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額計息並非「霸王條款」,適度調整更利行業發展
高法6日公布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針對這個《規定》,很多媒體都以「全額計息即將結束」為題進行了評論,更有甚者將「全額計息」定義為銀行的「霸王條款」。本刊也就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接受了十數家媒體的採訪,在採訪中本刊對這份意見稿闡述自己的觀點,即信用卡全額計息並非「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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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信用卡產業的發展,涉及信用卡刑事與民事糾紛也與日俱增,在很多涉及信用卡的相關案件判決中,依據司法機關不同的理解,判決結果更是五花八門,基本結果包括三種情況:銀行勝訴、用戶勝訴、銀行與用戶各自承擔一定比例,但是每個案件的判決結果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很難成為判例而被其它案件在審理中作為參考依據或標準,這也為司法機關判決銀行卡相關案件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正是針對這樣的情況,高法出台這項《規定》,一定程度上為解決糾紛制訂了一些標準,這是非常必要的。
信用卡作為一種小額消費信貸產品,為持卡人提供了50-56天的還款免息期,也就是讓持卡人可以在這個時間段內免費使用銀行的資金,同時自有資金可以進行周轉或進行投資。提供免息還款期是信用卡的一大特點,但是只針對到還款日全額還款的持卡人才能享受,而如果因資金問題無法全額還款,也可以選擇最低還款方式歸還信用卡應償還金額的一定比例,通常為10%,有些銀行低到5%。採用最低還款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資金周轉面臨的暫時困難,同時又不影響個人的信用記錄。只是採用最低還款方式將不再享受信用卡的免息還款功能,即信用卡使用的每筆交易將從其記賬日開始計收利息。
此次《規定》中針對未能全額還款的計息方式提出了兩個方案,第一個是將現行全額計息方式改為未償還金額部分計息,第二個是不改變現行全額計息方式,只是當持卡人歸還超過應償金額的90%後,剩餘未償還部分計息。比較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將徹底改變了現行的信用卡全額計息模式,這個方案是目前社會和媒體的主流聲音,似乎只有徹底否定了傳統計息方式這一條路才是正路,而全額計息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
使用信用卡,銀行不僅僅為持卡人提供了50多天的免息期,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按期全額歸還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完全是免費使用銀行的資金,如果合理地將自有資金與信用卡搭配,可以讓自有資金產生收益。銀行還要為信用卡提供大量的用戶權益、消費優惠等服務,來保持對用戶的粘性和活躍,通過持卡人用卡獲得相應的收益。而目前造成的輿論導向卻是一方面用戶要求銀行提供更多的免費服務,另一方面一再要求銀行降低各種費用,完全忽視了市場化規律。中國的銀行卡收單費率正是在有關部門的要求下成為了「全球最低」水平,極大地約束了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步伐。
既然信用卡是一款產品,就必然有產品的規則和其商業模式,其如何定價應該由產品提供方依託市場情況進行決策與制訂,既然信用卡已經提供了相應的「免息還款」和大量的用戶權益服務,那麼必然要通過另外的形式來獲得收益,這就包括了商戶刷卡手續費和持卡人未全額還款時的資金計息、分期手續費等,同時也要向未履行相應使用規則的用戶收取違約費用。因此,信用卡採用全額計息還是未償計息方式,應該由發卡銀行根據自身發展要求進行選擇,持卡人也同樣擁有自行選擇採用何種計息方式的產品。
比較社會中的非法現金貸產品,既沒有為用戶提供任何貸款之外的服務,也沒有提供相對透明的費率價格,還能野蠻式發展,消費者遭遇到問題時甚至投訴無門,卻未見司法部門出台相關糾紛解決規則,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裸條貸」、「套路貸」的肆意蔓延。而銀行信用卡業務都是具有明確的計費標準,用戶可以自行根據資金情況選擇還款方式,或全額還款享受免息免費,或最低還款解決資金壓力,但要承擔資金成本。
對於經常採用最低還款或部分還款方式的用戶,由於其對信用卡資金的使用屬於剛性需求,那麼對信用卡使用章程和計息規則等應該是完全接受。同時信用卡還為用戶提供了全額還款免息和部分還款計息兩種非強制性的選擇,相比社會上的現金貸等產品,信用卡的使用規則還是很明確地告知了用戶,所以社會上動輒將信用卡的規則列入「霸王條款」是極其不公的。
此次高法出台《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二方案,其初衷與央視記者狀告某銀行信用卡業務有密切的聯繫,該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最終以這位央視記者勝訴、銀行按照「未償金額計息」方式成為終審判決,客觀地說,這個案件的結果也的確成為信用卡行業中的一個典型的案例。
案件中的央視記者是通過某銀行借記卡自動轉賬進行約定還款,由於當期存款不足,在歸還12000多元應還金額時,造成了60多元差額未能全額還款,導致該銀行採用全額計息方式。根據多年從業經歷遇到的案例來看,類似像這位央視記者遇到的情況還是很多的,有的是因存款不足的,也有的是記錯還款金額僅歸還了整數金額而忽略小數金額的,這類情況的發生都是屬於持卡人正當「失誤」所造成,而且金額多為「零頭」。為此,中國銀行業協會還修訂了《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明確要求會員銀行提供信用卡還款的「容差容時」服務。
在容差服務中規定了10元範圍內的差額未還部分視同全額還款不計息,差額部分計入下期賬單。但是10元的差額寬度的確已經難以滿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的發生,那些通過綁定借記卡還款的用戶,以及因金額記錯而僅還整數部分金額的用戶,從心理角度分析,其目的還是要為信用卡進行全額還款,雖然造成未全額還款產生利息的責任在於個人,但是也正是因此引發了消費者和發卡銀行間的矛盾,更進一步地影響了發卡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所以對於之前的「容差」服務的確根據客觀情況進行調整了。
在此次《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二方案中,相當於將容差服務從10元擴大到了應全額還款的10%,如果用戶還款已經超過應全額還款的90%,即以未償金額計息,未達到者仍按照全額計息方式。應該說,這個方案照顧到了現行計息方式與持卡人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的發生,一方面不用對現行計息方式進行改動,一方面促進發卡銀行充分考慮持卡用戶一些特殊情況給予特殊的處理方案,減少用戶因正當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實際上,一些銀行已經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為信用卡用戶提供了相應優惠計息服務,除了工行在部分卡產品採用了未償金額計息方式外,某些銀行也為信用卡用戶提供了普卡容差100元、金卡白金卡容差200元的服務,大大超過了銀行業協會的「容時容差」服務規定的10元範圍。如果此次高法採納第一個方案,但是由於僅為解決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的參考規則,對現行規則並不具有強制性修改要求,而發卡銀行可以選擇繼續執行現行規則,那麼勢必造成相應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加,也增加了司法機關對相應案件的審理負擔。
因此,此次高法出台《規定》,既要考慮到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標準統一性,同時也要考慮到發卡銀行業務規則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按照市場的要求適度調整,只有這樣更有益於信用卡行業得以健康持續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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