟狀況並未有很大的改善。
也正是這個原因,吳哈厘死後,「拋下長男」哈立巴台一直娶不到老婆,最終不得不付出三石糧食(「白米壹石、小麥壹石、大麥壹石」)的代價,娶一個素不相識的寡婦。
有意思的是,這份婚書,還寫明了婚姻一旦出現意外情況有關人員應該承擔的責任。如哈立巴台婚後對妻子不好,「不作妻室台舉,罰小麥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罰白米壹石,充官用度」等等。
總之,這是一份婚姻契約文書,真實地反映了平民階層中的蒙古人、漢人和色目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境況——未必如教科書里所寫,也體現出元朝末年經濟凋敝,社會動蕩,人心浮動的大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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