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部中國社會的法典,《大明律》為何在日本、朝鮮影響甚大?
作者:郁花,南京大學中國史碩士生,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親自主持制定的有明一代的法律大典,從草創至最終完成前後歷經三十餘年。在中國王朝社會中,《大明律》的修訂完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然而,值得令人注意的是,《大明律》的影響並不僅僅限於中國,同一時期,東亞的日本、朝鮮受其影響頗大,這是為什麼呢?
朱元璋
在解答《大明律》在日本、朝鮮的影響為何如此之大這一問題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這部法典在兩國究竟造成了怎樣的影響。
《大明律》對日本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大明律》在日本受到了一批權臣的推崇,以江戶時代享保年間的幕府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為例,他本人熱衷於研究明律,也敦促屬下文官研究明律。其次,《大明律》對日本的立法指導思想的確立有一定的影響。以明治三年十二月頒布的《新律綱領》為例,這一時期,日本各蕃興起模仿明、清律風潮,因此,這部律法採用了笞、杖、徒、流、死這種典型的中國律法刑罰體系,後雖借鑒歐美法律體系進行修訂,但其根源仍是中國明清時期,尤其是《大明律》。此外,這部《新律綱領》中的許多法律名目仍然沿用了《大明律》,如名例律、職制律、戶婚律等。
大明律
與日本相比,《大明律》在朝鮮的影響更為深遠。明朝時,高麗使臣來到中國,通過在此地購書的方式將《大明律》傳入了朝鮮半島。4世紀時,高麗國在中國法的影響下編纂律令。到14世紀,《大明律》已成為朝鮮王朝有效的現行法律。而統治者為了推行這部法典,更是將其譯成朝鮮文字,並制定明律注釋書。最能代表朝鮮法文化成就的莫過於成書於15世紀的《經國大典》,直至19世紀末,這部法典一直是朝鮮的根本法規。《經國大典》受《大明律》影響甚大,可以說,是以《大明律》為基礎,結合朝鮮現實情況所編纂的一部法典。例如關於親屬血緣關係的劃分與稱謂的規定,《經國大典》就仿照了《大明律》中的規定加以修訂。由於《經國大典》是朝鮮王朝的第二部,也是最後一部法典,歷代沿用不替,因此,《大明律》中的思想也被一直傳承下來。
《經國大典》
可以說,《大明律》對日本、朝鮮兩國的法制建設起著某種指導作用。而導致這樣一種情況的出現,則是由於《大明律》所確定的儒家的指導思想、重綱常的立法原則、禮法結合的規範內容等是符合當時的日本、朝鮮的社會需要的。
《大明律》全書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其一,以「安民」和「繩頑」為立法宗旨。《大明律》開篇就強調教化,對老百姓主張普及道德規範。其二,主張懲治與教化並舉;懲治貪官污吏,同時也普及法制教育。其三,以「禮」為本,由重而輕。
綜合上述三點可以看出,《大明律》重「禮」,重「教育」,這都是儒家文化的內涵。日本、朝鮮兩國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推崇儒家文化,自然也就容易接受《大明律》。這也成為了《大明律》能在日本、朝鮮兩國有相當大影響力的主要原因。
參考文獻:
1.《大明律》
2.李青:《從對東亞的影響看其歷史地位》
3.李成遠:《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響》
4.高艷林:《對朝鮮王朝法律制度的影響》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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