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的最終裁決是什麼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辱母案的最終判決是什麼?今天上午辱母案維持原判宣布案子結束,辱母案從案情發酵到如今的塵埃落定歷時整整一年!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下吧。
辱母案的最終判決是什麼
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 吳學占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吳學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併罰,對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等人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人民幣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幺傳行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吳學占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王某某的物質損失;吳學佔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吳學占等10被告人、於歡等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於歡案時間軸
2014-07-01
【女企業家借135萬高利貸】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先後兩次分別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共計135萬元,月息10%
2016-04-13
【蘇銀霞被按進馬桶里催債】在支付184萬和一套房產後,蘇銀霞仍無法還清欠款。債主派手下去蘇銀霞房間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
2016-04-14
【催債手段升級】11名催債人員用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極端的手段侮辱蘇銀霞,其22歲的兒子於歡被按在旁邊,目睹一切幾近崩潰。
2016-04-14
【民警處警不力】民警進入催債事發辦公樓,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帶領輔警到院內尋找報警人。
2016-04-14
【於歡持刀刺死催債人】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摸出一把刀亂捅,4名催債人被捅傷,其中1人身亡。
2016-12-15
【聊城法院:被告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一案,法院認為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2017-02-17
【於歡一審被判無期】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2017-02-24
【律師為於歡做無罪上訴】於歡方面於當日提起上訴。代理律師殷清利稱,初步辯護思路調整為無罪辯護。
2017-03-23
【辱母案在網路熱傳】《刺死辱母者》一文首發於《南方周末》。此新聞事件,經各大網路媒體傳播後,引起各方巨大關注。
2017-03-25
【人民日報深夜發文】人民日報評論《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稱,「回應好人心的訴求,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7-03-25
【於歡律師:一審判決量刑畸重】於歡的上訴代理律師殷清利稱,一審判決量刑畸重,於歡正當防衛和自首情節未被認定,暴力催債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辦案方也存在涉嫌不作為成分。
2017-03-26
【被害人曾露出下身】《法制日報》凌晨公佈於歡案一審判決書全文,其中多位證人證實被害人杜志浩曾有露出下身的行為。
2017-03-26
【蘇銀霞曾面臨大批訴訟 案值2000萬】《新京報》報道稱,2015年至2016年間,蘇銀霞及源大工貿面臨著來自借款者、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的訴訟,涉及金額接近2000萬元。2017年2月,蘇銀霞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7-03-26
【官方對於歡案密集通報】最高檢調查涉案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聊城警方抓獲涉案10名討債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
2017-03-29
【被害人家屬查閱案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該院查閱案卷。
2017-05-26
【處警民警不予刑事立案、受黨內嚴重警告】山東檢方公布涉案民警調查結果:存在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山東聊城冠縣紀委對於歡案處警民警作出處分:當事民警朱秀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兩名輔警予以辭退。
2017-05-26
【蘇銀霞涉嫌非法集資】山東聊城警方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餘人。
2017-05-26
【催債團伙全部落網】聊城警方:吳學占團伙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全部落網。已查明,該團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
2017-05-27
山東高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
2018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於歡案。審判長宣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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